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
1996年被告人王某在電大讀書時與李某相識并成為朋友。2001年8月至12月,王某先后以辦工廠缺資金、還高利貸借款和患腦瘤需錢治療為由共從李某處借款10萬元。王某將該款用于裝修房屋、購買家具、還債等。2002年3月,李某得知王某所有借款均系虛構,即多次催其還款。同年4月15日,王某寫了一張10萬元的借條給李某。同年12月31日,王某又與李某簽訂了一份還款協議,以其住房一套作價6.2萬元抵做還款,其余欠款在一年內還清,房產在2003年元月10日前辦完抵押手續。但在約定期限內,王某既未還款也未辦理房產抵押手續。
「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王某主觀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客觀上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得李某人民幣10萬元,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王某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她虛構借款理由只是民事欺詐行為,主觀上并不具有詐騙的故意;客觀上王某欠款不還只是暫無還款能力,且其已向李某出具借條并與他簽訂了還款協議,李某可據此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王某還款。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錢財,數額較大的行為。本案被告人王某在向李某借款時,虛構了辦工廠缺資金、還高利貸借款和患腦瘤需錢治療的借款理由,即借款后改變了原所稱借款用途將其用于裝修房屋、購買家具、還債等。王某該行為是否構成詐騙罪要結合該罪的主客觀構成要件來分析。
首先,主觀上王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錢財的故意,從本案的案情看,王某的本意是向朋友李某借款,為促使李某答應,便編造了辦工廠缺資金、還高利貸借款和患腦瘤需錢治療等燃眉之急為由分期分批向李某借款10萬元,后來在李某催其還款時她出具了借條,并與其達成還款協議,這說明李某也已認可雙方的這種民事借貸關系,王某主觀上并無非法占有這10萬元的目的。司法實踐中,民事借貸案件借款方改變約定的借款用途的情形也屢見不鮮,出借方依法可以中止合同并追究借款方的違約責任,不再發放貸款,但借款方并不應此構成詐騙罪。客觀方面王某雖然有虛構借款理由的行為,但其與李某間還是有借款的內容和形式,此舉應該認定為民事欺詐,而非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詐騙犯罪行為。至于其后來欠款不還是因暫無還款能力,而不是一開始就是為了虛構事實騙錢,后因此拒不還款。
綜上,王某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她與李某的借款關系屬于民法調整范圍。
(作者單位:江西省撫州市臨川區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法院網
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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