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于其他的個人事務,應當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
”參考案例
姜淼淼與宋思明結婚兩年。2014年9月,宋思明以做生意為由,甜言蜜語地讓妻子姜淼淼借給自己300萬元。姜淼淼因為丈夫的甜言蜜語一時糊涂,將家庭存款300萬元給了他。宋思明給妻子出具了借條,約定了每月利息為1.5%,3個月后歸還。可是半年過去后,姜淼淼幡然醒悟,并發現宋思明沒有將這300萬元投資做生意,而是在外面包養了一個大學生。姜淼淼一怒之下將宋思明告上法庭,要求離婚并償還借款及支付利息。訴訟中,宋思明以借條是與姜淼淼開玩笑時出具的,300萬也是夫妻共同財產為由,要求駁回姜淼淼的訴訟請求。
案件分析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六條可知,婚內借款其實質仍然是接到關系,夫妻在婚內的借款合同并沒有違背合同法關于形式和主體的規定。《合同法》沒有禁止性的規定夫妻之間不能簽訂借款合同。在本案中沒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宋思明給姜淼淼出具的借條屬于真是意思表達。姜淼淼出借的300萬元是夫妻間的共同財產,而宋思明將借款是用于自己的個人事務,并非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所以該借款合同是成立的。姜淼淼在離婚訴訟中提出宋思明返還借款和利息的請求應受到法律的保護。需要注意的是,返還后的300萬元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
概念解讀
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共同財產出借給另外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于其他的個人事務,應當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在離婚的時候,可以按照借款協議約定進行處理。
這種情形必須滿足下面條件:
①協議訂立的時間是:婚姻存續期間。
②借款的目的是用于借款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于個人事務的。
③是以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出借的。
④離婚時,這筆借款的處理按照協議中約定的方式進行處理。
法律依據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六條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解決方法
第一步:雙方協商
夫妻雙方可以就夫妻之間的訂立的借款協議如何分割進行協商,能達成協議的,則按照協議進行處理。
第二步:協商不成,原告起訴
雙方就夫妻之間的訂立的借款協議不能達成協議的,一方可以向被告的戶籍所在地或者婚姻登記機關所在地法院起訴。
第二步:提交證據
訴訟當事人應收集有利于自己對夫妻之間的訂立的借款協議分割的證據,例如:借款協議書、借款的用途、借款轉賬的單據等。
第三步:法院調解
法院在審理該類案件時,通常會先根據現有的證據進行調解。如果通過法院調解,雙方就夫妻之間的訂立的借款協議達成一致的,法院會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后生效。如果雙方經過調解沒有達成一致的,法院會進行開庭審理。
第四步:調解不成,開庭審理
雙方經過法院的調解不能達成一致的,法院會通過開庭審理該案件。
第五步:法院判決
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夫妻之間的訂立的借款協議”的爭議做出判決。
來源:網絡
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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