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工資卡也能證明勞動關系
2016年4月,因拖欠3個月工資,申某與所在公司發生糾紛,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該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
庭審中,雙方就申某最初入職時間產生分歧。某公司提供一份2014年5月簽訂的勞動合同,欲證實申某自2014年5月入職。
申某提交2009年4月至2016年1月銀行代發工資交易明細,證實自2009年3月開始工作,但明細中無發放工資單位名稱。某公司認可通過銀行代發工資,但拒絕提交通過銀行發放工資明細。
因調解不成,仲裁委依法裁決某公司向申某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
分析意見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同時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由于職工名冊、工資發放證明屬于用人單位管理,某公司開庭時既未提交職工名冊證實與申某最初建立勞動關系時間,也未提供通過銀行向職工發放工資證明,應承擔不利后果。
雖然庭審中某公司提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但勞動者在單位工作期間,可多次訂立勞動合同,申某提交的銀行交易明細足以證實,其在該勞動合同訂立前即在某公司工作。仲裁委最終認定申某自2009年3月至2016年4月與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相關規定
在進行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勞動爭議訴訟時,對勞動關系存在的舉證責任屬于勞動者,很多情況下,勞動者不注意保留勞動關系存在的證據,或者雖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但被用人單位收走了,往往導致沒有足夠的證據來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而被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被駁回訴訟請求。
那么如何搜集證據來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贏得訴訟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就勞動爭議案件來講,當事人的陳述只是勞動者的陳述,書證主要包括勞動合同等,物證主要包括工作證,視聽資料主要包括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談話記錄、與同單位工作記錄,電子數據主要包括來往工作郵件等,證人證言主要是指同事的證言。鑒定意見和勘驗筆錄在勞動爭議中使用的比較少。
原勞動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在文件中規定了確認勞動關系可以參考的依據,其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牢記這15條,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從以下方面搜集證據!
1、應聘登記表、入職登記表、錄用通知書、面試通知短信等;
2、工作服、出入證、廠牌、工作證、技術認定證書、專業證書年檢記錄等能夠證明職務身份的證件;
3、工資單、工資收入證明(需會計人員簽名)、社會保險記錄單、企業年金單、住房公積金單或其他工資發放記錄等,(工資發放為現金可忽略);
4、打卡記錄、考勤記錄、加班通知等;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除非該同事已經離職,否則該條不太有可操作性);
6、發表有自己作品的公司內部刊物、或者公司網站有關自己事跡的報道;
7、工作記錄單、本人代表公司簽訂的采購合同、銷售合同,客戶業務記錄等;
8、由公司簽字的崗位職責說明書、薪資確認書、調崗通知書、解除通知等;
9、公司或者公司工會發出的本人是當事人的榮譽證書、獎狀、懲罰通知單、工會會員證;
10、工作中來往郵件、QQ聊天記錄、微信記錄、工作安排短信記錄等;
11、與公司領導談話、工作情況的錄音、錄像;
12、財務借款單、報銷憑證等;
13、因交通事故引發的工傷,交警部門調查詢問的筆錄;
14、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登記、詢問調查筆錄等。
15、信用卡賬單郵寄地址為單位。
來源:勞動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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