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介紹:乙系甲公司經理,在聘用期間擅自使用投貨單并利用職權加蓋公司提貨章,將甲公司的一批貨物抵押給某典當行丙,獲得抵押款后不知去向。丙收到貨物后將其又轉給了另外一家公司丁,丁現在將該批貨物存放于某倉庫戊處。
案件分析:
1、 乙的行為是否構成職務侵占罪?
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或其他企業職工利用職務或工作上的便利,侵占公司或企業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其犯罪構成主體為特殊主體,必須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主觀上要有侵占單位財物的目的并在客觀上實施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進行侵占的行為,其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行為人利用其在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擔任職務的權力和地位所形成的有利條件。如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會計及其他工作人員主管、管理、經手本單位財物的便利;侵占是指以合法持有為前提,即不僅包括業務上先合法持有、后非法占有單位財物的行為,也包括竊取、騙取、侵吞等非法占為己有的行為;侵占的客體為單位財物,且數額較大。那么在本案中,乙是公司經理,主體身份特殊,是公司的管理人員,具有管理公司業務的權利;其次,從乙的行為上看,乙利用了作為經理有權使用公司提貨單、公司提貨章的職務上的便利,擅自使用了提貨單和提貨章,其主觀目的就是要盜取公司貨物。在成功將貨物從倉庫調出后,乙將貨物抵押給典當行丙,獲得巨額抵押款并卷款私逃,達到了侵占公司財物的目的。其行為符合職務侵占罪的各項構成要件。甲公司應首先向乙追究責任。
2、除了向犯罪嫌疑人乙追究責任外,甲公司還可以向交易環節中的過錯方追究責任。
首先,應確定典當行丙是否為善意第三人。
善意第三人是指動產由無權處分的占有人轉讓給不知情(善意)第三人占有時,第三人一般可依法取得動產的所有權或他物權,原動產所有人不得請求第三人返還,而只能要求轉讓人賠償損失。這是動產所有權的一種特殊取得原因。那么在丙與丁的交易中,丁能否作為善意第三人取得貨物的財產權,也就是說丙是不是明知乙是利用公司貨物抵押而把抵押所獲的款項自己私吞。
假設丙不是明知,或者不是依據常理可以看出的話,丙應當視為善意取得抵押權,這那么甲公司在抵押期限滿后不還款,則丙可以擁有該抵押物的所有權。但是根據擔保法禁止“流質”條款的存在,需要經過一個法定的拍賣、折價的過程。那么在丙把貨物轉賣給丁的時候,是否是在甲到期不還款的情況下才能轉賣,因為只有此時丙才能將貨物的抵押權轉變為所有權。
如果丙在贖買期屆滿之前將貨物轉賣,那么他屬于無權處分,甲可以主張出賣無效,此時再確定丙是否為善意第三人。我們知道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包括:1、受讓人須通過交易從轉讓人取得財產;2、轉讓人須為無權處分人;3、轉讓出讓的標的物須為動產;4、受讓人在受讓財產時須為善意占有;5、善意受讓人取得占有的動產須是依所有人的意思合法脫離所有人的占有的財產。在本案中,丁從丙處賣進貨物時是否為善意,則應從主客觀兩個方面來分析。從交易的行為來看,丁是否按照正常的市場價格向丙購買貨物?從主觀上看,丁是否明知或可以知曉丙并非合法的享有貨物的所有權。如果丁不知道丙的身份而認為丙為貨物合法所有人,或者丁在不確定丙的身份,但是他是在公開的市場上以一個合理的(非明顯低于正常價格)的價格購買的貨物的話,他就可以成為貨物的合法所有人,甲可以要求丙賠償一定的損失,但是甲還是要還錢給丙;如果不是,則很明顯其不能構成“善意”,那么甲可以要求丁返還貨物。如果丙在期限外出賣,則不用分丁善意與否,因為此時丙已經是所有權人了,甲不能要求丙丁承擔任何責任。
綜上,乙利用其作為公司經理的職權擅自使用提貨單提貨章將貨物抵押給典當行丙的行為,各要件均符合職務侵占罪的構成要件。甲公司可先追究乙的責任,再根據證據分析丙、丁是否為善意第三人,再向過錯方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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