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pg)
國家對眾籌出臺了以下法律法規:2014年12月18日:《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平臺定義】股權眾籌平臺是指通過互聯網平臺(互聯網網站或其他類似電子媒介)為股權眾籌投融資雙方提供信息發布、需求對接、協助資金劃轉等相關服務的中介機構。
【備案登記】股權眾籌平臺應當在證券業協會備案登記,并申請成為證券業協會會員。證券業協會為股權眾籌平臺辦理備案登記不構成對股權眾籌平臺內控水平、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客戶資金安全的保證。
2013年6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是為了規范證券投資基金活動,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和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而制定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是2002年10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5次會議通過,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現行版本為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正。2013年3月15日:《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2010年5月7日:《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2008年1月21日:《關于證券投資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監管事項補充規定》.擴展資料:眾籌的特征:1、低門檻:無論身份、地位、職業、年齡、性別,只要有想法有創造能力都可以發起項目。
2、多樣性:眾籌的方向具有多樣性,在國內的眾籌網站上的項目類別包括設計、科技、音樂、影視、食品、漫畫、出版、游戲、攝影等。3、依靠大眾力量:支持者通常是普通的草根民眾,而非公司、企業或是風險投資人。
4、注重創意:發起人必須先將自己的創意(設計圖、成品、策劃等)達到可展示的程度,才能通過平臺的審核,而不單單是一個概念或者一個點子,要有可操作性。參考資料:百度百科—眾籌。
2014年12月18日,中國證券業協會起草并下發《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把股權眾籌分為公募眾籌和私募股權眾籌,定義合格投資者的門檻,股權眾籌平臺的準入標準等。
列出了九條股權眾籌平臺的禁止性行為,如不得進行股權代持,不得進行證券的轉讓業務等。該文件目前仍為征求意見稿。
2015年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發布《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意見中指出股權眾籌融資必須在中介機構平臺進行,股權眾籌融資方應為小微企業,應披露必要信息,投資者應具備風險承受能力,進行小額投資。股權眾籌融資業務由證監會負責。
該文件屬于政策性指導意見。 2015年7月30日,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場外證券業務備案管理辦法》明確私募股權眾籌是場外證券業務,開展私募股權眾籌并接受備案的主體主有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公司、期貨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五類。
該文件屬于行業自律性規則。 2015年8月10日,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關于調整個別條款的通知》,將《場外證券業務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十)項“私募股權眾籌”修改為“互聯網非公開股權融資”。
2015年8月7日中國證監會發下《關于對通過互聯網開展股權融資活動的機構進行專項檢查的通知》,通知中明確定義股權眾籌的概念,把市場上通過互聯網形式開展的非公開股權融資和私募股權融資行為排除在股權眾籌的概念之外。股權眾籌明確為,通過互聯網形式進行公開小額股權融資的活動,把公開、小額、大眾作為股權眾籌的根本特征,規定“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即證監會)批準,任何單位或機構不得開展股權眾籌融資活動。”
該文件屬于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下發的工作文件。 另外,2015年4月2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版的《證券法(修訂草案)》第十三條規定,“通過證券經營機構或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其他機構以互聯網等眾籌方式公開發行證券,發行人和投資者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條件的,可以豁免注冊或核準”,可見,我國也很可能將建立股權眾籌小額融資豁免制度。
