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易先銀、吳開先系易德勤的父母,易先銀因早年在外工作,不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1984年第一輪土地承包時,以吳開先為戶主,與家庭成員倪成英、易德勤等共同承包了習水縣土城鎮青春村的2.2畝土地。1996年,易德勤因結婚將戶口遷入習水縣民化鄉群益村。1998年第二輪土地承包時,吳開先承包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載明承包方為吳開先,人口二人,面積2.2畝,以吳開先為戶主的戶口簿上只有吳開先和倪成英二人。后來,倪成英、吳開先先后去世,以吳開先為戶主的戶口于2016年注銷。1998年時,民化鄉群益村《農村土地承包基本情況登記表》載明陳良燈戶承包土地2.3畝,承包人口四人,1998年戶籍檔案顯示,民化鄉群益村袁遠花戶有陳良燈、易德勤等四人。
【裁判】貴州省習水縣人民法院認為,當地村委會沒有在1998年第二輪土地承包時將訟爭土地發包給易德勤,而易德勤在新居住地群益村參與了陳良燈戶土地承包,基于農村土地延續承包政策和案件客觀事實,易德勤不是吳開先戶1998年后的家庭承包人口,當地村委會、易先銀、先亮建材公司之間的《土地租用補償協議書》與易德勤無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故裁定駁回易德勤起訴。
【評析】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在司法實踐中,該條旨在保護 “外嫁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益的條款存在一定爭議。
1.“外嫁女”在原集體經濟組織有無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以其在嫁入地有無取得承包地為判斷標準。實務中,“外嫁女”通常在若干年后以其在嫁入地未分得土地為由,提起物權確認之訴或者給付之訴,由此給土地承包經營權這一用益物權的穩定性造成諸多不安。我國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為家庭承包和以其他方式承包兩種類型。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家庭承包方式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其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本質特征是以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戶家庭為單位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因此,這種類型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只能屬于農戶家庭,而不可能屬于特定的家庭成員,當承包農地的農戶家庭中的一人或幾人死亡,承包經營仍然是以戶為單位,承包地仍由該農戶的其他家庭成員繼續承包經營;當承包經營農戶家庭的成員全部死亡,由于承包經營權的取得是以集體成員權為基礎,該土地承包經營權歸于消滅,農地應收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另行分配。所以,結合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理解,“外嫁女”在原集體經濟組織是否具有承包經營權,主要需要考察其在嫁入地有無取得承包地,從而確定其可否主張權利。“外嫁女”在嫁入地取得承包地,并不一定是要新分配土地,也可能因為成為新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實際參與夫家承包戶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夫家的土地作為其最基本的生存保障,從而成為嫁入地承包戶的成員,對夫家承包地享有權益。
2.“外嫁女”將戶口遷入嫁入地,并有證據證明其成為夫家土地承包戶成員的,應視為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從證據的證明力看,本案一審期間,易德勤舉出民化鄉國土所、群益村村委會等在2017年出具的證明,說明其在嫁入地未分得土地。而易先銀等提交了原始的《農村承包土地基本情況登記》、民化鄉派出所戶籍檔案等證據,該證據系國家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制作的公文書證,綜合衡量其證明力應強于易德勤提供的新近出具的證明。從證據內容看,形成于1998年的《農村承包土地基本情況登記》顯示,民化鄉群益村十組陳良燈戶的承包人口為四人,而同期民化鄉派出所戶籍檔案與民化鄉派出所出具的情況說明顯示,易德勤在1996年因婚遷入陳良燈戶,包括易德勤在內的四人為同一戶。同時,同期另一份《農村承包土地基本情況登記》與《常住人口登記表》顯示,1998年土城鎮青春村五組吳開先戶承包人口為二人,易德勤因外嫁已被注銷戶口。因此,結合當時“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土地承包政策,在第二輪土地承包前,易德勤因結婚遷出戶口,不再是原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也不再是吳開先承包戶的成員。第二輪土地承包時,其戶口因遷入新集體經濟組織,已成為新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并成為陳良燈承包戶的新成員。因此,應認為易德勤在新居住地取得了承包地。
1,可以:根據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0條的規定,當事人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2,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中華人民共和國...
原則上,繼承權是一種身價權,男女平等,離婚女人有娘家土地繼承權。不過,我國土地承包法,繼承法,以及國家政策,多有矛盾之處,各地在具體執行時,并不統一,所以,對于具體的個案,只能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實在無法一概而論: 一、現行的法律規定: ...
婦女離婚以后,戶口遷走,如果在新的居住地沒有取得新的承包地,原來承包的土地可以繼續承包,男方不得獨占。村委也不得收回。 如果婦女在新的居住地取得了土地,則可以由男方繼續承包該土地。 法律依據:《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條 承包期內,婦...
伴隨著征地拆遷工程在全國各地的興起,補償的爭議也是層出不窮。今天我們就來看看其中爭議最大的外嫁女的問題。古往今來,大家都認為女兒是為別人養的,所以在征地拆遷上也不免有很多人認為征地拆遷的補償不給外嫁女是十分正常的。但是外嫁女真的不能拿到補償...
如果離婚后,在戶口遷入地承包了土地,原土地承包權就被集體收回了。否則,可以得到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條 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
很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 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魯法案例【2021】463基本案情法院審理法院經審理查明法院經審理認為離婚時,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
你好!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條 承包合同生效后,發包方不得因承辦人或者負責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或者合并而變更或者解除。第三十條 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
導讀魯法案例【2021】336裁判要旨1、人民法院應以自然人與行政村是否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關系,是否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戶口,是否需要以本集體經濟組織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等來綜合分析判斷自然人是否具有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一旦具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