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法解釋》)。該《民訴法解釋》共分23章,共552條,共計九萬余字,號稱最高法有史以來條文最多、篇幅最長的司法解釋。該民訴法解釋涉及立案審查、電子證據、虛假訴訟、法庭紀律、訴訟費用以及管轄等多個方面的改動與新增內容,既體現了便民高效,又進一步維護了公平正義,還彰顯了誠實守信,是重大的司法革新與司法進步,此次修訂的眾多條文,需要廣大法律工作者認真的研讀與貫徹,值此,分享北京市中倫(上海)律師事務所賈明軍律師團隊關于《民訴法解釋》的修訂對婚姻家事案件司法實踐的意義與影響的干貨文章以饗讀者。
壹立案審查制變登記制 新條文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訴狀時,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且不屬于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
需要補充必要相關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在補齊相關材料后,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立案后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二百零九條 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信息具體明確,足以使被告與他人相區別的,可以認定為有明確的被告。起訴狀列寫被告信息不足以認定明確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補正。原告補正后仍不能確定明確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新的《民訴法解釋》規定,法院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訴狀時,對符合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及時告知當事人是否需要補充材料,在材料補齊后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這一規定大大降低了律師立案的難度,而且對被告的信息明確度也做了調整:“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信息具體明確,足以使被告與他人相區別的,可以認定為有明確的被告”,進一步降低了立案的難度。在律師辦理婚姻家事案件時,立案問題是開啟一個訴訟的首先要面對的問題,特別是在離婚案件中會涉及到的一些關聯案件,如房屋確權案件、排除妨礙案件、股權轉讓合同無效案件、民間借貸糾紛等等在婚姻訴訟中衍生出來的關聯訴訟,面對立案庭的法官,律師總是會告知因各種理由不予立案。筆者之前辦理過一個因離婚糾紛而導致的房屋確權案件,在此房屋確權案件的審理中,女方的母親住在系爭房屋中不肯搬出來,男方向某人民法院提起了排除妨礙訴請,律師前前后后跑了數趟,法院都以有違公序良俗而拒絕立案,這樣的理由真是讓律師無可奈何,迫不得已律師與當事人在廳長接待日與廳長溝通過后,才算是把案立上。還有些涉外案件,更加難以處理,最近隨著上海的日益國際化,來上海工作、生活的外國人越來越多,而且上海婚姻(收養)登記中心允許兩名外籍人士在中國登記結婚,但伴隨而來的,是此類人群的離婚案件,他們在中國工作、在中國生活、在中國登記結婚,但是有些法院對于此類的案件是堅決不予立案的,在上海的某些法院,如果當事人就解除婚姻的意向、孩子撫養和財產分割都做了妥善安排,只是在法院走下程序,獲取離婚調解書,是可以處理的,但是同樣的情況,換一個區的人民法院,立案就立不進去了,不予處理。在實踐中,立案時遇見的難題可謂五花八門,有的法院要求當事人在立案前提供充分證據,有些證據甚至要求達到能夠勝訴的程度,這顯然是不合理的,也是違背《民事訴訟法》的立法本意的,立案應是對起訴實行形式審查,而非實質審查,在實踐中,立案問題不僅僅是婚姻家事律師經常遇見的難題,此次新的《民訴法解釋》的規定是回歸立法本意,降低立案的難度,是司法的進步。貳電子介質信息可視為證據新條文
第一百一十六條 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
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
新的《民訴法解釋》規定,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可以視為民事案件中的證據,并且進一步對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的具體類型進行了明確。 當今社會信息技術越來越發達,網絡技術、通訊工具日趨多樣化,很多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終止都是通過電子載體進行。在實踐中很多案件的重要證據都存留在電子郵箱、微信、手機錄音中,在新的《民訴法解釋》出臺之前,我們就把此類信息當作證據向法院提交,因其不易確定、不穩定性及易做修改性,一般都是公證之后向法院提交,在沒有法律直接規定的情況下,此類證據對法官的自由裁量的影響有多大就不得而知了。新的《民訴法解釋》規定對于明確電子證據的合法性規定無疑是一次突破,對于此類在案件辦理中常見的證據給予合法化的定位,是與時俱進的立法精神的體現,更對當事人的舉證提供了法律依據,使新出現的目前大量存在的新的證據類型得到法律認可。特別是在婚姻家事案件中,兩方的當事人都是關系非常親密的人,一些證據都是承載在平時交流加多的電子交流工具上,尤其是手機短信、微信、電子郵件,新《民訴法解釋》中對此類證據類型的確認,使得婚姻家事案件中此類證據的確認和提交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更有利于婚姻家事案件的舉證的規范化發展。除此之外,新的《民訴法解釋》還規定了舉證證明責任分配,逾期舉證及其后果,指引和規范法官組織質證、進行認證,要求法官公開對證據審查判斷的理由和結果,還對專家輔助人以及鑒定、勘驗制度等問題作了規定。叁第三人撤銷之訴與虛假訴訟新法條
