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先生和崔女士是一對普通夫妻,生活條件一般,于是申請了北京的經濟適用房。雙方共同出資購買了房子,購房價格為50萬元,因為申請人是周先生,所以就登記在他的名下。兩人后來因為感情不和離婚,但是對于該套經濟適用房,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周先生認為,該房屋還不能進行上市交易,不能進行分割;而崔女士認為,房子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該一人一半。請問該房是否應該平均分割?
律師說法
經濟適用房指的是已經被列入國家計劃,由當地政府組織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集資建房單位建造,以極低的價格向城鎮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房屋,既是帶有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又是一種為解決低收人人群住房問題 仍屬于利用夫妻共同財產在婚后購買房屋,因此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在離婚時可以進行分割。
保障性住房帶有很強的政策屬性,以北京的經濟適用房為例,經濟適用房以2008年4月11日為“分水嶺”,其上市轉讓時,土地出讓金的交納采取老房老辦法、新房新辦法。老房按成交價的10%收取,新房按市場價與購買價的差額70%收取。而且還有例外情形,北京34項重點工程的被拆遷戶,再次上市銷售經適房,只要房屋產權證滿5年、取得契稅完稅憑證,簽訂“購買經適房合同”的日期即使過了新老辦法的分界點,仍執行老辦法,享受“上市成交價10%”的待遇。
該案審理過程中,經女方申請,法院委托評估公司對上述房屋價值進行評估。評估結論為:“房產價值200萬元,在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滿五年后,可以按市場價出售,但應按原購房價格和出售價格價差的70%補交土地收益款,實際補交的土地收益款以交接時的價格為準,此次估價結果未扣除此費用。”該房屋房產證登記時間為2012年3月15日.當時尚不具備滿五年上市交易的時限要求。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房屋系雙方共同財產,評估結論中指明房屋出售價格應當按原購房價格和出售價格價差的70%補交土地收益款,而估價結果未扣除此費用,所以法院確定房屋交易價值時應對此予以扣除。根據查明的事實,訴爭房屋歸男方所有為宜,由其給付女方折價款,具體數額綜合房屋屬性、居住價值、新購房成本等因素依法酌定,最終確定男方給付女方折價款57萬元。本案中,法官考慮雙方對房屋的各自貢獻、過錯,房屋的面積、市場價的差額等因素,最后將房屋判歸周先生,酌情以扣除土地收益款后評估價的60%計算出折價款給崔女士。
因此,經濟適用房并不是按照市價來直接平均分割,需要考慮到土地收益款的扣除,也考慮到照顧女方的原則以及新購房成本等因素來分割。
摘自:《離婚法律指南》,法律出版社2017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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