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三辯稱:小粹所述婚姻狀況及婚生子狀況屬實,雙方確有為矛盾經常吵架,發生過肢體沖突,但都是小的拉扯,并沒有很大的傷害,考慮雙方結婚多年,孩子還小需要父母照顧,為了家庭圓滿,不同意離婚。
法院裁判
法院根據雙方的陳述及證據查明雙方的婚姻關系屬實,婚生子屬實,雙方婚后因矛盾多次發生爭吵,有相互動手的情況,但認為雙方感情并未破裂,故不準離婚。
律師分析和建議
訴訟離婚中法院準予或不準離婚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那么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呢?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必須進行調解,經查明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則應當判決準予離婚。審判實踐中,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非常復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列舉了四種具體情形,包括: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上述四種具體情形未能窮盡實踐中的相關情況,需要通過概括性條款,即規定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由人民法院本著保障離婚自由、防止輕率離婚的原則,根據立法精神和案件的具體情況作出正確判斷。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該規定顯示,夫妻雙方初次離婚訴訟被法院駁回后,夫妻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長期分居亦致使夫妻感情無挽回的機會,表明夫妻感情在前次訴訟之后并未改善,且夫妻一方再次提起訴訟,表明當事人要求解除婚姻關系的意志堅決,應當認定為夫妻感情破裂,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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