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合伙企業與有限合伙企業的區別
1、普通合伙企業的所有出資人都必須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即合伙人全部為普通合伙人;而有限合伙企業中一部分出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一部分出資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有限合伙企業只有一個普通合伙人時)或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企業中有兩個或以上普通合伙人)
2、普通合伙企業的投資人數為二人以上,即對投資人數沒有上限規定;而有限合伙企業的投資人數為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且至少有一個普通合伙人
3、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當然,根據合伙協議約定或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委托一個或數個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而有限合伙企業中的有限合伙人不得執行合伙企業中的事務。
4、普通合伙企業的出資人不得在合伙協議中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擔企業的全部虧損;而有限合伙企業根據合伙協議的約定可以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不得約定企業全部虧損由部分合伙人承擔。
5、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與他人合作經營與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伙人可自營或與他人合作經營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6、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業進行交易,但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與合伙企業進行交易,當然,合伙協議約定不能進行交易的除外。
7、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以其出資份額出質,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則其出資行為無效;有限合伙人可將出資份額出質,但合伙協議約定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其出資份額出質除外。
二、有限合伙人與普通合伙人在法律規定上可以作如下的區分
(1)對企業債務的責任承擔方面
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可以看出,普通合伙人對企業債務的承擔范圍要大于有限合伙人。
(2)與本企業交易方面
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因此,在關聯交易方面,法律允許有限合伙人與本企業進行交易。
(3)在競業禁止方面
根據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可以看出,法律允許有限合伙人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4)在財產份額出質方面
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5)在財產份額轉讓方面
根據規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可以看出,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轉讓時,僅需要按照規定進行“通知”。
(6)在出資方面
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而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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