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合同雙方: 發包方: 山東*華物業有限公司裝飾工程承包方(法定責任人由偉-壯)掛靠方:法定責任人王*誠為深化企業改革,提高勞動生產率,山東*華物業有限公司為發包方裝飾工程承包方(法定責任人由偉-壯)(以下簡稱:發包方)。發包方通過規定的程序最終確定以王*誠為代表的(個人、合伙人、企、事業單位法人子公司,作為本合同規定掛靠期限內獨立承接的家裝工程的司掛靠方(以下簡稱:掛靠方)。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掛靠經營是在堅持企業的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的基礎上,按照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原則,通過選拔經營者,并以掛靠合同形式確定發包方、掛靠方二者責、權、利關系,使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社會主義生產者。 第二條掛靠經營期間,子公司必須堅持社會主義方向,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規、法令。 第三條掛靠經營期間,子公司獨立核算,照章納稅,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所有制、原有行政隸屬關系及財政、稅收渠道不變。 第四條掛靠經營期間,子公司必須堅持原有經營方向,在此基礎上可以實行多種經營。 第二章掛靠的期限、形式和主要指標 第五條子公司本次實行承包經營的期限為_1_年,即從2005年5月1日起至2006年5月1日止。 第六條子公司本次掛靠經營的形式為:保上交掛靠費,保技術改造投資,掛靠經營責任制。 第七條子公司本次掛靠經營的主要經濟技術指標為上繳利潤、技術改造投資、貸款歸還、企業上等級目標。具體如下: 第一款以“實行自負盈虧,自主經營”為原則,掛靠經營期間上繳利潤總額為工程總造價的 __ %第二款掛靠經營期間,發包方為掛靠方提供信息和技術方面和業務(含蓋章,開發票等)的必要支持。 第三章掛靠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一節掛靠方的權利 第八條掛靠經營期間,掛靠個人或合伙掛靠的第一掛靠人(以下簡稱:第一掛靠人)為該子公司的負責人,當然總經理,享受總經理負責制和本合同賦予總經理的全部權利。第九條掛靠在承包期間,對子公司的經營管理有如下權利: 第一款有權按國家規定自主聘任副總經理及副經理級管理干部,組成子公司的領導機構,并報總公司備案,承包期滿或合同解除后,該領導機構即告解體。 第二款有權決定子公司的機構設置、人事任免和專業技術人員的聘任。 第三款有權依照有關規定獎懲、招用職工和辭退違紀員工。 第四款有權改革子公司內部分配制度,在上級核定的工資總額范圍內有權自選工資形式,自定工資標準。 第五款有權根據實際需要購置新設備。 第六款在不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的前提下,有權開展新的經營業務。 第十條掛靠方有權依據本合同規定,取得其應得的合法收入。 第二節掛靠方的義務 第十一條掛靠方在掛靠期間應盡義務如下: 第一款對子公司的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負有全面責任。 第二款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期如數繳納應繳納的各種稅、費和統籌基金。 第三款應完成發包方給掛靠方下達的各項指令性計劃。 第四款應負責繼續履行子公司與其它單位已簽訂的一切有效經濟合同。 第五款自覺接受總公司和子公司員工的監督,尊重和保護子公司員工的民主權利,定期向子公司報告工作,聽取員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六款維護子公司員工的合法權益,改善員工的勞動條件,在不斷提高經濟效益的前提下,逐步提高子公司員工收入,不斷改善員工福利待遇。 第十二條掛靠方必須全面履行本合同中應由承包方履行的全部條款。 第四章發包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三條發包方的權利如下: 第一款有權維護國家利益和子公司利益不受損害。 第二款有權監督子公司的經營方向。 第三款對子公司有財務監督權、審計權和工程質量檢查權。 第四款有權按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規定維護子公司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發包方的義務如下: 第一款不得違反本合同規定,干涉掛靠方的經營自主權。 第二款不得平調子公司資產。 第三款必須按本合同規定保障掛靠方的合法權益。 第四款必須全面履行本合同中應由掛靠方履行的全部條款。 第五章掛靠方的收入 第十五條掛靠經營者在掛靠期間的收入按與本合同規定的各項經濟技術指標掛鉤考核的原則確定。 具體規定如下: 第一款掛靠經營者如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年度經濟技術指標,其收入子公司以分紅形式結算。第二款發包方如認為掛靠經營者作出特殊貢獻時,可另給予特殊獎勵。 第三款員工人均年收入的計算范圍按__勞字__號文件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掛靠包的收入每月月底結算一次,年底結算之前,承包經營者只能按每月__元的標準預支生活費(不含國家規定的補貼)。年底結算以后,掛靠經營者的個人收入及子公司收入一次性結清, 第六章合同的變更、解除或終止 第十七條本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發包、掛靠雙方均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時,須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新的書面協議,在新的書面協議未達成之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第十八條本合同履行期間,如國家有關政策與本合同簽訂時相比發包、掛靠任何一方利益受到重大影響,受影響的一方可以提出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十九條掛靠方如經營管理不善或經營決策嚴重失誤,給發包方造成重大損失,發包方有權解除合同,不負違約責任,并保留向承包方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第二十條發包方如違反本合同規定,干擾掛靠方的經營管理活動,使承包方無法繼續經營下去,或使掛靠方的合法收入得不到保障,掛靠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發包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一條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合同無法完全履行或無法履行時,須發包、掛靠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條本合同規定的掛靠期滿,發包掛靠雙方的權利、義務履行完畢后,本合同自行終止。