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然而就股權而言,由于其虛擬性及是否有價值離婚雙方往往會產生爭議,且公司的實際控制方會利用信息不對稱謊稱公司虧損嚴重,實務中分割困難,難以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一、公司股權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需要等額均分
根據原《婚姻法》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規定,夫妻關系存期期間進行的股權投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另有約定或有證據證明確屬個人財產的除外)。因此,當雙方離婚時,該財產原則上應等額均分。
二、若雙方可以對案涉公司股權處理達成一致意見,如其中一人明確不要股權而另一人明確需要股權,或兩人對股權均等平分沒有異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處理。這體現了司法對意思自治的尊重。
此種情況不言自明,無需贅述。相關司法解釋亦有明確規定。
有兩個問題需要關注:第一,如登記為股東一方的當事人不要股權,非登記一方需要股權,則人民法院在處理時應當保障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第二,離婚判決書應載明登記方有配合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義務。
三、雙方不能就公司股權價值達成一致意見,人民法院如何處理?
實踐中存在一種情況:雙方均主張股權歸己或均主張股權歸屬對方,則應如何處理。
實踐中的兩種常見處理方法:
第一,議價或評估。雙方能夠就股權價值達成一致意見的,經審查不違反法律規定執行即可;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評估、詢價的方式確定股權價值。如任何一方有充分證據能夠證明股權價值的,也可以直接確定。要注意一個問題:如果目標公司有其他股東存在或當事公司拒絕提供財務賬冊、憑證等資料導致難以確定股權價值的,則評估這條路無法走下去。
第二,如股權價值確實難以確定,依據楊律師的經驗,法院會加大力度作調解工作。調解不成的,法院一般會直接等額均分。當然,人民法院一定會通知目標公司其他股東,保障優先購買權。
之所以如此處理的原因在于:股權價值不僅可能為正數,也可能是負數,歸屬股東的所有者權益完全可能為虧損。此種情況下將股權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確定一個具體的價值數額進行分割無實際意義,也與事實與法律不符。 四、人民法院直接處理股權需要注意的問題
本文所提及的股權主要指向有限責任公司。因有限責任公司具有很強的人合性,必須充分保障目標公司其他股東合法權益,如優先購買權。就股份有限公司甚至上市公司而言,由于股權轉讓無需其他股東同意,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處理,且此類公司股權價值往往容易確定,審理難度不大。
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時股權分割應當尊重目標公司的自主經營活動,基于被動司法、不告不理的原則,不得干預、處理、評價目標公司資產、債權債務問題,無權直接查封、凍結目標公司資產。一般而言可以凍結相關股權。
不了解目標公司經營一方主張分割股權應當特別慎重。認繳資本制下公司注冊資本金普遍未出資到位,在對公司資產負債不了解的情況下擅自成為公司股東,可能就直接入坑,賠了夫人又折兵。
如股權屬于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則其不屬于離婚時應當分割的財產范圍。但一方主張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股權收益要求分割的,則屬于共同財產的范疇(有約定的從約定),應當予以支持。但此類取證難度大。
股權分割的本質是股權利益的分割。有觀點認為屬于特殊形式的股權轉讓。因此,離婚案件中法官僅處理權利或利益的分割,并不處理后續股權管理、公司利益處理及具體執行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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