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者說:
區某與張某甲原系夫妻關系,婚后生育女兒張某乙、兒子張某丙。雙方離婚時,簽訂《離婚協議書》約定了婚生女兒張某乙由張某甲撫養并承擔撫養費,婚生兒子張某丙由區某撫養并承擔撫養費,兒子戶籍、姓氏跟隨歐某等內容。同日,雙方登記離婚。離婚后,張某甲不配合將兒子張某丙姓氏變更為隨區某的姓氏,區某遂依據離婚協議書起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決張某甲協助將兒子張某丙改為隨母姓。區某的主張能獲得法院的支持嗎?具體內容推送如下:
區某與張某甲婚姻家庭糾紛案
裁判要旨
選擇姓氏是一種自由權利,不是義務。父母雙方在兒子未成年的情況下享有同等的決定兒子姓氏的權利。雖離婚協議中約定離婚后兒子姓氏隨母,男方應配合變更兒子姓氏,但男方嗣后明確表明不愿意兒子變更姓氏,則不受強制。
案號
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樵民一初字第435號
案情
原告:區某
被告:張某甲
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記結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兒張某乙,于××××年××月××日生育兒子張某丙,于2015年9月29日簽訂《離婚協議書》,約定:1.原、被告自愿離婚;2.婚生女兒張某乙由被告撫養并承擔撫養費,婚生兒子張某丙由原告撫養并承擔撫養費,兒子戶籍、姓氏跟隨原告,每個月雙方各有權利探望子女一次等。同日,雙方登記離婚。現原告以被告不配合將兒子張某丙姓氏變更為隨原告姓氏為由提起本案訴訟。
審判
本院認為,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這是我國婚姻法對子女姓氏自由的規定,子女有自由選擇姓氏隨父還是隨母的權利。本案中,原、被告的婚生兒子張某丙有自由選擇姓氏隨父還是隨母的權利,但由于張某丙尚未成年,該權利應由其父母共同行使。原告主張原、被告簽訂的離婚協議約定兒子姓氏隨母,被告應配合變更兒子姓氏,但選擇姓氏是一種自由權利,不是義務,被告作為父親在兒子未成年的情況下享有與原告同等的決定兒子姓氏的權利,雖然被告曾經承諾兒子姓氏隨母,但是被告現在已明確表示不愿意兒子變更姓氏,姓氏自由作為一種自由權利,不應受到強制。原、被告作為張某丙的父母在選擇張某丙的姓氏的問題上具有同等的權利,應共同協商解決,在未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原告要求被告配合變更兒子姓氏隨母,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出品 | 小軍家事團隊
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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