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噪聲污染防治法修改的主要內容
《噪聲污染防治法》共九章90條,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原《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同時廢止,本法修改內容主要如下:
1.維護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增加防治對象、調整適用范圍。增加噪聲污染的防治對象,擴大法律適用范圍,將工業噪聲擴展到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噪聲,增加城市軌道交通運輸噪聲,將工業噪聲、建筑施工噪聲、交通運輸噪聲和社會生活噪聲擴展至農村地區。
2.滿足人民群眾對高質量公共服務新需要,完善政府及相關部門職責。完善政府及部門職責,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將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噪聲污染防治目標完成情況納入考核評價;未達標的市縣政府應及時編制聲環境質量改善規劃及實施方案,分階段逐步改善聲環境質量或者減輕、消除噪聲影響,修改完善了噪聲治理執法主體等。
3.實現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向往與追求,加強源頭防控。要求對可能產生噪聲污染的工業設備、施工機械等產品規定噪聲限值;新增工業噪聲、交通運輸噪聲的規劃控制,增加環境振動控制標準和措施要求,從源頭上防治噪聲污染。
4.提高人民群眾滿意度,針對突出問題、加強噪聲分類管理。要求排放工業噪聲單位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建筑施工單位優先使用低噪聲施工設備,進行自動監測;新建交通項目和在已有交通干線兩側新建噪聲敏感建筑物時,建設單位應當采取噪聲防治措施;公共場所娛樂、健身等活動應當遵守公共場所管理者有關活動區域和時段等規定,房地產開發經營者應當公示所銷售住房受到的噪聲影響及采取或者擬采取的措施,使居民住宅聲環境質量符合標準要求等。
5.將《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修改為《噪聲污染防治法》。明確了噪聲管理對象限于人為噪聲,與水、大氣、土壤等污染防治法律名稱表述保持一致。
二、與銷售企業、個人相關的噪聲法律責任
1.整體規定。違反噪聲污染法規定,拒絕、阻撓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門責令改正,處2-20萬罰款。經勸阻、調解和處理未能制止,持續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或者有其他擾亂公共秩序、妨害社會管理等,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2.分類型具體法律責任。
(1)建設單位的相關責任。一是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違反本法規定時,責令改正并處建設工程合同價款2-4%的罰款。二是超標準排放建筑施工噪聲,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夜間施工未取得證明,責令改正并處1-10萬元罰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暫停施工。三是未專列噪聲污染防治費用,連續施工未公告附近居民,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施工未設置噪聲自動監測系統,未與監督管理部門聯網,或者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責令改正并處5千-5萬罰款;拒不改正處5-20萬罰款:
(2)機動車責任。駕駛拆除或者損壞消聲器、加裝排氣管等機動車轟鳴、疾駛,機動車運行時未使用聲響裝置,或者行駛和使用聲響裝置禁行路段、時間,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處罰。
(3)營銷宣傳責任。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續反復發出高噪聲的方法進行廣告宣傳,以及對其他噪聲采取沒有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聲污染,或者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社會生活噪聲時,責令改正并處5千-5萬罰款;拒不改正處5-20萬罰款,并可責令停業。
(4)個人責任。一是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使用高音廣播喇叭。二是未執行區域、時段、音量要求,在公共場所娛樂、健身活動造成噪聲污染,或者過大音量。三是室內裝修噪聲污染等。首先,進行說服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可以處200-1000元罰款,如果是單位的,可處2千-2萬罰款。
三、風險防控措施
1.了解噪聲污染指標,掌握相關法律要求。首先,要學習了解相關噪聲污染指標,明白噪聲到哪種程度會構成污染,其次,要學習法律知識,持續關注噪聲污染防治法后續配套制度措施,如噪聲污染防治標準和規劃制定、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具體措施等。
2.認真梳理業務情況,預防噪聲污染風險。噪聲污染防治法對企業影響主要有兩方面:一是特定地點的項目施工時是否涉及噪聲污染問題。二是加油站、油庫營業及相關營銷活動是否涉及噪聲污染問題。企業要認真梳理,施工項目可能產生噪聲污染的,要落實好三同時、噪聲污染防治費用等相關法律規定;經營或營銷活動中可能產生噪聲污染的,要提前做好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切實降低或避免噪聲擾民。
3.養成良好習慣,依法維護自身權益。噪聲污染防治法對個人主要也有兩方面影響:一是機動車噪聲設備使用和車輛行駛噪聲污染防范。二是家庭裝修、室外活動等噪聲污染防范。為此,要養成良好的噪聲污染防治意識,自覺減少噪聲排放。當個人受到噪聲侵害時,可以進行投訴,可以依法要求侵權人承擔責任、賠償損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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