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離婚損害賠償要件之一,違法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必須存在因果聯系配偶一方實施的法定違法行為必須是導致婚姻關系破裂而離婚,造成無過錯配偶遭受財產損害和非財產損害的直接原因。離婚財產損害和人身損害均屬于物質損害,必須有充分的證據證明違法行為是發生損害結果的直接原因才能認定有因果關系。離婚精神損害,只需確認夫妻一方有法定違法行為而直接導致離婚的,就可以認定。
2、離婚損害賠償要件之二,因違法行為導致離婚事實的發生我國婚姻法規定,只有因一方侵害行為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才得以請求損害賠償,所以離婚事實的發生也是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之一。依條文觀之,雖有新《婚姻法》第46條所列情形之一,但無過錯方原諒對方的侵害行為沒有提出離婚請求的,不得請求損害賠償,同樣,并非由于這些情形而是由于其他原因(比如受害方的過錯)導致離婚的,受害方亦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3、離婚損害賠償要件之三,必須具有損害結果即因配偶一方實施了法定違法行為導致婚姻關系的破裂,無過錯一方由此受到的財產損害和非財產損害。精神損害是指過錯方因實施特定的違法行為致使無過錯方產生的悲傷、恐懼、怨恨、羞辱等精神上的痛苦而遭受的損害,包括精神利益(如名譽權、自由權、貞操權等)的損害和精神創傷兩個部分,精神創傷表現為憂慮、絕望、怨憤、失意、悲傷、缺乏生趣等精神上的痛苦。
4、離婚損害賠償要件之四,必須有違法行為且有主觀過錯新《婚姻法》第46條明確規定的四種違法行為包括: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實施的是法定違法行為以外的其他違法行為,如賭博、吸毒等,或雖實施了前述法定違法行為尚未導致離婚的,均不屬于離婚損害賠償中的法定違法行為。
離婚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也是以犯罪的構成要件為基礎來構建的。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因此,離婚時在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完畢之后,無過錯方是可以依照上述的情形,請求法院對過錯方判決賠...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以上幾種情形之一的,無過錯方可以在起訴時請求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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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沒有具體規定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但根據第6條第1款的規定,可以確認一般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構成要件有四個,即: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系和主觀過錯。構成一般侵權損害賠償責任,這四個要件缺一不可,否則就不能認定侵權損害賠償的民事責...
什么是婚姻過錯賠償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該條確立了合法的婚姻關系中無過錯方有權請求...
《侵權責任法》沒有具體規定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但根據第6條第1款的規定,可以確認一般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構成要件有四個,即: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系和主觀過錯。構成一般侵權損害賠償責任,這四個要件缺一不可,否則就不能認定侵權損害賠償的民事責...
《侵權責任法》沒有具體規定侵權責任構成要件,但根據第6條第1款的規定,可以確認一般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構成要件有四個,即: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系和主觀過錯。構成一般侵權損害賠償責任,這四個要件缺一不可,否則就不能認定侵權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
我國《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這一規定說明,我國訴訟離婚的法定條件的基本構成要件有兩個方面:一是實質要件,感情確已破裂;而是程序要件,經調解無效。感情確已破裂...
離婚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1、夫妻一方對離婚具有主觀上、行為上的過錯。這是離婚損害賠償的主觀方面要件,即要求一方有過錯,而且該過錯必須是導致離婚的過錯。實施破壞婚姻家庭關系的違法行為必須是配偶一方有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2、一方的行為具有違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