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們都知道,未成年人與精神病人是需要有監護人對其進行監護的,其中監護人最常見的身份可能就是父母子女配偶一類的身份,而從法律角度來說監護人是享有監護權的。但是,當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那么此時是可以變更監護權的。今天小編就來和大家聊聊,哪些情況下可以變更監護權。
一般來說,變更監護權最常見的情況就是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這一情形,或者說監護人侵犯了被監護人的權益。而這時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監護關系。而只要情況屬實且符合變更監護權的情形,那么法律都會準予變更。
其次來說,當夫妻離婚后,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是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監護權的。不過也有例外,那就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其監護權。
再者就是監護人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時,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另有約定的除外。同時被委托人確有過錯的,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最后就是如果夫妻一方死亡,而另一方將子女送給他人收養,如收養方對子女的健康成長并無不利,又辦了合法收養手續的,那么這種收養關系是成立的。這個時候,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不能夠以收養未經其同意而主張收養關系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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