第一百九十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的他人合法權益,包括案外人的合法權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第三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提起撤銷之訴,經審查,原案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進行虛假訴訟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處理。
第一百九十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的他人合法權益,包括案外人的合法權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第三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提起撤銷之訴,經審查,原案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進行虛假訴訟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處理。在婚姻家事案件中,特別是在涉案的標的額巨大的婚姻家庭案件中,提供虛假證據、作偽證、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甚至搶孩子、搶財產的行為都是屢見不鮮,最為常見的是,一方當事人提供假的借條偽造夫妻共同債務,要求另一方共同承擔或減損夫妻共同財產,甚至還串通第三人提起借貸糾紛的訴訟來減損夫妻共同財產。雖然其中一些可以通過司法鑒定或測謊等手段來鑒別真偽,但在一定程度上必然造成了司法資源的浪費,加之法庭之前對此類做偽證、惡意串通的行為不加懲處,一些當事人就更加肆無忌憚。甚至會出現一些當事人,聲稱配偶失蹤而去法院起訴離婚,最終使對方當事人不知不覺的“被離婚”,這種令人啼笑皆非、匪夷所思的司法現象還在頻繁上演。新的《民訴法解釋》頒布以后,此類司法不誠信行為將得到懲處及規制,維護司法秩序,規范了訴訟程序,指引當事人在訴訟中要誠實守信、遵紀守法。肆證人作證與財產執行被規范新法條
第一百八十九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處理:(一)冒充他人提起訴訟或者參加訴訟的;(二)證人簽署保證書后作虛假證言,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三)偽造、隱藏、毀滅或者拒絕交出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的;(四)擅自解凍已被人民法院凍結的財產的;(五)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給當事人通風報信,協助其轉移、隱匿財產的。
一百八十八條 《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包括:(一)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交易財產、放棄到期債權、無償為他人提供擔保等,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二)隱藏、轉移、毀損或者未經人民法院允許處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的;(三)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令進行消費的;(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執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五)有義務協助執行的個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的。新《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如果拒不簽署保證書,待證事實又欠缺其他證據證明的,人民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證人拒絕簽署保證書的,不得作證,并自行承擔相關費用。對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除對被執行人予以處罰外,還可以根據情節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將被執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義務的信息向其所在單位、征信機構以及其他相關機構通報。英美法系下轄的法院在審理案件時,證人在作證前都會手按圣經宣誓:“以我的人格及良知擔保,我將忠實履行法律規定的作證義務,保證如實陳述,毫無隱瞞。如違誓言,愿接受法律的處罰和道德的譴責”,雖然這只是個形式,但在一定程度上對證人起到了震懾的作用。此次新《民訴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對證人作證起到了一定的規范作用。同樣的執行中的失信行為錄入征信系統的做法也同樣規范了司法秩序,震懾了司法中的不誠信的行為。在婚姻案件中,在法院判決前后,都存在因想讓對方少分或不分財產而轉移、隱匿、損毀財產等行為,致使受損方利益得不到保障。在筆者處理過的案件中,此類情形還是不為少數的,此次,新《民訴法司法解釋》的出臺對這些違法的行為進行了進一步的規范與細化,確保了當事人的權益,也規范了執行程序,彰顯公平正義。伍規范法庭紀律,保護訴訟參與人權益新法條
