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許離婚。
既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裁判離婚的最基本的法定案件,那么確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則是準予或者不準予離婚的關鍵。最高人民法院總結了多年的審判工作經驗,在1989年12月13日實施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提出了“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并具體列舉14條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2001年,我國“婚姻法”修正時,立法者根據多年的實踐經驗,對此可以總結吸收,形成了目前此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幾種情形: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公告失蹤,另一方面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以下系筆者對上述幾種情形的理解與分析。
一、一方當事人有法定過錯的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重婚”是指有配偶而與他人登記結婚(即法律上的重婚),或者雖未登記,但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行為(即事實上的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條就上述情形解釋為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嚴重違背了我國憲法規定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違反了夫妻應當相互忠實的義務,破壞了正常的婚姻關系,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因此可以以此來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不過在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實踐中不能單純的以判決不準離婚作為懲罰重婚一方或姘居一方的手段,不能強制維持已經名存實亡的夫妻關系。當然,可以利用其它方式保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因此,無論是無過錯方還是有過錯方提出離婚,都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為是否準予離婚的準則。同時從某些方面來講這也是對無過錯方的一種保護。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所謂“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它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遺棄是指對其家庭成員中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而拒不履行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行為。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家庭成員的人身權利。為維護人格尊嚴與確保家庭成員的人身權利不受侵害,增進夫妻之間情感,維護良好的家庭和社會秩序,創建和諧社會。我國婚姻對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予以明文禁止。司法實踐中應當注意的是,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行為的受害人不局限于配偶雙方,也包括其他家庭成員。當夫妻一方有針對其他家庭成員的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行為時,配偶一方以此提出離婚訴訟的,可適用此條款來確定夫妻感情是否因此而破裂。另外,在實踐中還要適當地把握行為人所實施的這類行為的程度,如果僅僅是偶爾實施并且性質不嚴重,也沒有造成嚴重后果,應當著重對行為人進行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明確指出其行為可能造成的嚴重后果,促使雙方和好。以便更好地貫徹執行“保障離婚自由,反對輕率離婚”這一指導原則。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的人,一般都是些好逸惡勞,不務正業,終日游手好閑,惹事生非之人。既消耗了家庭財產,又不履行應盡的義務,甚至以致家庭終日不得安寧,染此惡習者,常常四壁皆空,生活無以為謎,更甚者走上犯罪道路,身陷囚籠。何言正常的家庭生活。因此,賭博、吸毒等行為是嚴重危害婚姻幸福、家庭和諧、社會穩定的違法行為。配偶一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經多次教育而屢教不改,致使夫妻之間的感情遭到極大破壞,從而成為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一個重要因素。
當然,法院對有賭博、吸毒等惡習的人,還應著重審查其是否屬于屢教不改。對于那些情節較輕,悔改態度誠懇,能痛改前非,對方亦能諒解的,應當著眼于調解夫妻和好。
4、因感情不和分居二的的。
夫妻感情是指夫妻雙方相互關切、愛憐、敬重、忠誠、喜愛之情。婚后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感情深厚可體現在互敬互愛、互相幫助、互相體貼、互相關系等諸多情形。而這里所說的“分居”即是指夫妻之間因感情不和而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義務,其具體表現為停止性生活,經濟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關系,互相扶助等。這里應特別注意的是分居的原因應當是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而不是因為工作,學習等客觀原因導致兩地分居。審查分居的重點應當放在雙方是否不再互相履行夫妻義務,而且分居時間不得少于兩年,以此確認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二、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婚姻法除了具體列舉上述四種可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外,還有一條補充性的、富有彈性的概括性條款,即第32條第3款第5項所規定的“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由此可見,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三年這四種情形并不是當事人訴訟離婚的必要條件。也就是講,如果沒有以上這四種情形出現,其他因素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調解無效的,法院也應當判決解除婚姻關系。但是,從另一方面看,即使當事人之間有上述情形發生,如果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可以通過調解和好的,也不宣判決離婚。
如果沒有婚姻法所規定的“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第四種情形出現,對于如何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筆者認為還是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意見》的規定,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希望等方面來綜合分析、判斷。在實踐中,應將以上幾個方面聯系起來,進行全面分析和研究,不能片面地看待某一個點。防止以點蓋面,以偏視全。從而以達到正確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的目的。只要當事人雙方還有和好的可能,那么就要努力幫助他們改善夫妻關系,把和好的可能變成現實。如果經過多方努力,當事人仍然沒有和好希望,夫妻感情確已完全破裂,應應為依法判決離婚。
另外,婚姻法除上述規定的幾種情形的,還規定了:一方被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予離婚。所謂的“宣告失蹤”是指自然人離開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為失蹤人的法律制度。從以上解釋中不難看出“宣告失蹤”的基本條件包括兩個方面:其一是指自然人離開自己的住所后沒有任何音訊;其二是指自然人的這種無音訊狀態持續時間滿二年。因此“宣告失蹤”其中條件之一;無音訊狀態持續時間滿二年,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的基本要件。因此,一方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法院應予以支持。
可以加我好友聊
兩個人分居后。再過半年還可以。起訴離婚。我覺得如果兩個人在一起。就不是半年了。必須兩個人。分居。隔半年可以去提出離婚。...
大人犯下的錯 何必讓小孩去承擔
試著跟她溝通
如果事情真的到了無法挽回的地步了
那就離吧
不過 奉勸你 一句 不到萬不得已
還是別離吧
一夜夫妻百夜恩
追答:
人總有犯錯的時候
既然你老婆都還沒跟你說
你又怎么知道你老婆跟人......
不算,法律沒規定不能同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