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網上購買化妝品竟然汞中毒誰負責
【案情經過】
2014年5月4日,張女士花99元在京-東商城網站上買了一套名為“**脫麗露美白祛斑五件套(美白保濕祛斑補水去黃去黑色素)”的化妝品,套裝中包括:清爽美白潔面乳、養白素、晚霜(美白祛斑霜)、日霜(深層護理霜)、玫瑰修復液。
張女士就醫的記錄顯示,使用了上述美白祛斑產品不久后,她的身體開始出現不良反應:“2014年6月13日,眼瞼出現水腫,尤其以晨起明顯”,“8月15日發現下肢水腫”。
“先后去了三個醫院。最后去的是307醫院。”張女士在這里被確診為汞中毒,并伴有腎病綜合征和低蛋白血癥。隨后,張女士于2014年9月10日、2014年9月29日兩次住進307醫院的中毒救治科,進行“驅汞、改善循環、補液促排”治療,兩次住院時間共計21天。
307醫院的出院記錄顯示,張女士的入院主因是“眼瞼水腫3月余,雙下肢水腫1月余”,血尿毒檢示血汞24.7ng/ml,尿汞29.5ng/ml。張女士覺得很納悶,自己好端端的,怎么會突然“汞中毒”呢?
在醫院治療期間,一位醫生提醒了張女士。“大夫問我是不是使用了什么化妝品,我就說用了**脫麗露。”
顧客維權
起訴平臺和第三方賣家索賠16.8萬元
張女士所購**脫麗露的賣家是“雨滋專營店”。它是**雨滋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在京-東商城開設的第三方網店。據了解,**雨滋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是**脫麗露的代理銷售商。
數次就醫、兩次入院,張女士身體受到傷害,經濟上受到損失。張女士找到京-東商城和**公司,就醫療費用、誤工費等協商賠償事宜。“第一個找的是京-東的客服,隨后又找了**公司。但答應的賠償金額太少,連誤工費都賠不了。”張女士的家人接受記者采訪時說。
協商未果,張女士將京-東商城和**公司訴至通州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連帶賠償醫療費31465.08元、誤工費11277.32元、交通費2000元、住院期間伙食費2100元(住院共21元,每天100元)、營養費10000元、護理費5793元、公證費1140元、精神損害賠償金100000元、鑒定費5000元,以上共計168775.4元。
在張女士看來,法律規定產品銷售者因產品質量問題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所以**公司作為化妝品的代理銷售商理應承擔責任;京-東商城系“松節脫麗露美白祛斑五件套”商品的銷售平臺,其在經營的商城網頁上對所售美妝商品作了100%正品保證的宣傳,也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電商辯解
檢驗過銷售商資質別人用了沒問題
面對張女士的訴訟,京-東商城辯稱:該公司僅提供網絡平臺服務,既非產品銷售者,也非產品生產者,并非買賣合同的相對方。并且,京-東商城已經盡到了法定義務,確保了入駐商家的合法性,不應承擔連帶責任。
京-東商城還認為,張女士的病理癥狀與“松節脫麗露美白祛斑五件套”沒有因果關系。首先,該美白產品是經檢驗合格的產品。其次,張女士使用該美白產品期間可能攝入其他含貢物質導致其汞中毒。再者,張女士并非是唯一通過京-東商城平臺從**公司處購買并使用該化妝品的消費者,但別人用了之后都沒出現問題。
京-東商城提交了與****公司簽訂的協議。雙方約定,雨滋店鋪內商品,均以其自身名義進行商品信息上傳、展示、咨詢答復、商品銷售等;其銷售及服務出現爭議、糾紛,國家機關機構調查時,由其以銷售者身份處理。京-東不參與店鋪經營,也不直接介入**公司與其他人的糾紛。**公司還提出,其作為互聯網平臺提供者,已經檢驗了**公司的資質。
**公司辯稱,張女士沒有證據證明是該公司所售出的化妝品導致其汞中毒。**公司還認為,他們并非上述美白化妝品的唯一銷售者,張女士完全可能是在淘寶或其他網站上或者是實體店買到涉案化妝品。
法院審理京-東未盡到監管義務應承擔連帶責任
在通州法院看來,案件的主要爭議焦點有三個。第一個,是涉案產品與張女士汞中毒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法院審理認為,張女士購買的“**脫麗露美白祛斑五件套”經專業鑒定機構鑒定,汞含量超過國家法定標準7000余倍,其本人在使用該產品后出現身體不適癥狀,經醫院診斷病情為汞中毒等,據此可以認定該產品汞含量超標與張女士汞中毒等損害后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公司在法庭上要求張女士證明確實是使用了涉案產品才導致損害后果,但法院認為,涉案產品是日用品,要求張女士證明既往已經發生的日用事實,無異于大大加重了她的舉證責任。法院結合日常生活經驗中護膚品的每日使用量、購買涉案產品與病發的時間間隔、涉案產品的剩余量等,認定張女士確實在購買產品后進行了實際使用,且被鑒定的產品即是通過京-東商城平臺從**公司處購買的產品。
案件的第二個爭議焦點是,京-東商城是否應與**公司一起承擔連帶責任。法院認為,京-東商城與**公司簽訂的平臺服務協議,是二者之間的內部約定,不能以此對抗第三人;多數消費者在京-東商城網站上購買商品,是出于對**公司的信任,而非對第三方經營者的信任,這種信任即認為所有通過**公司網上平臺銷售的商品均是符合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
**公司作為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收取了平臺使用費,應當對第三方經營者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和約束,確保其提供符合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公司作為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未盡到對第三方經營者的監管義務,明知或者應知**公司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造成消費者的損害后果,依法應當與**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案件的第三個爭議焦點,是張女士汞中毒、腎病綜合征及低蛋白血癥三項癥狀,是否均由涉案產品引起。
【律師解讀】
最終判決賠償買家5.4萬元包含看病誤工等費用
法院認為,張女士提交證據證明其在京-東商城購買了**公司出售的涉案產品、產品汞含量超標及張女士產生了汞中毒、腎病綜合征和低蛋白血癥的損害后果,張女士盡到了舉證責任;被告如果想否認腎病綜合征及低蛋白血癥不是使用涉案產品所致,應當提供證據證明,但京-東商城和**公司均未提供證據,故法院對其答辯意見不予采信。
對于張女士的各項具體損失,法院表示,對于她要求的醫療費,以其提供的醫療費票據為準;誤工費依據單位證明確定;對于她要求的交通費,法院按照其就醫情況酌定;對于她要求的住院伙食補助費,法院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即每日五十元計算,住院期間共21天;對于她要求的營養費,法院結合醫囑及其具體傷情予以酌定;對于她要求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法院根據其傷情及致損原因予以酌定。對于她要求的護理費,因其未提供需要護理的證據,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通州法院判決**公司賠償張女士醫療費31283.71元、誤工費11277.32元、交通費1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50元、營養費5000元、精神損害賠償金5000元,共計54611.03元,**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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