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不同的遵循原則
1.國內信用證。國內信用證所遵循的原則是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國內信用證結算辦法》(以下稱《結算辦法》)等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當國內信用證在實施過程中,各有關當事人對一些技術問題存在不同看法時,就需按《結算辦法》的條款予以解釋。
2.國際信用證。國際信用證所遵循的原則目前是國際商會一九九三年修訂本、第500號出版物《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以下稱《統一慣例》)。當國際信用證在實施過程中,各有關當事人對一些技術問題存在不同看法時,就需按照《統一慣例》的條款予以解釋。
二、適用范圍內外有別
1.國內信用證。國內信用證的適用范圍是境內企業之間商品交易的有限的跟單信用證結算,不包括備用信用證。其適用范圍較小,僅限于境內的貿易結算。
2.國際信用證。國際信用證的適用范圍是各國愿意在其信用證文本中注明采用該統一慣例開立的一切跟單信用證及備用信用證。其適用范圍較大,是境內與境外之間的雙邊或多邊貿易結算的工具。
三、單一形式與雙重形式
1.國內信用證。國內信用證只有單一形式,即不可撤銷一種形式。對受益人、議付行或付款行、開證申請人、開證行等當事人而言,盡管靈活性小,但易于控制,安全性高。
2.國際信用證。國際信用證的形式有兩種:可撤銷與不可撤銷。就其可撤銷性質而言,盡管開證申請人的靈活性很大,但受益人不易控制,安全性低。如果開證申請人在開證行的配合下,在貨物剛起運后,鑒于種種因素,突然將信用證撤銷,這將給受益人帶來很大的麻煩,甚至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因此,在實際操作中,一般情況下,受益人不接受,也不敢接受可撤銷跟單信用證。在國際商會對其準備執行的第500號出版物《統一慣例》最后一次討論稿中曾規定:如果信用證中沒有規定可撤銷與不可撤銷,就是可撤銷跟單信用證。但在最后定稿并通過時,國際商會順應各方意見,將該條款改為現在的《統一慣例》第六條:可撤銷信用證與不可撤銷信用證。
a.信用證可以是:Ⅰ.可撤銷的,或Ⅱ.不可撤銷的。
b.因此,信用證須注明是可撤銷的或是不可撤銷的。
c.如無此項注明,信用證應視為不可撤銷的。
四、大類相同、小類大不相同
1.國內信用證。國內信用證的種類就《結算辦法》而言,首先限定在跟單信用證這個范圍之內,主要有下列三種跟單信用證:即期付款信用證、延期付款信用證、議付信用證。沒有小類之分。
2.國際信用證。國際信用證的種類就《統一慣例》而言,首先限定在一切跟單信用證及備用信用證這個范圍之內,主要有以下五種信用證:即期付款信用證、延期付款信用證、承兌信用證、議付信用證及備用信用證。在此基礎上,在國際信用證實務中,國際信用證還可再分為:可轉讓和不可轉讓信用證、保兌和不保兌信用證、循環和非循環信用證、有追索權和無追索權信用證、假遠期信用證、對開信用證、背對背信用證、紅條款信用證、條件支付信用證、清償信用證、受益人抬頭信用證、快速跟單信用證、備用信用證等等。
五、議付的概念不同
(一)限制性不同
1.國內信用證?!督Y算辦法》第三章第十八條對國內信用證議付作了專門規定:議付是指信用證指定的議付行在單證相符條件下,扣除議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給付對價的行為。僅審核單據而未付出對價的,不構成議付。《結算辦法》第十九條也規定:議付行必須是開證行指定的受益人開戶行。未被指定議付的銀行或指定的議付行不是受益人開戶行,不得辦理議付。由此可見,國內議付信用證只是被開證行指定的限制議付信用證,而不是公開議付信用證。受益人無法根據自己的需求在自己開戶的銀行中擇需交單索償。同時,如果開證行為了照顧自己系統行的利益,其指定的議付銀行是開證行在議付地的系統行,但不是受益人的開戶銀行。根據第十九條規定,受益人還必須在開證行在議付地的系統行開戶,這將給受益人帶來不必要的麻煩。但限制的受益人的開戶行議付單證,而并非一定是開證行在議付地的系統行,就對安全出單,以免其他人制假詐騙,保護受益人的利益,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國際信用證?!督y一慣例》第十條第B款第11節對國際信用證議付作了專門規定:議付意指被授權議付的銀行對匯票及/或單據給付對價。只審核單據而未付出對價不構成議付。這里說的被授權議付的銀行既可以是限制性的議付行,也可以是非限制性的、可接受公開議付邀請的任意銀行。如果是后者,受益人就能非常方便地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交單索償了。
