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規范和促進證券市場,2015年9月1日起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公司、期貨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從事場外證券業務,但是需要到中國證券業協會備案機構進行備案登記。
場外證券業務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促進場外證券業務發展,根據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相關自律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場外證券業務是指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微博]、期貨交易所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外開展的證券業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場外證券業務:
(一)場外證券銷售與推薦;
(二)場外證券資產融資業務;
(三)場外證券業務的技術系統、登記、托管與結算、第三方接口等后臺和技術服務外包業務;
(四)場外自營與做市業務;
(五)場外證券中間介紹;
(六)場外證券投資咨詢業務;
(七)場外證券財務顧問業務;
(八)場外證券經紀業務;
(九)場外證券產品信用評級;
(十)互聯網非公開股權融資;
(十一)場外證券市場增信業務;
(十二)場外證券信息服務業務;
(十三)場外金融衍生品;
(十四)證券監管機構或自律組織根據場外證券業務發展認為需要備案的其他場外證券業務。
第三條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公司、期貨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私募基金管理人從事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場外證券業務的,以及證券監管機關或自律組織規定應當在協會備案的機構(以下簡稱備案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對其場外證券業務備案。
備案機構新設全資子公司從事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場外證券業務的,應當作為變更事項報送相關信息,信息報送責任主體相應轉移。
第四條協會根據公平、公正、簡便、高效的原則開展場外證券業務備案工作。
接受備案不代表協會對所備案場外證券業務的投資價值及投資風險做出保證和判斷,不能免除備案機構真實、合規、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場外證券業務信息的法律責任。
第二章備案條件
第五條備案機構開展場外證券業務應當符合下述要求:
(一)公司治理制度健全,決策與授權體系清晰,相關內部管理制度完整;
(二)具備與相關場外證券業務相適應的資本實力、專業人員和技術系統;
(三)具有能夠有效防范利益輸送、不公平交易、市場操縱等行為的風險控制機制;
(四)具有完善的投資者教育和投資者權益保護措施;
(五)協會的其他要求。
第六條備案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自律規則或者合同約定,督導信息披露義務人及時、充分、準確地披露場外證券業務信息與風險。嚴禁隱瞞相關信息,向投資者推介不適當的業務。
第七條備案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嚴守職業道德,禁止以下行為:
(一)欺詐客戶;
(二)利益輸送;
(三)操縱市場;
(四)不公平交易;
(五)不正當競爭;
(六)規避信息披露義務;
(七)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章備案程序
第八條協會通過場外證券業務報告系統接收備案材料。
第九條備案機構應當于首次開展某項應備案業務之日起一個月內報送以下材料,完成該項業務首次備案:
(一)備案申請表和承諾函;
(二)場外證券業務說明書;
(三)場外證券業務相關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內部控制、風險控制、合規、投資者保護等制度;
(四)協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備案材料應加蓋備案機構公章或經備案機構法定代表人簽字或簽章。
場外證券業務已在監管機構或其他自律組織完成備案的,備案機構僅需填報備案申請表中的基本信息。協會規則對某項業務備案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備案機構有多項業務應當備案的,應當分業務填報備案申請表、場外證券業務說明書。內部管理制度同時適用于多項場外證券業務的,只需在首項業務首次備案時報送一次。同一業務存在多方應備案主體時,各方應在協議中明確約定一方為報送責任方。備案信息變更的,備案機構應于變更事項發生后下一期月報中報送相關變更信息。
第十條協會對備案材料齊備性、合規性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備案材料是否齊備;
(二)場外證券業務是否存在違反證監會、其他相關政府部門及協會規定的情形。
(三)備案機構開展場外證券業務是否符合本辦法及法律、法規、相關自律規則規定的業務開展條件。
第十一條對首次業務備案,業務備案材料不完備的,協會在接收備案材料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備案機構補正。協會未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材料補正要求或其他問題的,視為接受備案。協會對完成備案的備案機構場外證券業務在協會網站予以公布。
第十二條備案機構開展場外證券業務期間應履行以下報告義務:
(一)備案機構應于每月10日前報送上一月場外證券業務開展規模、業務列表及基本信息,并應于每年4月30日前報送上一年場外證券業務年度報告,但相關內容已向監管機構或其他自律組織報送的除外。
(二)發生影響場外證券業務正常開展、可能造成投資者非正常重大損失事件的,備案機構應于事件發生后及時報送重大事項報告。
(三)場外證券業務發行、到期、到期日變更或展期的,應當于發生后5個工作日內,報送相關情況報告。進行變更或展期時,備案機構應當按有關規定做出合理安排,不得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
