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適用的法律依據不同
在夫妻共同債務對外效力的認定上,在債權人起訴夫妻雙方的民間借貸等案件中,應依據《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界定某一債務對外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能否由夫妻雙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而在離婚、夫妻一方行使追償權等案件中,認定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適用《婚姻法》第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
二、舉證責任不同
在對外責任的認定上,采用的是形式標準,只要債權人舉證證明夫妻一方負有債務,即可推定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非法債務除外),應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除非夫妻一方能夠舉證證明與債權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的情形。在對內責任的認定上,采用的是實質標準,對于夫妻一方舉證證明一方對外所負擔的債務,應先推定為是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舉債一方應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舉債是為了夫妻共同生活,舉證不能的則該債務由舉債一方個人承擔。
三、法律后果不同
在對外責任的認定上,即使判決確認某一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對債權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該判決仍只有相對效力,只是對于債權人而言視為夫妻共同債務,該筆債務在對內效力的認定上還是需要按照實質標準進行再審查。而針對對內效力作出判決確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可以直接認定該債務在對外效力上亦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就該債務應對債權人負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夫妻一方能否追償不同
在對外責任上,非舉債一方依據生效法律文書所承擔的責任并未終局責任,其承擔責任后,可依照《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行使追償權,當然,如果該筆債務在離婚協議或者法院的法律文書中未涉及的,夫妻一方承擔責任后仍可根據連帶責任的一般原理向舉債一方行使追償權,如舉債一方不能舉證證明該債務系為夫妻共同生活的,則應向另一方承擔清償責任。而在對內責任上,夫妻一方依據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責任份額承擔責任后,不存在向另一方追償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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