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西安市疫情防控指揮部消息,3月15日,西安市1名新冠肺炎確診病例姚某某被立案偵查。經查,姚某某3月5日曾與確診病例同處西安市未央區開元路福建海鮮樓,在西安市防疫指揮部相關軌跡公布后,其明知自己和確診病例有軌跡交集,卻未按照防疫措施要求主動向社區、單位報備,且在自身已出現明顯不適癥狀后仍未報告疾控部門,自行服藥并多次出入公共場所,致使十余人感染新冠肺炎。姚某某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之規定,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對其立案偵查。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
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
(二)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
(三)準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關于傳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傳染病有甲、乙、丙三類。各類傳染病不同程度地侵害人們的身體健康,影響傳染病流行地區人們的生產和生活,因此,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已將傳染病防治管理法律化。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本罪在具體行為方式上表現為下述四種情形:
1、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的衛生標準的:
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非集中式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如村民自掘自用的水井中供應的飲用水或者湖泊、河流等天然水源蓄集的未經消毒處理而直接引取飲用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不屬本項規定之情形。
2、拒絕按照要求進行消毒處理的
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
3、使該傳染病擴散的
準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感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準許或者縱容屬本項規定選擇性的行為方式,二者屬其一,即屬本項規定之情形,可構成本罪;二者同時具備,仍以一罪論處,不實行并罰。
4、拒絕執行預防、控制措施的
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此項規定是為了彌補前三項具體規定之不足而作出的概括性規定,其外延較廣,包括上述三項未涉及的、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其他一切預防、控制措施的行為。據有關法律的規定,這一情形具體表現有以下諸種:
(1)生產、經營、使用消毒藥劑和消毒器械、衛生用品、衛生材料、一次性醫療器材、隱形眼鏡、人體器官等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
(2)甲類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或者疑似甲類傳染病病人在治愈或者排除傳染病嫌疑前,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3)甲類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或者疑似甲類傳染病病人拒絕進行隔離治療的;
(4)招用流動人員的用工單位,未向衛生防疫機構報告并未采取衛生措施的;
(5)違章養犬或者拒絕、阻撓捕殺違章犬的;
(6)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區興建大型建設項目未經衛生調查即進行施工的;
(7)單位或者個人非法經營、出售用于預防傳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
(8)從事飲水、飲食、整容、保育等易便傳染病擴散工作的從業人員,未按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健康合格證后即上崗就業的;
(9)出售、運輸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或者來自疫區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皮毛、舊衣物及生活用品等,未按衛生防疫機構的要求進行必要的衛生處理的;
(10)從事可能導致經血液傳播的美容、整容的單位或個人,未執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的;
(11)使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禁止進口的血液作血液制品的;
(12)未經牧畜醫部門檢疫,擅自將傳染病流行區的家禽家畜外運的;
(13)進入鼠疫自然疫源地捕獵未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的;
(14)未按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方式對因患鼠疫、霍亂等甲類傳染病死亡的病人尸體進行處理的。
危害結果
本罪屬結果犯,必須以發生法定的危害結果,即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為必備構成要件。甲類傳染病,就目前而言,包括鼠疫和霍亂兩種。
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和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的嚴重危險是本罪危害結果的選擇性構成要件。其中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屬刑法理論中的實害結果,其對應的犯罪形態是實害犯;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的嚴重危險屬刑法理論中的危險結果(具體危險結果),其對應的犯罪形態是危險犯(具體危險犯)。在司法實踐中,具備上述二種危害結果之一種,并同時符合本罪的其他構成特征,即可構成本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根據司法實踐,一般是指供水單位及有關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只有他們才能直接涉及到供水、對病原體污染物的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傳播嚴重危險這一結果是不明知的。但行為人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行為則是故意的。如果行為人明知會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傳播嚴重危險而仍實施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行為的,則不能以本罪論處,而應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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