第四章自律管理
第十三條協會建立場外證券業務檢查制度。備案機構及相關人員應對協會檢查予以配合。
第十四條協會對場外證券業務投資者適當性進行檢查,檢查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備案機構是否已按照法律法規及自律規則要求建立和執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
(二)備案機構是否對自行銷售的產品的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進行過甄別,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與場外證券業務的風險等級是否匹配。備案機構是否與其產品代銷機構做出投資者風險甄別安排;
(三)場外證券業務營銷推廣材料是否客觀、真實、準確,且不存在虛假、誤導性信息;風險揭示書是否針對性地揭示了場外證券業務的主要風險特征及其可能引起的后果,并經客戶簽字確認。
(四)備案機構是否向投資者披露過場外產品或服務的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公司與投資者之間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以及有助于投資者理解、分析和判斷該項業務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條協會對場外證券業務信息披露情況進行檢查,檢查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場外證券業務信息披露的內容、方式、責任、和渠道等安排是否明確;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是否已承諾真實、合規、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場外證券業務的相關信息,保證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三)場外證券業務信息披露是否按要求及時、充分、準確。
第十六條協會對備案機構場外證券業務相關公司治理情況進行檢查,檢查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備案機構公司治理、決策與授權機制、內部控制制度是否與相關場外證券業務相匹配;
(二)備案機構是否具備與場外證券業務相應的資本實力、專業人員與技術系統;
(三)備案機構從事場外證券業務過程中是否存在利益輸送、不公平交易、市場操縱行為等,是否符合職業規范和堅守職業底線等。
第十七條備案機構未按規定進行業務備案和信息報送或檢查發現其他違規情形的,協會可視情節輕重約談其業務主管或主要負責人,并要求限期整改。
備案機構按期整改后應向協會提交整改報告,經檢查符合要求的,協會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確認。
第十八條協會建立場外證券業務黑名單制度(以下簡稱“黑名單”),根據本辦法規定,將嚴重違規的備案機構及相關人員列入黑名單。黑名單在協會網站公布并按規定記入誠信系統。
(一)備案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一次,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協會將其列入黑名單6個月;
(二)備案機構違反本條第(一)項中同一規定兩次的,協會將其列入黑名單12個月;
(三)備案機構違反本條第(一)項中同一規定三次的,協會將其列入黑名單24個月;
(四)備案機構違反本條第(一)項中同一規定四次以上的,或者違反其他規定情節特別嚴重的,協會將其永久列入黑名單。
備案機構同時違反上述多項規定時,各項違規行為分別計次,不做合并。
第十九條備案機構應于被列入黑名單后五個工作日內在證監會指定媒體發布“風險提示公告”,并應在黑名單有效期內在其官方網站場外證券業務相關版面始終公示該業務“風險提示信息”,且不得新開展相同場外證券業務。被永久列入黑名單的,備案機構應在保護投資者利益的前提下立即對已存在業務進行清理,確定清理方式、時限、業務承接及相關后續安排,且不得新開展相同場外證券業務。
被列入黑名單期滿后,備案機構應就違規事項更正情況提交報告。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十二條未完成首次業務備案或持續信息報送的,備案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序完成相關業務備案或信息報送。
協會發現機構未經備案從事場外證券業務的,或備案機構存在應報告未報告情形的,或備案機構在黑名單有效期內新開展相關場外證券業務的,可向證監會報告,提請證監會查處。
第二十條備案信息保存期應當不少于10年。協會應當根據監管需要,與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相關自律組織進行信息共享。在合法合規前提下,協會可將備案信息向社會公開,供公眾有條件查詢。
第二十一條協會工作人員應認真履行備案管理工作職責,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故意刁難備案機構,不得違規泄露備案信息。協會工作人員違反本條及相關規定的,協會應當給予紀律處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協會根據需要制定專項場外證券業務備案指引。中證機構間報價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報價系統)負責場外證券業務報告系統管理,并應針對不同場外證券業務制定備案格式指引。備案指引和備案格式指引與本辦法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條備案機構在報價系統開展場外證券業務的,視同已在協會備案并完成報告義務。
區域股權交易市場管理機構、其他金融機構和從事金融業務的互聯網公司從事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場外證券業務的備案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備案機構可以申請加入協會,成為協會會員。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協會負責解釋、修訂。本辦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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