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伙人怎樣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
有限合伙人如何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不管是部分轉讓還是全部轉讓),實際上涉及兩個問題:
一是有限合伙人是否可以不經合伙企業的其他成員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就象股份公司股東轉讓其股份或者有限公司股東將股份轉讓給其他股東那樣;還是需要象有限公司股東將股份轉讓給股東以外的人那樣經多數其他成員同意后才能轉讓。
二是對該財產份額有優先購買權的合伙人究竟是全體合伙人,還是僅有普通合伙人或者僅有有限合伙人才有優先購買權。
有限合伙人雖然不執行合伙企業的事務,但有限合伙人對合伙事務畢竟擁有一定程度的管理權與監督權,其與普通合伙人的關系與公司股東之間的關系相比還是要密切一些,因而有限合伙人的人身因素對有限合伙企業的運行是有一定關系的。有限合伙人是將其財產份額轉讓給其他有限合伙人(轉讓給普通合伙人的情況詳后),固然可以不經合伙企業的其他成員的同意;但如果有限合伙人將其財產份額轉讓給合伙人以外的人而實際上導致新的有限合伙人入伙,就應當要有全體普通合伙人的同意和多數有限合伙人的同意。
現行《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新合伙人入伙應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這雖然只是針對普通合伙企業的規定,其立法精神在有限合伙企業的有關規定中也應當得到體現。當然,這種嚴格的限制性規定可能會造成有限合伙人無法及時將其投資變現的問題,另外這種做法也會與有限合伙人財產份額的繼承和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現行《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二條有“合伙人個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個人所負債務的,……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的規定)的情形產生不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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