綜合上述,根據我國目前監管理思路,股權眾籌分為兩種,一是列為公募類型的股權眾籌融資,對于前者基本思路是實行牌照管理。京東金融的“東家”,騰訊“眾創空間”螞蟻金服的“螞蟻達客”和平安集團旗下的深圳前海普惠眾籌交易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了公募股權眾籌試點的資質,2015年6月9日,螞蟻金服獲是上海市黃浦區工商部門頒發的全國首張公募股權眾籌營業執照。
另一是互聯網非公開股權融資。依規進行中國證券業協會的備案管理,合規經營,健康發展。
具體包括向中國證券業協會會員部提交申請為會員,接受一個證券從業者的資格、要求和自律規定。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提交申請成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向中證機構間報價系統有限公司進行登記和申請權限申請。經營中所開展的私募股權融資信息,通過場外業務報告系統向中證報價進行備案。
眾籌發展存在的法律問題: (一)與非法集資界限模糊 國內民間融資渠道不暢,非法集資以各種形態頻繁發生,引發了一些嚴重的社會問題,而眾籌在形式上很容易越過雷區而變成非法集資。
主要從以下方面區分非法融資與眾籌融資。 1、從法的形式要件上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眾籌的某些特征,如未經許可、通過網站公開推薦、承諾一定的回報、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都符合《解釋》第1條有關非法集資的犯罪構成要件。
特別是在股權眾籌中,也有相當一部分人是向“社會不特定對象”轉讓股權進行私募。 2、從形式上看也超越了《解釋》第6條中的界限。
因此,目前法律上尚無明確規定的股權眾籌若一旦控制不好,便極易與非法集資混淆。 (二)缺乏配套法律環境 一般來說,發生在融資者與投資者之間的融資行為屬于私人契約,政府不宜介入這種本屬于私人自治范疇的事務。
但由于眾籌涉及到向不特定投資者公開募集資金,并且其中融資者系使用他人的資金開展經營活動,這就使得公眾小額集資與金融市場秩序和投資者利益密切關聯,進而產生了金融監管的合理性與必要性。然而當前我國眾籌的法律監管近乎空白,主要依賴融資者的自覺以及眾籌平臺的程序性監管。
缺乏配套的法律環境,主要表現在: 1、監管法律缺位 國務院正就互聯網金融的監管進行統一部署,由中國人民銀行牽頭,包括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工信部等多個部委參與的《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即將公布實施。銀監會負責監管p2p行業,股權眾籌由證監會監管,中國人民銀行則負責第三方支付的監管。
2、監管體制不匹配 當前并不是沒有法律監管眾籌,而是現有的《證券法》和《公司法》等法律存在針對股權眾籌的制度障礙,這就直接阻礙了股權眾籌在我國的正常發展。 (1)眾籌同時具有吸收公眾存款、公籌資金、出售股權、跨市場理財等性質,同時涉及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等三大機構的監管范圍,此外眾籌本身還涉及創意項目發起人的知識產權,顯而易見,任何一個單獨的監管部門都不可能全面有效監管眾籌。
(2)監管體制的不匹配在當前的中國可能是常態,我國經濟處于轉型期間,創新是轉型的必要條件,促進小微企業的發展是當務之急,而資本應該發揮相應的功能。可以考慮以區域試點為先導對股權眾籌的推廣進行大膽試點,并積極探索眾籌機構為試點的監管,以使中介承擔相應的投資者教育和投資者保護職責。
3、監管力度和平衡點難以把握 (1)對于眾籌的監管力度需要在金融創新與投資者保護之間尋求最佳平衡。因為眾籌若受到嚴格監管,勢必會產生較高的融資成本和政策和法律風險,最為可怕的后果是扼殺了好不容易開始萌芽的無比強大的中國式金融創新,但如果放松監管卻又會將投資者暴露在風險之中,甚至引發中國式金融危機。
(2)復雜的社會性給眾籌的發展帶來了一定的影響。目前眾籌作為新型的融資方式,諸多模式、特征和發展方向尚不明確,以何種方式、多大力度來監管眾籌成為多個主要眾籌發展國家爭論的焦點。
我國眾籌發展還處在起步的階段,大量的社會實情與英美截然不同,我國的經濟環境、金融條件、社會土壤等都成為眾籌發展方向的決定因素。 (三)投資者保護難度大 作為互聯網金融的新模式,眾籌融資形式、風險點都與傳統融資方式不同。
當前,國內大部分投資者對其風險沒有充分的認識,甚至缺乏對融資項目質量好壞的判斷力,容易在約定匯報或創意項目的誘惑下,做出錯誤的選擇。但由于眾籌這一新生事物出現時間較短,如何在結合我國國情適當地保護投資者利益,防止欺詐等負面現象出現的同時,不過多干涉投資者的自由選擇是需要謹慎考量的問題。
(四)缺乏失信問題的法律救濟 在眾籌活動中,因為籌資者與投資者之間信息交換的不對稱,可能出現籌資者借助眾籌活動欺詐投資者的行為,有時甚至出現眾籌平臺幫助或隱瞞籌資者的詐騙行為。 當前我國的信用系統主要使用于特定金融機構和法院。
特定金融機構提供的不良記錄僅在其特定領域內有效,沒有懲治威懾力。 而法院發布的“失信黑名單”需要行為人進入司法裁判程序才能有效,實際效果尚待發掘。
對于現在越發普及的互聯網金融、眾籌金融的活動,個人信用信息無疑對促進良性的交易活動有重要作用。當眾籌模式愈發成熟,真正進入人人眾籌的新股民時代,其存在的信用風險也將愈發明顯,對投資者來說是極為不利的。
因此,建立針對互聯網金融、眾籌金融活動的失信問題的法律救濟具有重要意義。 (五)知識產權保護困難 眾籌平臺的公開性和不確定性有縱使創意被竊取的風險。
眾籌項目的大多數都是創意類項目,有的項目產品已經面世,有的可能還只是半成品,經過長期的展示,由于眾籌網站的公開性和對象的不特定性,眾籌網站上展示的項目在籌資過程中,創意被他人竊取的可能性非常大。 在這個創新匱乏的現實環境中,偶爾出現的創新極易成為各商家瞄準的目標。
因此,各個眾籌網站都會建議項目發起人在網站上展示項目時,盡可能避免將關鍵信息披。
