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人撤銷之訴和案外人再審申請制度的區別
第三人撤銷之訴,是2013年施行的新民訴法新增的、規制惡意訴訟的新制度。
第三人撤銷之訴、案外人再審申請制度、執行異議之訴,都是對虛假惡意訴訟進行多方面的規制,避免債務人通過虛假訴訟的執行或虛假訴訟侵犯第三人權益。但制度的當事人、適用階段、程序等方面各有區別。
為對此上訴三種制度的區別,有必要對訴訟中的第三人和共同訴訟當事人的區別或聯系進行詳細的了解和區分
一、第三人和共同訴訟當事人
1、訴訟標的不同
必要的共同訴訟當事人:訴訟標的是共同的,對訴訟標的態度一致,或共享權利、或共擔義務。
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對訴訟標的持有全部權利,排除其他人的權利。
2、訴訟地位
必要的訴訟當事人:或共為原告、或共為被告,是原被告之間的爭議;
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既不為原告也不為被告,獨立存在與原被告之外,可獨立起訴
3、參加方式
必要的共同訴訟人:在原告起訴或被告被訴時,應一同參加或法院追加
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法院不能主動追加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和案外人申請再審制度的區別
1、制度性質不同
第三人撤銷之訴:是“補審”不是“再審”,——對應當審理而未審理的訴的一部分進行的補充審理(基于該制度當事人是訴訟第三人提出)。
只有第三人能夠提出足以影響本訴裁判的證據或事實時,方能啟動第三人撤銷之訴程序;只有本訴裁判與第三人有實質上的利害關系時,第三人才能成為撤銷之訴的適格當事人。
案外人申請再審制度:
2、第三人撤銷之訴:是本訴之外的“參加之訴”。案外人再審制度是本訴之外的“再審制度”。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法律規定:民訴法第56條原有的關于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兩個款項之下直接增加一款,規定“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與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可見,第三人撤銷之訴,限于本可參加到原訴訟中的適格第三人,不包括原訴訟中遺漏的必要訴訟當事人。
案外人再審申請之訴的法律規定:2008年12月1日施行的《最高院關于適用民訴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42條”因案外人申請人民法院裁定再審的,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案外人應為必要的共同訴訟當事人,在按第一審程序再審時,應追加其為當事人,作出新的判決;在按第二審程序再審時,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應撤銷原判,發回重審,重審時應追加案外人為當事人;案外人不是必要的共同訴訟當事人的,僅審理其對原判決提出異議部分的合法性,并應根據審理情況作出撤銷原判決相關判項或者駁回再審請求的判決;撤銷原判決相關判項的,應當告知案外人以及原審當事人可以提起新的訴訟解決相關爭議。”
可見,案外人再審申請之訴,是遺漏的共同訴訟當事人,因生效判決對其產生的法律利害關系,可以申請法院裁定再審。法院認定該申請人為共同訴訟當事人的,可以啟動再審程序,并根據不同情況將其直接追加為當事人或者發回沖上。
對于第三人是有著嚴格的把控,不是所有人都可以作為第三人的。第三人撤銷之訴是一種新規定的新制度,實行時間不到五年。如果您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在進行法律咨詢。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性質 根據訴的請求的性質和內容的不同,訴分為確認之訴、給付之訴和形成之訴,第三人撤銷之訴屬于形成之訴。形成之訴,是指原告通過判決設定、變更或消滅權利或者法律關系。在我國形成之訴也稱為變更之訴。第三人撤銷之訴是一種事后的特殊救...
第三人撤銷之訴管轄法院 一、是否由原審法院管轄系屬? 第三人撤銷之訴不同于再審之訴和執行異議之訴,其在本質上屬于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新訴,雖然其在一定程度上是對已形成生效判決的原訴的再次審理。但雙方當事人的地位已發生了改變,由案外的第三...
第三人撤銷之訴是一種事后的特殊救濟程序,針對的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作為一種事后非常的救濟措施,應嚴格限定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適用條件。第三人撤銷之訴作為一種非常救濟制度,對生效裁判的權威性產生了很大沖擊,故在司法實踐中應該正確理解和運用這...
案外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類型 根據管轄法院、審理范圍、判決效力等方面的差異,可以將案外第三人撤銷之訴劃分為以下四種類型: (一)再審型案外第三人撤銷之訴 再審型案外第三人撤銷之訴,是指受判決不利影響的案外第三人以自己的名義向原受案法院提請重新...
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時,需要提供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 對申請法院撤銷該調解書的請求,法院應當適用何種法律程序予以解決,主要有以下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通過復議程序解決。 根據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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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銷之訴,即為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其目的和意義在于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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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銷之訴,即為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其目的和意義在于矯正...
一、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具體運用 原告人適格問題 依據新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并非所有第三人都有作為原告人的當事人適格,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必須是原訴訟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若第三人屬于應參加訴訟的共同訴訟人,則其實屬當事人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