第一百八十七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包括:
(一)在人民法院哄鬧、滯留,不聽從司法工作人員勸阻的;(二)故意毀損、搶奪人民法院法律文書、查封標志的;(三)哄鬧、沖擊執行公務現場,圍困、扣押執行或者協助執行公務人員的;(四)毀損、搶奪、扣留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其他執行公務器械、執行公務人員服裝和執行公務證件的;(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查詢、查封、扣押、凍結、劃撥、拍賣、變賣財產的;(六)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其他行為。新《民訴法司法解釋》對有關法庭紀律的相關規定作了修改完善。訴訟參與人或其他人未經準許進行錄音、錄像、攝影、以移動通信等方式現場傳播審判活動,或以其他方式擾亂法庭秩序、妨害審判活動進行的,法院可暫扣其器材,并責令其刪除有關內容;拒不刪除的,可采取必要手段強制刪除。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審判案件的專門場所,訴訟參與人、社會公眾進入法庭,參與或者旁聽案件審理,應當遵守法庭紀律,這是尊重法治權威、保障審判活動正常開展的當然要求,也是維護當事人參與訴訟權利的當然要求。在司法實踐中,特別是在參與婚姻家事案件的審理中,雙方當事人往往情緒比較激動,我們的辦案律師就經歷過,在對方被法官判決敗訴之后,對方當事人拿著凳子就砸向律師的惡性事件;還有一些對方人對較多的繼承案件,如果遇到多方情緒比較激動,律師甚至要與法官溝通好,由警車護送安全離開法院。在庭審中的確存在各種不規范、不文明的現象,此次新《民訴法司法解釋》對法庭紀律的完善對合法有序的庭審做了有效的保障。陸 約定管轄的適用新法條三十四條當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養關系后發生財產爭議,約定管轄的,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確定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新《民訴法司法解釋》增添該條對婚姻家事案件的影響是巨大的,約定管轄是中國司法實踐中繼合同糾紛、仲裁等案件之后,在婚姻、家事案件中的又一重大開拓,在婚姻家事案件的辦理中,經常會為當事人訂立各種協議:婚前協議、婚內財產協議、離婚協議等,在這些協議中往往會有類似于以下爭議解決的條款:“如本協議生效后在執行中發生爭議的,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涉及中國境內的財產爭議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財產所在地/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涉及中國境外的財產爭議的,任何一方可向財產所在地/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起訴。”但是在本解釋出臺之前,此條款的約定遇上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也是一紙空文。新《民訴法司法解釋》的出臺顯示同居、離婚與收養關系解除后產生的財產糾紛中可以約定管轄的法院,當事人可以在上述關系解除時簽署的相關財產協議中約定管轄或單獨就以后的財產糾紛約定管轄,更加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便利當事人提起訴訟,但是約定管轄也還是有限制的,不能“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柒勝訴方可退還訴訟費用新法條第二百零七條 判決生效后,勝訴方預交但不應負擔的訴訟費用,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由敗訴方向人民法院交納,但勝訴方自愿承擔或者同意敗訴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當事人拒不交納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在婚姻家庭案件中,特別是在離婚案件中,往往按照訴訟標的額來收費,在涉及的共同財產特別多的情形下,甚至會出現當事人交不起訴訟費的情況,在筆者代理過的案件中,在代理雙方弱勢一方時,往往巨額的財產都控制在對方的手中,在處理因離婚而引起的公司股權轉讓/贈與糾紛或房屋轉讓/贈與糾紛中(離婚案件中常常伴隨著強勢一方轉移自己名下股權、房產等財產),弱勢一方常常要提交一筆不菲的訴訟費,而勝訴之后卻也不能保障就能獲得該系爭財產的一半的權益份額,因為雙方經濟地位差距懸殊的離婚案件大多是被調解掉的,弱勢一方分到的財產往往就不是均等的,如果在承擔一些衍生案件的訴訟費,則對弱勢一方是很不利的,讓敗訴方在承擔訴訟費也體現了過錯者來承擔責任,是公平正義的體現。
捌傳喚與送達方式便捷化新法條
第二百六十一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傳喚雙方當事人、通知證人和送達裁判文書以外的訴訟文書。