眾籌要面臨的刑事法律風險主要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兩種。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眾籌在中國可能遇到的第一個刑事法律風險,就是可能觸犯刑法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顯著特征是:不以非法占有資金為目的,未經人民銀行批準,擅自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吸收資金,承諾回報,最終造成了經濟損失。
法律依據: 1998年國務院發布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下簡稱《辦法》)第四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二)未經依法批準,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三)非法發放貸款、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托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四)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前款所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所稱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集資詐騙罪。眾籌在中國可能面臨的第2個刑事法律風險,就是可能觸犯刑法規定的集資詐騙罪。
該犯罪比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更嚴重。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對于債權類眾籌而言,最容易觸犯上述兩大非法集資類犯罪。
如果采用資金池的方法吸收大量資金為平臺所用或者轉貸他人獲取高額利息,則該類債權眾籌存在極大的法律風險,一旦達到刑事立案標準,則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如果債權類眾籌虛構項目,將吸收的資金挪作他用或者用于揮霍,或者卷款跑路,則該類債權眾籌涉嫌集資詐騙罪。
目前,已經有部分跑路的P2P被司法機關以集資詐騙罪立案偵查。(題外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的區別】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犯罪的主觀故意不同,集資詐騙罪是行為人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意圖永久非法占有社會不特定公眾的資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行為人只是臨時占用投資人的資金,行為人承諾而且也意圖還本付息。
1、從籌集資金的目的和用途看,如果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的目的是為了用于生產經營,并且實際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資金也是用于生產經營,則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的目的是為了用于個人揮霍,或者用于償還個人債務,或者用于單位或個人拆東墻補西墻,則定集資詐騙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2、從單位的經濟能力和經營狀況來看,如果單位有正常業務,經濟能力較強,在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時具有償還能力,則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單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經資不抵債,沒有正常穩定的業務,則定集資詐騙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3、從造成的后果來看,如果非法籌集的資金在案發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沒有歸還,造成投資人重大經濟損失,則定集資詐騙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非法籌集的資金在案發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經歸還,則定集資詐騙罪的余地就非常小,一般應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4、從案發后的歸還能力看,如果案發后行為人具有歸還能力,并且積極籌集資金實際歸還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資金,則具有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能性;如果案發后行為人沒有歸還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資金沒有實際歸還,則具有定集資詐騙罪的可能性。
集資詐騙罪與一般集資糾紛的區別主要在于: (1)目的不同,本罪目的是非法占有集資款,而一般集資糾紛中的集資目的往往是為了生產經營,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方法不同,本罪采用詐騙方法,而一般集資糾紛中的集資一般不采用詐騙方法。 另外【非法集資的定義和特征】 我國刑法沒有關于“非法集資”罪的明確規定,一般情況下,大家理解的非法集。
