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刑法》根據第六十四條的規定,用于犯罪的個人財物應當沒收。
由于財產是包羅萬象的,我國的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對個人犯罪用財產的范圍作進一步規定,導致司法實踐中對犯罪用財產的認定存在很大差異。例如,如果用于犯罪的財產(犯罪工具)價值巨大,且案件本身情節輕微,犯罪工具是否會被沒收?以犯罪為目的臨時使用家庭成員使用的車輛和其他物品。是否會沒收所有車輛和其他物品?如果罪犯使用他人所有的物品進行犯罪,是否應該沒收這些物品?
針對上述問題,理論界和實務界都傾向于限制沒收犯罪財產的范圍。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撰寫《刑事審判參考》第120集第1302號案件從三個方面提出了如何限制的處理意見:如何識別用于犯罪的財產,如何識別我的全部財產,以及沒收時應遵循的原則。
1、用于犯罪的財產,應當是與犯罪關系密切、對實施犯罪有重要作用的財產
犯罪人專門為犯罪準備的財產(犯罪工具),可以直接認定為犯罪使用的財產,予以沒收。對于不專門用于犯罪的財產,則取決于該財產是否與犯罪密切相關。只有密切相關,才能認定為犯罪財產
所謂密切聯系,可以根據財產在實施犯罪行為中是否發揮重要作用,即是否是犯罪完成的重要條件來判斷。同時,從財產在犯罪中是否經常重復使用的角度,可以判斷該財產是否與犯罪密切相關。
例如,摩托車原本屬于日常必需品,但在快速汽車搶劫中,它們是搶劫的重要條件。如果犯罪者經常使用摩托車搶劫快車,摩托車可以作為犯罪工具予以沒收。另一個例子是,犯罪人因瑣事與被害人產生怨恨,騎摩托車前往被害人住所,并對被害人進行了嚴重毆打。由于摩托車不是故意傷害的重要條件,沒有摩托車,犯罪人也可以以其他方式前往受害人住所,而且犯罪人沒有多次使用摩托車實施故意傷害等犯罪,因此不宜將其摩托車作為犯罪工具予以沒收。
同時,用于犯罪的財產也要求行為人具有將該財產用于犯罪的主觀故意。雖然《刑法》第六十四條沒有限制用于犯罪的個人財產必須發生在故意犯罪中,但根據文本解釋,用于犯罪是指行為人對該財產用于犯罪有明確的主觀認識,然后在犯罪中積極使用該財產。在過失犯罪中,行為人不積極追求犯罪結果的發生,對犯罪過程中財產的使用缺乏清晰的認識,因此不應當沒收所涉財產。
例如,在交通肇事罪中,肇事者的車輛不作為犯罪手段被沒收。 2、沒收的財產歸本人所有,沒收不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文本解釋,我的財產是犯罪人在犯罪活動中使用的全部財產。財產不是罪犯本人的財產,而是他人擅自借用、使用的財產,財產所有人不知道該財產是用于犯罪的,應當返還。 在實踐中,經常會有被告的財產被抵押的情況。如果被沒收,肯定會損害相關人員的權利。最高法院法官的意見是,被告用于犯罪的財產以及抵押和其他權利一般不會被沒收。
3、沒收財產應當遵循比例原則,沒收財產的價值應當與犯罪的危害性相等
當用于犯罪的財產在犯罪中起重要作用,并且該財產歸犯罪人所有,而其他人對該財產不享有其他權利時,該財產會被沒收嗎? 例如,如果肇事者駕駛一輛價值數百萬元的越野車,撞上另一個人5000元的簡陋房屋,這輛車會作為犯罪工具被沒收嗎?
在這方面,最高法院法官的意見是:沒收用于犯罪的財產,盡管不是《刑法》規定了懲罰的類型,但仍對被告具有懲罰效力。刑法適用應當遵循罪刑相適應的原則。沒收被告在犯罪中使用的財產時,還應當衡量財產的價值和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如果被沒收財產的價值明顯超過對其行為的處罰程度,則該財產顯然不應被沒收。
因此,在上面的例子中,被毀財產的價值很低。如果沒收價值數百萬的車輛,顯然會造成與行為危害性不符的懲罰。
上述處理意見從三個方面提出了限制沒收犯罪用財產范圍的具體方案,既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含義,也符合公眾的認知,值得律師辦案參考。
在確定用于犯罪的財產時,還有另一個問題:該財產是否含有金錢?在這方面,人們普遍認為《刑法》規定沒收犯罪所用財產,主要是為了特殊預防,剝奪被告人的再犯能力。貨幣屬于一般流通,主要或通常不用于犯罪。因此,原則上不應將其視為犯罪的個人財產,也不會被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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