以簡便方式送達的開庭通知,未經當事人確認或者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當事人已經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決。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由審判員獨任審判,書記員擔任記錄。繼短信、聊天記錄等電子證據被正式的列入法定的證據,開庭模式在一定的條件下,經當事人申請與經法院批準可以通過視聽傳輸技術來審理等與時俱進的革新之后,新《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了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傳喚雙方當事人、通知證人和送達裁判文書以外的訴訟文書,改變了之前一成不變的傳喚和送達模式,更加貼近現代社會的生活節奏與人們生活化的生活方式,在筆者處理的一些案件中,像浙江的一些法院已經開始運用手機短信來通知開庭時間、案件信息、主審法官等一些信息,但是相應的紙質版的文件也是有的,手機短信是一個并行的,并不是取代性的,新的司法解釋出臺之后,此類的通知更加規范化合法化。捎口信、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等傳喚與送達方式確實是比傳統的送達方式更為便捷與節省成本,但是傳喚與送達的確認方式確實需要進一步明確與落實的,僅僅規定“以簡便方式送達的開庭通知,未經當事人確認或者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當事人已經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決”,還是太籠統,何為當事人已經“確認”,“其他證據”的認定也需要進一步細化。玖 開庭方式革新新法條第二百五十九條 當事人雙方可就開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準許。經當事人雙方同意,可以采用視聽傳輸技術等方式開庭。婚姻家室案件中,有些當事人因為不想解除婚姻關系或因財產分割或孩子撫養權等其他方面談不攏而借故不出庭,雖然《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但在婚姻家事案件,一般都伴隨著,身份關系的解除或變更,財產的流轉或分割,一般會被認為被告是要必須到庭的,審判實踐中,一般也是不會缺席審判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但實踐中面對大量的離婚案件,如果每個離婚案件的被告不到庭都采用拘傳的辦法,不僅會浪費大量的審判資源,而且也沒有法律條文明確的規定離婚案件不可以缺席審判。在一些涉外案件中,往往存在一些跨國婚姻,常常是中國籍一方在中國起訴離婚,而非中國籍一方因生活、工作地在國外,而很少在中國境內,致使案件無法審理,除卻非中國籍一方不愿離婚,玩“失蹤”的情況,一次次的開庭,往返的費用也是一筆很大的開支。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在非中國籍一方同意解除婚姻關系且愿意提供《同意離婚意向書》的情形下,中國的法院可以判決離婚的,但是財產與孩子撫養權的問題還是不會處理的。新《民訴法司法解釋》出臺以后,經當事人雙方同意,可以采用視聽傳輸技術等方式開庭,就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以上情形下的無法庭審的狀況,既節省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又提高了審判的效率,是司法實踐的一次革新,特別是對涉外案件,一方當事人不便前往庭審的案件具有重大的意義。但是具體的一些適用的辦法與條件,如何申請與批準的準則,都還需要進一步的明確。拾撫養費追索新法條第九條 追索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婚姻法》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第三十七條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在夫妻兩人解除婚姻關系之后,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應向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支付撫養費。撫養費的給付方式一般有兩種:按月給付和一次性給付。無論是協議離婚中夫妻兩人約定的不與子女生活一方需要給付的撫養費的數額與方式,還是通過訴訟解除婚姻關系,經法院判決的不與孩子生活一方的需要給付的撫養費的數額與方式,在司法實踐中,都存在給付方不履行承諾或拒絕執行法院的相關判決的情況。在因撫養費引起的訴訟中,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遵循原告就被告的管轄原則,往往是不履行方或不執行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但是在實際生活中,在司法實踐中,夫妻兩人一旦解除婚姻關系,往往會另行組建家庭,即使判決與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也有可能把孩子交給長輩或其他親屬代為撫養,或孩子到了無論孩子歸誰撫養,兩人之間的約定,并不制約孩子,也就是說,在父母或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對孩子不履行撫養義務,孩子可以提起訴訟,而這時被告有兩個或多個時,特別是離孩子又特別遠時,就不能很好的保護孩子的權益,也會讓無過錯方承擔更多的訴訟成本,這顯然是有悖公平正義原則的。新《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追索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就是說,在上述情形下原告可以在原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訴訟,很好的保障了未成年人的權益,保障其訴權。十一明確規范起訴狀的用語文明舊法條第九條 追索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舊法條:第一百四十條 當事人在訴狀中有謾罵和人身攻擊之詞,送達副本可能引起矛盾激化,不利于案件解決的,人民法院應當說服其實事求是地修改。堅持不改的,可以送達起訴狀副本。新法條第二百一十條 原告在起訴狀中有謾罵和人身攻擊之辭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修改后提起訴訟。
