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甲公司系有限責任公司,設立于2008年9月19日,登記股東為袁某(占股權比例10%)、劉某(占股權比例90%)。2015年1月26日,甲公司決議聘用韓某為甲公司總經理、法定代表人職務于次日進行了工商變更登記。2015年12月11日,韓某因未履行生效民事判決被立案執行,并被發布為失信被執行人。后韓某因多起民事糾紛案件被法院立案執行,并多次被發布為失信被執行人。2020年8月24日,法院受理原告劉某訴被告甲公司、第三人韓某公司決議糾紛一案,劉某以韓某作為失信人員擔任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嚴重影響甲公司生產經營為由,請求:確認甲公司聘用韓某作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為無效,并判決甲公司立即解除韓某的法定代表人職務。法院審理
漣水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甲公司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決定,聘用韓某為甲公司總經理、法定代表人職務,于2015年1月27日進行工商變更登記,韓某最早于2015年12月11日被法院發布為失信被執行人,晚于其被任命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時間,劉某未能提供證據證明甲公司作出任命韓某為法定代表人的決定時存在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情況,故對劉某確認甲公司聘用韓某作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為無效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韓某在任職期間成為失信被執行人,對外欠付債務,應當由甲公司通過合法程序解除其職務,不屬于法院管轄的范圍,故對劉某要求解除韓某作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職務的訴請,本院不予理涉。判決:駁回原告劉某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劉某不服,向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一審判決現已生效。法官說法
公司訴訟是解決公司內部糾紛的重要機制,通過司法強制力的介入,可以在公司自治機制失效時,制衡和調整公司內部權責,幫助公司解決經營困境,為實現公司的意思自治提供制度保障。但司法介入應當遵循一定的原則,確立一定的邊界,公司作為獨立的市場經濟主體,公司治理首先應當遵循私法自治原則,法律應當尊重股東、高級管理人員在法律法規、公司章程的規則下作出的決策和判斷,對于公司能夠通過內部決策機制或者救濟程序解決的問題,法院不宜越俎代庖,否則難免造成股東或者其他權利主體的濫訴,影響公司運營的效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八條規定:“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出現本規定第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的,該企業法人應當申請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根據上述法律規定,韓某在任職期間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甲公司才是解除韓某法定代表人職務、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責任主體。而且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通過合法程序來解除韓某的法定代表人職務完全屬于甲公司的自治管理職能范圍。公司股東及其高級管理人員系最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經營方向的人,因此由公司自行處理解除法定代表人職務以及任命新的法定代表人職務等后續事項,無疑是最符合公司利益也是最有效率的。因此,無論是基于法律規定還是效率考慮,法定代表人等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列舉的情形,首先不應訴諸法院,更不宜由法院代替公司作出決定。當然,需要說明的是如果公司內部決議的過程中,決議內容或者決議程序出現瑕疵,此時,股東則可以通過訴訟,要求法院介入對公司決議進行司法審查。
來源 | 江蘇高院 轉自漣水縣法院
判決摘要:1、有限責任公司系具有自主決策和行為能力的組織體,雖然公司會由于內部成員間的對抗而出現機制失靈、無法運轉,公司決策和管理無法形成有效決議而陷入僵局,但是基于公司永久存續性的特征,國家公權力對于股東請求解散公司的主張必須秉持謹慎態度...
作為公司組織和活動的根本準則,公司章程既是一種重要的權利約束機制,也是一種重要的權利授予和救濟機制。公司章程能否發揮作用以及發揮作用的程度,對公司的規范運作具有重大意義。公司法對公司組織和行為僅作出原則性規定,公司規范運作模式的形成以及對公...
案情摘要: 基本案情: 原告:吳玉婷。 被告:上海歆玨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原告吳玉婷訴稱:原告系被告股東,持有49%股權。2016年2月27日,被告在原告未參加的情況下,擅自通過了《上海歆玨文化傳播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股東會...
法院的所謂老賴名單,不僅僅是指債務人有錢卻賴著不給,而是指所有未按照借款協議或法院判決按時履行還款義務的債務人。所以,你這種情況既法院將你列入老賴名單沒有什么問題。若你確實短時間內無還款能力,可以與債權人協商,達成雙方可以接受的還款協議。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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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董事長的職責主要是什么? 主持董事會的工作,對公司的重大決策作出決議. (1) 召集和主持董事會議,組織討論和決定公司的發展戰略、經營方針、年度計劃、財務預算、投資及日常經營工作的重大事項; (2) 審核公司機構調整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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