一、眾籌計劃的發布 一般的眾籌分為股權眾籌、會員眾籌及提前交預付款等幾種方式,會員眾籌及交預付款的眾籌方式法律問題相對比較簡單,股權眾籌其中存在的法律問題則比較復雜,我們這篇文章主要分析股權眾籌其中存在的法律問題。
在眾籌計劃發布這個環節現行的法律是這樣規定的,如證券法第10條規定: “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并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準;未經依法核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 (一)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 (二)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發行行為。
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二、項目平臺公司的設立和股份的代持 公司募集資金到位,給每一個人頒發出資證明,則每一個參與股權眾籌的小伙伴成為公司的股東,但在眾籌項目注冊公司時會碰到問題,這個問題就是股東人數眾多且分布在全國各地,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的股東一般不超過50人,還有股東分布全國各地,開一個線下的股東會可能就會比較麻煩,這無疑會影響公司的決策效率,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在現階段大多數項目采用股份代持的方式來解決,就是外地股東把自己的股份委托給發起人或其他人代為行使,這些接受委托的人成為公司注冊文件及公司章程上的名義股東,那些委托的人則是公司的隱名股東。
互聯網經濟就是信任經濟,股份代持就是基于一種信任,當然也可以通過代持協議的約定來降低其中的道德風險,比如可以在代持協議里約定受托人不能轉讓代持的股份否則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如果受托人因為自己的債務或經濟問題致使受托的股份被司法機關限制應該賠償給委托人造成的損失。 如果你的公司準備將來上市,股份代持在現階段會被證監會認為股權不夠清晰,需要在上市前進行清理,一般是要么把股份還原給委托人要么轉讓給受托人,有志于將來把公司做上市的創業者建議一開始在股份代持協議里就約定公司如果將來ipo需要進行清理時,應該配合公司進行轉讓,此時按上市前的估值進行轉讓可以享受相應的溢價。
互聯網新經濟要顛覆的就是傳統的公司組織形式,任何以傳統的公司法規定的治理形式來衡量和評判眾籌這種新的組織形式,都會覺得看不懂,這么多的股東,七嘴八舌,其實傳統的公司形態不過是形,新的眾籌形態才是質,當你用傳統的公司形態看不明白時試著用新經濟的眼光看就看明白了,在這些問題上簡單粗暴的指責都是不對的。 三、眾籌項目的信息公開 如何控制眾籌項目的風險,信息的公開很重要,判斷一個項目是一個真正的好的眾籌項目還是一個以眾籌為目的騙取資金的項目,一個重要的標準就是信息是否公開。
新的互聯網思維運作項目一般所有步驟都公開,要求參與項目的每個小伙伴都有參與感,所以信息公開是個前提,上市公司對信息公開的要求有明確的要求,即一般公開的范圍是公司重要的經營行為,眾籌項目的信息公開則范圍應更廣泛一些,因為公司的規模更小實力更差,而且也更需要大家的關注和支持。 在這里以商業秘密保護為由不公開信息是不合適的,商業秘密保護是傳統工業社會工業組織企業運營的手段,所有信息的公開透明這是對傳統企業商業秘密保護最大的挑戰,當然在公布的時間和尺度上可以有所考慮,但是及時和充分公布是一個基本要求。
對于眾籌項目的創意和設計都可以通過商標、版權、專利等傳統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來完成,盡量能在信息的公開和商業秘密的保護上找到一個平衡點,但是無論如何不能以商業秘密保護為由不去公開相關的信息。 四、眾籌項目的公司治理結構 前面已經提到了通過眾籌項目股份代持的方式委托一批名義股東組成公司的股東會,然后產生董事會、監事會、管理層,對于股東會,雖然那些隱名股東不參與股東會的日常決策管理,但是為了眾籌項目的規范合理運行,建議在公司的制度里明確公司特別重大的項目包括收購、關閉破產、公司的上市引進戰略投資者須征求所有股東包括隱名股東的投票,可以以問卷調查或網上投票的方式進行。
董事會是公司決策機構,董事會是一人一票,可以在公司章程里約定重大事項需要董事會三分之二或過半數通過,董事會選舉或委派經營管理層。監事會是公司重要的監督機構,代表全體股東對董事會、經營層進行監督。
羅伯特議事規則比較一個比較好的適合眾籌日常經營的議事規則,這個規則無論是表決程序還是理念都符合眾籌的模式,創業小伙伴們可以借鑒一下。 五、眾籌項目的財務公開和關聯交易規制 上市公司的財務信息一般是通過季報和年報的方式予以公開,眾籌項目建議也可以規定財務信息的公開機制,由于公司處于創業階段,通過聘請專門的會計事務所或審計事務所出具專門的報告成本較高,建議可以聘請隱名股東中有財務背景的人進行審計再出具審計報告或其他方式來解決。
公司和股東之間的關聯交易行為也建議履行相關的股東會董事會表決程序,且交易的信息最好向全體股東公開,保證關聯交易的公允合理。 六、股東。
投資性眾籌的法律問題:1。
觸及刑法導致犯罪 金融行為都有一定的標準,操作不當,則可能越軌觸犯法律,首先,眾籌可能會觸及刑法,最終導致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甚至更嚴重的集資詐騙罪,而其中的股權類眾籌則最易觸碰擅自發行證券罪。例如某公司因經營需要周轉資金,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以高息回報為誘餌,單獨或伙同他人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就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近些年人盡皆知的吳英案,就是集資詐騙罪的典型案例。 2。
