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導讀:現實民事司法實踐中,常常出現債權債務雙方就借款合同是否履行的爭議情況。發生這種爭議時,庭審中會怎樣處理?下文通過我國民事案例向讀者介紹借款事實的認定以及借款訴訟舉證。
一、案件事實
原告沈莉為與被告吳旺林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沈莉起訴稱:被告于2011年12月向原告借款人民幣30000元,后原告多次催討,截止2012年7月30日止,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8000元。原告現起訴要求判令:被告吳旺林立即歸還原告借款28000元。
被告吳旺林答辯稱:借款不是事實。實際是原告的男朋友要和被告合開游戲機店,說要去買游戲機,錢是原告男朋友拿走的,后來原告和男朋友分手了,原告就要求被告寫個欠條,不然就沒辦法和原告男朋友打官司,所以被告就寫了本案這個欠條,后來就變成原告來起訴被告了。今年2月份原告還從被告這里拿了2000元,3月份又拿了10000元,說大家是朋友,肯定會還給被告的,被告就給原告了。這個事情原告男朋友到場就能說清楚。
針對自己的主張,原告提供了下列證據:
欠條1份,證明2011年12月3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條,并寫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已歸還2000元,尚欠原告28000元。
被告吳旺林質證認為:欠條上“2011年12月31日,吳旺林向沈莉借人民幣30000元正,已還2000元還差28000元?!边@些是被告寫的,后面的簽名是被告寫的。其他都不是被告寫的。當時寫的目的是為了原告和被告一起起訴原告男朋友的,而且原告男朋友還欠被告75000元。
法院認證意見:對于原告提供的欠條,內容真實合法,符合證據要件,故本院對上述證據予以認定。
法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吳旺林向原告沈莉借款30000元,并于2011年12月31日出具欠條,欠條載明:“2011年12月31日,吳旺林向沈莉借人民幣30000元正,已還2000元還差28000元?!北桓鎱峭种两裎礆w還上述借款。
二、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民事活動應該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被告出具的欠條已載明借款金額、已歸還金額和尚欠的金額,被告已確認借款的事實,被告理應在合理的期限內返還借款。現被告未歸還借款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故本院對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借款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被告辯稱是原告男朋友將借款取走及出具欠條只是為原告起訴其男朋友,缺乏證據證實,本院不予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吳旺林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沈莉借款28000元。
閱讀上文可知,借款合同一經成立,即約束債權債務雙方。不按期履行還款義務,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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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淘債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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