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導讀
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2020)粵06刑終***號 原公訴機關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陳孟非。因本案于2018年8月23日被司法拘留十五日,同年9月7日被羈押,同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劉敏,廣東寶言律師事務所律師,由佛山市順德區法律援助處指派。 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審理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陳孟非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一案,于2020年5月6日作出(2019)粵0606刑初****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陳孟非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上訴人,聽取辯護人意見,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經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本案依法延長審理期限二個月。現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2013年開始,被告人陳孟非(時為廣東省A律師事務所律師,后為廣東省B律師事務所律師)為投資俄羅斯莫斯科蓮花城中國名優產品中心的項目向多人借款,同時生活上也向銀行貸款,后因投資出現問題,無力償還,遂成訟。經順德區人民法院判決或調解,債權人先后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過程中,經拍賣、處理陳孟非的物業及資產,于2017年12月分配各申請執行人后,陳孟非尚欠600余萬元仍未能履行。2018年3月29日,法院要求被告人陳孟非交出其名下粵X某某某某某、粵X某某某某某小汽車用于執行,但陳孟非以車輛已被案外的其他債權人開走為由并未交出,亦未提供相關去向線索;法院要求陳孟非進行財產申報,但陳孟非對于銀行開戶情況、財產收益等填報“無”。 經申請執行人提供線索,法院調取銀行流水后發現,陳孟非名下銀行卡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375于2017年5月開始使用,自2017年5月12日至12月21日期間,存入及支出均逾百萬元,至2017年12月止該銀行卡內余額為10312.37元,經與陳孟非對賬確認,當中自2017年5月至9月期間,無法解釋存入代收款或往來款的具體情況逾10萬元,無法解釋消費支出的逾3萬元。 2018年8月23日被告人陳孟非經傳喚后自行到佛山市順德區公安局大良派出所德勝社區民警中隊接受調查,同日被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自2018年8月23日起至2018年9月7日止)。至今,陳孟非仍無法履行生效裁判。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抓獲經過、戶籍證明、申請執行人順德農某行委托報案人黃某健的陳述、申請執行人呂某興委托報案人盧某姬的陳述、申請執行人袁某的陳述、證人趙某蓮、夏某、朱某甜、徐某、羅某恒、黃某潮、劉某民、馮某英、廖某堅、廖某波、阮某溪、夏某昭等人的證言、被告人陳孟非名下的兩張農業銀行銀行卡的流水、立案決定書、民事判決書、調解書、仲裁裁決書、申請執行書、通知書、執行筆錄、被執行人財產申報表、聽證筆錄、拘留決定書、解除拘留證明書、被告人陳孟非的供述和辯解等。 根據上述事實與證據,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陳孟非無視國家法律,在法院強制執行期間,故意隱瞞財產,情節嚴重,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告人陳孟非經傳喚后自行到案,對其予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陳孟非因本案曾被司法拘留的期間折抵相應刑期。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作出如下判決: 被告人陳孟非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宣判后,上訴人陳孟非及其辯護人提出原判認定事實錯誤,上訴人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具體理由如下:1.上訴人在拘留后提供了粵X某某某某某車輛的線索并交給法院拍賣,而粵X某某某某某號車輛的所有人和實際控制人是廣州蓮花公司,該公司將上述車抵債給他人的行為與上訴人無關,不能因上訴人是公司股東推定上訴人應當知道車輛去向以及債權人聯系方式,繼而認定上訴人構成犯罪;2.涉案銀行卡(尾號5375)收支逾百萬是事實,但大部分是代收款,其他支出是合理的生活開支,銀行流水金額不等同于上訴人的收入和財產;3.上訴人積極配合執行,沒有刻意隱瞞、轉移財產,沒有拒不執行的故意和行為,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改判上訴人無罪,即便最后認定上訴人構成犯罪,鑒于上訴人如實供述,系初犯、偶犯,請求對上訴人從輕處罰,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原判認定上訴人陳孟非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均予以確認。 對于上訴人陳孟非及其辯護人提出上訴人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意見,經查:(1)申請執行人順德農商銀行委托報案人黃學建的陳述及民事判決書證實,粵X某某某某某奔馳S300商務版小汽車和粵X某某某某某路虎攬勝小汽車是陳孟非及其妻子向順德區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良支行按揭貸款購買,并登記在陳孟非名下。陳孟非辯稱其占一半股權的廣州蓮花投資有限公司是粵X某某某某某車輛的實際支配人,因大額欠款于2014年將該車抵債給他人,卻無法提供債權人的姓名、聯系電話等基本信息,該辯解與常理不符,本院不予采納。陳孟非經拘留等強制措施后至今未提交該車亦未提供該車去向的線索,屬于拒不執行。(2)陳孟非在明知其拖欠多名債權人巨額債務,被強制執行的情況下,不如實申報財產,隱瞞其名下銀行卡進出流水逾百萬元的情況,且無法合理解釋其中10多萬元代收款和往來款的來源及支出的去向,在其有能力執行時,不申報、不履行,致使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所確定的債權部分無法實現。以上事實有陳孟非的供述及辯解、申請執行書、通知書、執行筆錄、聽證筆錄、被執行人財產申報表、拘留決定書、解除拘留證明書、陳孟非名下的兩張農業銀行銀行卡的流水、申請執行人委托的報案人黃某健、盧某姬的陳述予以證實,足以認定。綜上,上訴人陳孟非有能力執行卻故意隱瞞財產,拒不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該上訴、辯護意見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對于上訴人及其辯護人提出上訴人歸案后如實供述,系初犯、偶犯,請求對上訴人從輕處罰,適用緩刑的意見,經查,上訴人的供述及辯解證實上訴人歸案后未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其犯罪行為致使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無法執行,導致申請執行人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侵犯了司法權威,社會影響惡劣,不符合緩刑適用條件。初犯、偶犯亦非法律規定可以從輕處罰或者適用緩刑的情形。綜上,該上訴、辯護意見理據不足,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上訴人陳孟非無視國家法律,在法院強制執行期間,故意隱瞞財產,情節嚴重,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上訴人陳孟非經傳喚后自行到案,對其予以酌情從輕處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審 判 長 蔡大宇審 判 員 陳南春審 判 員 李壽橋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張拾風書 記 員 李于藍(備注:當事人姓名為化名)目前,我國法律中,對老賴最重的懲罰那就是給定罪,讓其承擔刑事責任,我們國家的刑法早就把老賴行為寫入了刑法,老賴的罪名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我們一般簡稱為拒執罪。今天法寶在線的民間借貸律師就來跟大家分享一下,怎么可以把老賴送進監獄。一、提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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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成調解協議拒不執行拒不執行罪對象包括調解書嗎 一、達成調解協議拒不執行 原告何某訴被告張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經法院主持調解,雙反達成調解協議。但在調解后,被告張某未按照生效的法律文書履行還款義務。之后,原告何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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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當事人拒不執行法院有關給付行為的判決裁定,賴賬情節嚴重,具備了拒執罪的要求,那么他們在繼續承擔原民事責任的基礎上須承擔刑事責任,付出更高的代價,受到人身自由罰或財產罰,因而更具懲戒力。 拒執罪全稱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已生...
1、案情簡介被告人金某某與付某某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永嘉縣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2016)浙0324民初5046號民事判決書,判令金某某償還付某某借款本金111020元及利息。因金某某沒有按期履行判決內容,付某某于2017年...
【裁判要點】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應當依法在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后履行清算義務,不能以其不是實際控制人或者未實際參加公司經營管理為由,免除清算義務。【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一百八十四條【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