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先,舊的解釋沒有闡明擔保人在本案中承擔擔保責任后能否向主債務人追償。從《擔保法》第31條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的原則來看,似乎并不排除擔保人的追償權。然而,問題在于,超過時效期限的債務屬于自然債務。主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的自然債務抗辯權也可以針對擔保人,因為擔保人的追償依據是其已代替債務人履行債務,其法律地位已演變為債權人的債權繼承人,它不僅對債務人享有債權,同時也有繼承債權的義務。主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的自然債務抗辯權也成為保證人應當繼承的義務。從這一原則來看,擔保人對擔保人的追索權似乎難以實現,這在實踐中不可避免地帶來困惑。
其次,《擔保法》第30條明確規定,主合同債權人以欺詐、脅迫等手段使擔保人違背真實意思提供擔保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后,債權人仍要求保證人提供擔保的,應當如實告知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的事實,否則構成欺詐。同樣,主債務人主動尋找擔保人的,還應當如實告知主債權的訴訟時效已經屆滿,否則也構成欺詐。因此,舊解釋第35條顯然與《擔保法》第30條相沖突。
關于解釋新擔保制度的規定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保障制度的解釋》(以下簡稱新解釋)第35條改變了舊解釋的做法,規定擔保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仍提供擔?;蛘叱袚鷵X熑蔚?,以訴訟時效期滿為由拒絕承擔擔保責任或者要求返還財產,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人民法院承擔保證責任后,不支持保證人向債務人追償,但債務人放棄訴訟時效抗辯的除外。本規定在實踐中應把握以下幾個方面: 1、擔保人是否可以違約
一、保證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主債權訴訟時效期滿后仍提供擔保的,仍有權以訴訟時效期滿為由拒絕承擔擔保責任。
(二)保證人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主債權的期限屆滿的事實。保證人對債權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以時效期滿為由要求債權人返還財產。需要指出的是,根據本條規定,擔保人只需以時效期滿為由直接提起返還財產的訴訟,而不需要提起解除合同的訴訟。雖然默示原則是債權人或債務人的欺詐行為使擔保合同成為可撤銷合同,但解除合同的訴訟受到舉證責任和排除期限的限制,尤其不利于擔保人權利的保護。對于這種情況,舉證責任應當倒置,即債權人應當證明擔保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的事實。 2、論保證人是否對債務人有追索權
1.保證人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事實。在向債權人承擔擔保責任后,他只能要求債權人返還財產,還是可以向主要債務人追償?對上述規定的新解釋的后半部分是,擔保人在承擔擔保責任后向債務人追償,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務人放棄訴訟時效抗辯的除外。由于債權人只能在連帶責任擔保中單獨起訴保證人,保證人不知道債務人是否放棄訴訟時效抗辯。那么,如果債務人實際上沒有放棄訴訟時效的抗辯,但擔保人并不知道,人民法院承擔擔保責任后不支持上述擔保人向債務人追償的規定,是否意味著只要債務人不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擔保人對債權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是否無權向債務人追償?筆者認為,之所以不能得出這一結論,是因為:如果擔保人在承擔擔保責任后向債務人追償,人民法院將不予支持。前者是分號,所以后半句是承接本文的前半句。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主債權在時效期間屆滿時仍承擔保證責任,即其適用的前提仍然是保證人知道主債權的時效期間屆滿。相反,保證人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在向債權人承擔擔保責任后,仍有權向主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理解與適用》書中闡明了上述觀點。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債務人要對擔保人行使自然債務抗辯權,必須提供證據證明擔保人知道主債權的時效期限已經屆滿,例如,債務人已將上述事實告知擔保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擔保人知道上述事實。
保證人不知道時效期間屆滿,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選擇權??梢韵騻鶛嗳颂崞鹭敭a返還訴訟,也可以向主債務人提起追償權訴訟。由于上述訴訟屬于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看來原則上擔保人不能作為共同被告提出兩種不同的索賠。但是,如果擔保人只能在兩種情況中選擇一種,當其僅起訴債務人行使追償權時,在債務人履行對擔保人的相關義務后,在滿足某些條件的情況下,債務人需要向債權人提起訴訟,要求相關的再追償(或不當得利返還),這必然會造成訴訟負擔。因此,當保證人同時起訴債務人和債權人時,似乎可以將其視為不真實的連帶責任,但直接判定債權人返還財產是適當的,以達到一次解決糾紛、消除糾紛的效果。
2.債務人放棄訴訟時效抗辯的,無論保證人是否知道債務人放棄訴訟時效抗辯的事實,也無論保證人是否知道主債權的訴訟時效已經屆滿,由于保證人對債權人的責任不違反債務人的初衷,因此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唯一的區別是,如果他不知道時效期限屆滿的事實,他可以要求債權人返還財產或向債務人追償;如果他知道時效期限已過,他只能向債務人追償,不能要求債權人返還財產。
三保證人知悉主債權時效期間屆滿,仍承擔保證責任,并知悉債務人未放棄訴訟時效抗辯的,其對債權人的履行屬于其放棄時效抗辯的自愿履行
公司應該替個人償還貸款,但是公司對個人享有追償權。 按照民法規定及其法理,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之間是一種委托關系,求償權的成立必須具備如下要件:第一,保證人有清償被保證債務的保證行為。保證人在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前,對債務人有未來追償權,保證人...
依照我國擔保法的規定,保證作為一種擔保方式,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人先后享有兩項重要權利:一是抗辯權,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保證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首先要看擔保是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可以參見以下法條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期間】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诤贤s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
一、國家機關行使追償權,必須具備的條件是什么(1)賠償義務機關已經向受損失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支付了賠償金,返還了財產或恢復了原狀。賠償義務機關向受害人賠償之前,追償權是不存在的。賠償義務機關的賠償可以基于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調解,也可以...
保證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是多長擔保追償權是指擔保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之后,享有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從擔保追償的定義可以看出,追償權必須是在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之后才能夠行使,如果擔保人并沒有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任何責任,擔保...
擔保追償怎么計算訴訟時效 關于擔保追償權訴訟時效這個問題,擔保人在行使追償權時當注意訴訟時效的限制。根據《擔保法解釋》第42條的規定,擔保人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訴訟時效,自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責任之日起2年內。同時《擔保法解釋》第21條規定,...
公司應該替個人償還貸款,但是公司對個人享有追償權。 按照民法規定及其法理,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之間是一種委托關系,求償權的成立必須具備如下要件:第一,保證人有清償被保證債務的保證行為。保證人在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前,對債務人有未來追償權,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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