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期滿三十日以前,掛靠方應接受發包方派出的審計機構對其掛靠情況進行審核,確定無誤后,雙方代表在審計意見書上簽字后,掛靠方方可離職。 第七章違約責任 第二十四條發包、掛靠雙方應全面實際履行本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應負違約責任。 第二十五條掛靠方如未按期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經濟技術指標,應承擔違約責任和相應的經濟處罰,具體規定如下: 第三款掛靠經營者如未完成本合同規定所上繳利潤指標,可從總公司分管子公司財務扣除,酌情處罰 3倍罰金 第二十六條發包方如違反本合同第十八條的規定,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違約給掛靠方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并須向掛靠方支付其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的百分之三的違約金。發包方的賠償金和違約金應在違約年度的次年一月底以前交付掛靠方。發包方如有滯納行為,則須從滯納之日起至補齊之日止,以天為單位按滯納數額的百分之三向掛靠方支付滯納金,此項滯納金由發包方自理。第二十七條發包、掛靠雙方發生糾紛時,應按《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暫行條例》執行。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合伙掛靠的原定第一掛靠人(或企、事業法人承包的原指派承包經營者)如發生意外事故,無法繼續履行本合同,則由承包合伙人(或企、事業法人)另行推選(或指派)第一掛靠人(或掛靠經營者),經發包方認定,繼續履行本合同。 第二十九條本合同期滿后,如發包商仍實行招標掛靠經營,且掛靠方履行本合同情況良好,掛靠方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再承包的權利。 第三十條 在掛靠過程中,子公司所出現的一切責任性事件(民事訴訟、經濟糾紛、債權、債務、法律訴訟等)都由掛靠方承擔。第三十一條 在掛靠其間,發包方為子公司出具一名會行政監視,負責子公司財務日常運作監督檢查,和日常工作管理。 第三十二條本合同由發包方代表、掛靠方代表簽字,并經__公證處公證后生效。 第三十三條本合同正本__份,發包方、掛靠方和__公證處各執一份。 本合同副本若干份,報企業掛靠指導委員會、發包方成員單位備案。本合同副本與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條 發包方____ 代 表____ (簽字蓋章) 掛靠方____ 代 表____ (簽字簽章)
貨運車輛掛靠,是指未取得國家道路運輸經營資質的個體(掛靠方)為合法從事貨物運輸經營活動,將貨運車輛登記在有運輸經營資質的單位(被掛靠方)名下,并由被掛靠方為掛靠貨車辦理營運證件,掛靠方向被掛靠方支付一定費用的掛靠經營行為。鑒于貨運車輛掛靠經...
現階段建筑工程市場上掛靠情形大量存在,盡管掛靠行為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明文禁止,但出于種種原因,我國建筑工程領域的掛靠現象仍十分常見。 同時因掛靠人的原因造成被掛靠人對外承擔了責任的情況同樣屢見不鮮...
掛靠經營是指經營主體多為自然人、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與另一經營主體多為具備一定實力、信譽、資格的國有或者集體法人企業,協議約定,由掛靠方使用被掛靠企業的經營資格和憑證等進行經營活動,并向被掛靠企業提供掛靠費用的經營形式。若因掛靠合同引起糾紛...
掛靠經營是指經營主體多為自然人、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與另一經營主體多為具備一定實力、信譽、資格的國有或者集體法人企業,協議約定,由掛靠方使用被掛靠企業的經營資格和憑證等進行經營活動,并向被掛靠企業提供掛靠費用的經營形式。若因掛靠合同引起糾紛...
建設工程行業承擔著房屋、道路、橋梁、場站及水、電、氣等重大基礎設施的勘察、設計、施工任務,其質量和安全關系著國計民生。 因此國家就建設工程行業出臺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條例及司法解釋,以管理規制建設工程中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對出借用資質的責任承擔作出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如何識別和認定借用資質掛靠的行為?掛靠人與被掛靠人之間內部責任如何劃分?小編為你推送權威觀點和裁判規則掛靠人和被掛靠...
1.掛靠行為如何認定 法律后果是什么 認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時并沒有直接將該行為定義為掛靠,而是表述為借用,即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從事施工,...
掛靠經營是指經營主體多為自然人、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與另一經營主體多為具備一定實力、信譽、資格的國有或者集體法人企業,協議約定,由掛靠方使用被掛靠企業的經營資格和憑證等進行經營活動,并向被掛靠企業提供掛靠費用的經營形式。若因掛靠合同引起糾紛...
掛靠經營是指經營主體多為自然人、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與另一經營主體多為具備一定實力、信譽、資格的國有或者集體法人企業,協議約定,由掛靠方使用被掛靠企業的經營資格和憑證等進行經營活動,并向被掛靠企業提供掛靠費用的經營形式。若因掛靠合同引起糾紛...
車輛掛靠合同糾紛是指當事人雙方對車輛掛靠合同履行的情況和不履行的后果產生的爭議。對履行的情況產生爭議,一般是對車輛掛靠合同是否已經履行或者是否已按車輛掛靠合同約定履行產生分歧;對不履行的后果產生爭議,一般是對沒有履行車輛掛靠合同或沒有完全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