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動糾紛是由那個機構管轄?
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法條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1條之規定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一般民事糾紛,我們是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但是勞動糾紛是勞動仲裁前置,意思就是要先提起勞動仲裁,對仲裁不服,才提起民事糾紛。法條依據: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79條之規定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50條之規定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勞動仲裁是去哪里,是一定要公司所在的勞動仲裁機構嘛?
勞動合同履行地或公司所在地都勞動仲裁委員會都有管轄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1第二款之規定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一、勞動合同履行地具體是什么地點?
勞動合同履行地是指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地。依據法條:《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8條之規定 勞動合同履行地為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地,用人單位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注冊、登記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用人單位未經注冊、登記的,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者主管部門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所在地。 二、那些勞動糾紛可以適用勞動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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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民事糾紛可以報警,但不必報警處理,一般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發生了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調解委員會、有關單位、有 關行政部門進行調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
1、如果被告不是鄭州的,因為你是原告方,是接受貨幣的一方,所以,也可以在鄭州起訴。另外還有兩種情況可以在鄭州起訴,一是被告在鄭州居住生活一年以上,這在法律上叫經常居住地;二是在借款時,你們雙方在借條上約定,發生糾紛在鄭州起訴。2、《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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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指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因勞動的權利與義務發生分歧而引起的糾紛。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與職工建立勞動關系后,一般都能相互合作,認真履行勞動合同,但由于各種原因,雙方之間產生糾紛也是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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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還是去欠款人所在地起訴,因為債權債務合同糾紛還要考慮到以后的執行。萬一欠款人不直接還款,還是要去其所在地執行的。法律規定是在被告人所在地法院管轄。農民工工資拖欠在哪里干的活在哪里起訴嗎?在別的地方起訴行嗎?建議去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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