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什么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是指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行為。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犯罪構成
該罪的構成要件為:
1)該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可以是任何單位和個人;
2)侵犯的客體為他人合法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和國家商標管理秩序;
3)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銷售的。如果行為人不知情,不構成本罪;
4)客觀方面必須具有經銷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并且經銷金額較大的行為。經銷包括批發、零售、代銷等形式。對于犯罪嫌疑人實施銷售假冒注冊商標時是否明知的認定,應當根據案件的客觀事實認定,只要能證明其知道或應當知道銷售的是仿冒品的,即可以認定為明知。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相關法律
1.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司法解釋: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銷售金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與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區別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與銷售偽劣產品罪區別主要有三點:
1、從客體上分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侵害的客體是商標權人的商標專用權和消費者的合法利益,其中,侵犯商標專用權是主要方面。而銷售偽劣產品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其中,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主要方面。
2、從客觀要件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或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銷售偽劣產品罪在客觀方面則表現為行為人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行為。
3、從產品、商品性質上看,銷售偽劣產品罪犯罪的對象是偽劣產品,其產品是不合格的。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犯罪對象是假冒他人已注冊商標的商品,它可能是偽劣產品,也可能是合格產品。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未遂形態筆者認為,對于行為人以銷售為目的購進大量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但尚未來得及銷售的,應當按照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未遂)定罪量刑。這里主要涉及到兩個主要問題,一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是否可能存在未遂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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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本條是關于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及其刑罰的規定。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行為,侵犯了商標注冊人的商標專用權,而且,客觀上使大量的偽、劣、次產品進入市場,對名優產品及同類產品造成沖擊,也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構成本條規定的犯罪,...
概念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是指違反商標管理法規,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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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戚冰、錢巍系夫妻,2013年6月16日至2014年7月31日間通過微信軟件等途徑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手提包、皮帶等),后又租用韶關市區解放路某大廈的房間存放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待售。2014年8月1日12時,公安機...
論假冒注冊商標罪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界限如何區分假冒注冊商標罪的犯罪對象是他人的注冊商標,而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可能是偽劣商品,也可能不是偽劣商品。如果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同時又是偽劣商品,則存在假冒注冊商標罪與生產、銷售偽劣商...
本罪的實行行為是銷售。所謂銷售,是指將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所有權有償出讓給他人。商品所有權轉移及轉移的有償性是銷售的本質特點。至于銷售的形式,不管是批發還是零售,是市場銷售還是內部銷售,是收取金錢還是實物等等,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在實務中,...
【案情】 2011年底,鞏某為非法牟利,自他人處低價購得明知是假冒飛天茅臺注冊商標的白酒,加價后售出,獲利共計人民幣54萬余元。經鑒定,涉案白酒不是茅臺酒,但符合國家酒類檢驗標準,系合格品。 【分歧】 觀點一:鞏某的行為構成銷售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