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專屬管轄權優先權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專屬管轄權的規定:房地產糾紛、港口經營糾紛、繼承糾紛,由法律規定的法院專屬管轄。應特別關注2015年《民訴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房地產糾紛僅指因房地產權利的確認、分割和相鄰關系引起的財產糾紛,由房地產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因此,一般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不適用專屬管轄權。此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房屋租賃合同、建筑合同、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等糾紛也屬于房地產糾紛的專屬管轄范圍。如果本案符合專屬管轄權的適用條件,專屬管轄權直接適用,不考慮協議管轄權和法律管轄權。
權衡協議的管轄權是否可以適用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協議管轄的規定,當事人達成協議后,在不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前提下,可以書面選擇與爭議實際發生地的人民法院,主要包括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標的物所在地等。簡言之,協議管轄權的適用需要同時滿足四個條件:一是僅適用于財產糾紛,個人糾紛不適用協議管轄權;第二,管轄協議必須是書面的,口頭協議無效;第三,人民法院只能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第四,管轄協議不得違反專屬管轄和分級管轄的規定。如果雙方之間有有效的書面管轄權協議,應由協議選定的法院管轄;如果沒有管轄協議或管轄協議無效,則進入法律管轄的第三步。 適用的法律管轄權
法定管轄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關鍵問題是合同履行地的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合同也沒有履行,但一方當事人(無論是原告還是被告)的住所在約定的履行合同地點的,被告住所地和約定的履行合同地點的法院有管轄權。當事人可以選擇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協議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訴。先立案的法院取得管轄權,后立案的法院不再具有管轄權,應當裁定將案件移交先立案的法院。合同未實際履行,雙方住所不在約定的合同履行地的,約定的合同履行地與爭議沒有實際聯系,約定的合同履行地的法院沒有管轄權。在本案中,本案只能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轄。
合同已經實際履行,實際履行地點與約定的履行地點不一致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準。協議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當事人可以選擇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協議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訴。最先立案的法院應當取得管轄權,后來立案的法院不再具有管轄權,應當裁定將案件移交最先立案的法院。
(一)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確定管轄的一般規范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4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買賣合同作為一種典型合同,如果發生糾紛,理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該條規定確定管轄,即被告住所地與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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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不同審級的人民法院之間審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權限劃分。我國人民法院的設置分為基層、中級、高級和最高人民法院四個審級,《行政訴訟法》則分別確定了他們各自審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權限范圍。級別管轄的一般標準是:一般案件由基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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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住所地當然沒有異議,問題是如何確定合同履行地以及合同履行地在選擇上是否對己方有利。 所謂合同履行地,通說認為指合同規定履行義務的地點,也即義務清償地點。可具體到個案中,由于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法律行...
合同糾紛的管轄權怎么確定: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2.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
被告住所地當然沒有異議,問題是如何確定合同履行地以及合同履行地在選擇上是否對己方有利。 所謂合同履行地,通說認為指合同規定履行義務的地點,也即義務清償地點。可具體到個案中,由于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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