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鑒定時注意什么時候會超過時效規定
1、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2、從工傷認定申請人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供或補正完整材料之日起,工傷認定一般應在30天內或者75天內完成。
3、工傷認定的受理期限: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收到完整材料的15天內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決定。
4、工傷認定的決定期限: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決定,但是如果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尚未作出結論期間,適用時限中止;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5、特別注意事項:如果因為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爭議的,目前各地實務中,對解決勞動爭議的時間一般不計入工傷認定申請期限。
綜上所述,關于工傷鑒定時注意什么時候超過時效規定,在工傷認定過程中,涉及到時效規定主要包括,工傷事故發生后,用人單位須在30日內申請工傷認定,也可由勞動者及其直系親屬在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認定部門在收到申請后十五天內決定是否受理,一旦受理應在十五天最長不超過六十天出具認定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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