行政與民事法律風險 除刑事犯罪風險外,眾籌還可能觸及刑事與民事法律而犯罪。行政犯罪中,包括證券類行政違法、非法集資類行政違法、虛假廣告行政違法、非法經營行政違法;民事法律問題,包括合同違約糾紛,退出糾紛等。
這些與刑事犯罪同樣是眾籌中不得不防范的法律問題,眾籌創業者一旦觸及,都會對資金和發展產生極大的破壞作用,甚至導致破產。 3。
項目本身的法律問題 眾籌項目發起前,眾籌網站會核實發起人的身份,并調查對方是否有完成項目的能力。但是對于創意或者項目是否具有可操作性,以及是否經過官方或正規檢測機構的檢驗,尚未有完整或者統一的評判檢測標準,因此項目的科學性和可行性存在很大的風險。
資金籌集完畢以后,網站并不對項目能否按時完成負責,也不會對創業者是否有能力完成該項目進行考察。因此,項目本身就會出現各種法律問題。
4。知識產權風險 由于國內對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對于創業者而言,如果過于詳細地將自己的創意或者項目在眾籌網站上表述,有可能會導致自己的智力成果被人剽竊。
而為了維護自己的智力成果只是對創意或者項目進行簡單表述的話,則有可能導致自己不能完成融資計劃,使得創業者陷入兩難的境地。
1.關于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規都有哪些 比如:一、基本法律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3.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4.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5.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6.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7.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8...
1.互聯網金融有哪些法律規定 沒有專門的互聯網金融管理法規,適用相關的其他金融管理 法規即可。部門規章有一部。2006年1月26日,中國銀監會頒布《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6年第5號),該辦法所稱電子銀行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等銀...
1.關于計算機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1、《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 第三十條(五)未經軟件著作權人或者其合法受讓者的同意修改、翻譯、注釋其軟件作品; (六)未經軟件著作權人或者其合法受讓者的同意復制或者部分復制其軟件作品。2、《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
1.互聯網利用各種平臺發表時應遵守哪些法律 依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可見,在網絡侵權領域,包括網絡用戶和網絡服務提供者兩類侵權主體。 對于如何判定互聯網平臺...
1.國家關于互聯網金融有哪些法律規定 我國當前互聯網金融法律法規集成互聯網金融是傳統金融行業與互聯網精神相結合的新興領域,互聯網開放、平等、協作、分享的精神往傳統金融業態滲透,形成互聯網金融行業的獨特特色。近年來,我國互聯網金融行業得到快速...
未來3-5年,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會有哪些發展方向呢?1政府對基金業的引導扶持力度加大優化私募股權基金環境,是促進投資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必要保障。因此,在多個行業的產業規劃中,都提到對私募股權基金的鼓勵和認可。包括國家發改委在內的各部門大力推進...
1.互聯網金融涉及哪些法律問題 第一,身份認證 《電子簽名法》頒布后,電子簽名成為國家認可的簽名方式,經過第三方機構認證的數字簽名,能夠準確地識別客戶的真實身份,是絕對可靠的。但是,在平臺融資業務中,交易中心等合作機構出于成本的考慮,可能不...
1.關于網絡相關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中國網絡安全法律法規有哪些?時間:2019-04-23 21:59:50瀏覽:79074次來源:律師365整理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3、《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
01政府對基金業的引導扶持力度加大優化私募股權基金環境,是促進投資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必要保障。因此,在多個行業的產業規劃中,都提到對私募股權基金的鼓勵和認可。包括國家發改委在內的各部門大力推進私募股權投資的制度建設,相應地,各級地方政府陸續...
引言 互聯網眾籌存在一定的刑事法律風險,易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等諸多罪名。從業機構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法律培訓,在鼓勵金融創新的同時建立和完善相關風險防控制度。(本文源于中商情報網,編輯時對文章內容略作調整。)互聯網眾籌作為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