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一致同意進行人工授精
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呢?
現實中就有對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繼承權的爭議——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第十批第50號指導性案例中
明確了通過人工授精出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問題
本期小編圍繞這個話題梳理了相關裁判規則
裁判規則
1.雙方一致同意人工授精的子女視為婚生子女,夫妻一方所立遺囑應為該胎兒保留遺產份額——李某、郭某陽訴郭某和、童某某繼承糾紛案
案例要旨:1.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的精子進行人工授精并使女方受孕后,男方反悔,而女方堅持生出該子女的,不論該子女是否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出生,都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2.如果夫妻一方所訂立的遺囑中沒有為胎兒保留遺產份額,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九條規定,該部分遺囑內容無效。分割遺產時,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為胎兒保留繼承份額。
審理法院:江蘇省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第十批指導性案例第50號
2.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經雙方一致同意進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應視為婚生子女——原告徐忠良訴被告吳梨花離婚糾紛案
案例要旨: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一致同意進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如夫妻雙方未辦理同意手續,但也并未提出反對或不同意見的,應視為夫妻雙方達成一致,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應適用《婚姻法》的有關規定。
案號:(2015)月民一初字第360號
審理法院:江西省鷹潭市月湖區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報》2016年10月13日(第7版)
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一致同意以人工授精方式所生子女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對其均負有撫養義務——李甲訴張甲撫養費糾紛案
案例要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采用人工授精方法所生子女,雖然未辦理書面同意手續,但實施人工授精時,丈夫均在現場,并未提出反對或者不同的意見,視為同意;該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生子女,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無論子女隨哪一方生活,父母對子女都有撫養教育的義務。
來源:《人民法院報》2011年09月29日(第7版)
專家觀點
1.人工授精子女認定為婚生子女的條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復函》,人工授精子女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并適用《婚姻法》關于父母子女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有規定存在兩個前提條件:
第一,必須夫妻雙方一致同意進行人工授精。即采用人工授精方式生育子女必須是夫妻雙方協商一致的行為,如果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進行人工授精而生育子女,則不能直接適用該條規定,認定為婚生子女。
第二,該子女必須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進行人工授精所生。該子女應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進行人工授精所生是指該子女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進行人工授精即可,還是要求該子女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出生,或是指該子女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進行人工授精,并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出生?要回答該問題,必須先回答何為婚生子女。
盡管我國法律明確規定非婚生女子與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但是對于何為婚生子女,何為非婚生子女卻無明確界定。有學者認為,婚生子女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受胎或出生的子女。
參照對婚生子女的理解,筆者認為,如果該子女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進行人工授精,則不論人工授精后,雙方夫妻關系是否因為離婚或者一方死亡而終止,該子女均應視為婚生子女;如果該子女系男女雙方一致同意進行人工授精,但其出生時,該男女雙方已經登記成為合法夫妻,則該子女亦為婚生子女。
總之,只要符合以上兩個條件,則該子女視同婚生子女,其與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與其他經自然方式生育的子女與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一致。
(江必新、何東寧、肖芳著:《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裁判規則理解與適用》(婚姻家庭卷),中國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25頁)
2.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對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認識或認定,在前幾年中,曾經有過很大的爭論。通過最高人民法院明確的司法解釋,統一了理論上的認識和實務中的認定口徑。具體分析起來,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有下面三種情況:
第一,由夫的精液實施人工授精使妻受胎而生的子女,自應為婚生子女,與父母產生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在這種情況下,子女是父母雙方精、卵結合的結果,具有必然的血緣關系,自無疑問。這種情況一般不會引起民事上的爭議。
第二,經夫的同意,以他人的精液,或者以他人的精液和夫的精液混合,使妻受胎而生的子女。對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法律地位認識的分歧,主要是指這種情況。對此,應推定該子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夫不得提出婚生子女否認之訴,第三人也不得爭論其父子關系的不存在,提供精液之人也不得主張非婚生子女的認領。這是因為,無論人工授精的精液是否與丈夫的精液混合,只要丈夫同意采用人工授精方法使妻受胎,就是夫妻雙方系以獲得共同子女的積極意思所生的子女,應視其為夫對婚生子女否認權的拋棄,不再享有這一權利。從另一方面看,提供精液之人,將自己的精液通過醫院而提供給他人,亦視為其放棄了自己對該精子所生子女的認領權,自然不得請求認領子女為自己的親生子。至于通過非正當渠道提供精液使他人受胎、生產者,對其子女亦無權認領。
既然經夫的同意實施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在父母與該子女之間就當然產生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關系。父不得推卸、免除其父的責任。
第三,未經夫同意而實施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未婚女子采取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均為非婚生子女。對此,夫可以行使婚生子女否認權,否認該子女為自己的親生子,不承擔父的責任。至于提供精液者與該子女的母親可否請求或要求非婚生子女的認領,一般均采否認態度。史尚寬先生認為,這種關系難認有父子關系,蓋此不適于樹立父子關系之本質。
(楊立新著:《楊立新民法講義》(婚姻家庭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301~302頁)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復函》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冀法(民)(1991)43號《關于夫妻離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確定的請示報告》收悉。
經研究,我們認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一致同意進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間權利義務關系適用《婚姻法》的有關規定。
以上意見,供參考。
來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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