婚姻家事案件糾紛因其案件性質的特殊性,一般都是家庭矛盾的升級而對簿公堂,在交流、協商、談判時一般都伴隨著激烈的言語沖突,甚至肢體沖突,在前面的環節都失敗之后,對簿公堂時,這種言語上的對抗自然而然的會體現在起訴狀上。筆者在承辦婚姻家事案件時,起草的起訴狀往往遭遇委托人的不滿,委托人總認為我們起草的起訴狀過于客氣,言語上不夠“激烈”,不夠解氣,最好還能罵對方幾句,常常讓律師感到無可奈何,有的當事人甚至在律師寫好之后自己加一些自認為很有“氣勢”的言辭,遇到這種情況,我們在立案的時候只能跟法官反復的解釋。新的訴訟法解釋對起訴狀文明用語明確的規范,規制了此類的行為,也使我們律師在起訴狀文明用語的措辭上,可以明確拒絕委托人的不合理的修改意見,有法可依。十二簡易程序審限延長舊法條第一百七十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不得延長。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復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序,由合議庭進行審理,并及時通知雙方當事人。審理期限從立案的次日起計算。新法條第二百五十八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到期后,雙方當事人同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審理期限。延長后的審理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六個月。人民法院發現案情復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前作出裁定并將合議庭組成人員及相關事項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案件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審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計算。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的,三個月屆滿前,經當事人雙方同意或一方當事人申請,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1個月。也就是說一般的婚姻、家事案件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時,審限最長可以達到4個月。新《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審理期限到期后,雙方當事人同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審理期限。延長后的審理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六個月。”也就是說一般的婚姻、家事案件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時,審限最長可以可達到6個月。這一新規定對婚姻家事案件的影響有兩個方面。一方面,簡易程序的審限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形下可以延長到六個月,而離婚案件在第一次不判離之后,有六個月的禁訴期,加上這六個月和第二次的審判,也就是說,起訴兩次的離婚案件比新法頒布以前的審理期限最多延長了4個月的時間。另一方面,簡易程序的審限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形下可以延長到六個月的規定,是把適用普通程序的案件的一部分案件分流到簡易程序中去,也就是說稍微復雜的案件,需要從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的,因此此條的規定,省去了轉為普通程序的程序,審限也不用轉到普通之后重新計算。可見,此條款的出臺對于婚姻家事案件的審理是有利有弊的。總結
此次新《民訴法司法解釋》修改,新增了公益訴訟制度、第三人撤銷訴訟兩項訴訟制度,并完善起訴制度、證據制度、送達程序、審前程序、審理程序、再審程序、執行程序等,即體現了對當事人民事訴訟主體地位的尊重,又貫徹落實民訴法新規定。上述新增內容及被修繕內容處處體現了利民便民、以人為本、貼近生活的民本思想,又著重彰顯與貫徹了公平正義、誠實守信等司法理念,是中國司法實踐漫漫長河中的與時俱進的革新。
婚姻家事案件,案件數量繁多,涉及的財產類型紛繁復雜,在加上一些涉外因素的介入,滲透在司法審判過程的各個程序與制度中,此次的新法的公布對婚姻家事類案件亦有著廣泛的影響。新的《民訴法解釋》中與婚姻家事案件相關的內容有很多,筆者在此僅從新修內容中選出十二個亮點,與大家探討,根據筆者多年從事相關方向的法律實踐經驗,著重分析其對婚姻家事案件司法實踐的影響與意義,與君共勉。
來源:賈明軍律師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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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