(二)適用范圍不同
1.國內信用證。在《結算辦法》中已明確規定國內信用證種類有三種:即期付款信用證、延期付款信用證和議付信用證。
即期付款信用證,是以銀行為付款人的信用證,一般不需要匯票,由銀行直接承擔憑單證向受益人(通過經辦行)即期付款的責任。付款行通常為被開證行授權付款的經辦行、或開證行本身。如果付款行是受益人交單索償的經辦行,受益人在單證相符的前提下,可立即得到貨款,而經辦行代開證行墊付貨款的利息,則由授權人——開證行承擔。
延期付款信用證,是以銀行為付款人的、以貨物發運日后定期付款的信用證,一般不需要匯票,由銀行直接承擔憑單證向受益人(通過經辦行)遠期付款的責任。付款行通常為被開證行授權付款的經辦行、或開證行本身。如果付款行是受益人交單索償的經辦行,受益人在單證相符的前提下,可到期得到貨款,而經辦行代開證行墊付貨款的利息,則由授權人——開證行承擔。
議付信用證,是開證銀行授權在單證相符的前提下,某一特定銀行或任意銀行,對受益人提交的匯票及/或單據給付對價的信用證,一般需要匯票。議付行通常為被開證行授權付款的受益人的開戶行或其他銀行。受益人在單證相符的前提下,可立即或定期從議付行得到貨款,而議付行代開證行墊付貨款的利息,則由授權人——開證行承擔。
因此,《結算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自身就有矛盾,不易理解,不易操作。而且,與國際慣例也不適應。
2.國際信用證?!督y一慣例》對國際信用證議付的適用范圍沒有作專門規定。上述對議付信用證的特點和功能的探討就是國內外對議付信用證的理解。
(三)利息承擔人不同
1.國內信用證?!督Y算辦法》第三章第十八條對國內信用證議付的利息承擔人明確規定為信用證受益人。這里有兩個問題需要討論:一是信用證受益人承擔議付利息是否合理;二是遠期利息由誰承擔?我們知道,一個信用證的產生到結束,會產生一定費用,并花費一定時間。在這整個過程中,無論有關各方提供了多少服務、產生了多少費用,包括議付行被開證行授權對受益人單證進行議付而產生額外利息,都是因為開證申請人的要求而發生的,因此,按照誰發起誰負責的原則,開證申請人應該承擔由此而產生的一切費用、利息及風險。至于買賣雙方已就有關費用、利息及風險達成協議并規定在信用證中,則另當別論,應該按照信用證條款執行。這也是買賣雙方的合法權利,銀行不易強行規定。因此,在《結算辦法》中硬性規定議付利息由受益人承擔并不合理。如果按照《結算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議付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證。那么延期付款的利息由誰承擔呢?該辦法并未明確說明,但遠期付款的利息肯定要有人承擔。如果由開證申請人承擔該利息,似乎合情合理,因為延期付款就是對開證申請人的資金融通。如果籠統地扣除議付利息(含延期付款利息)將余款付給受益人,事實上就是讓受益人在給開證申請人融通資金后,自己再承擔利息,豈不怪哉?因此,《結算辦法》第十八條應該加一段: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延期付款利息由開證申請人承擔。
2.國際信用證?!督y一慣例》第十八條第C款對此也有明確規定:Ⅰ.一方指示另一方提供服務時636f7079e799bee5baa6e79fa5e9819331333332633036,指示方有責任負擔被指示方因執行指示而產生的一切費用,包括手續費、費用、成本或其他開支等。Ⅱ.即使信用證規定費用由指示方以外的一方負擔,而這些費用未能收回時,指示方最終仍負有付款責任。由此可見,國際信用證議付的利息承擔人已明確規定為信用證開證申請人。當然,信用證另有規定者除外。
貿易融資概述
貿易融資是指銀行對進口商或出口商提供的與進出口貿易結算相關的短期融資或信用便利。是企業在貿易過程中運用各種貿易手段和金融工具增加現金流量的融資方式。國內貿易以前多采取不規范的滯留應付款,在國內商業票據逐步發展之后,利用商業票據融資的方式得到了加大發展。在國際貿易中,規范的金融工具為企業融資發揮了重要作用。這里主要介紹國際貿易中運用各種金融工具融資的方式。貿易融資方式
貿易融資方式主要有:保理、信用證、福費庭、打包放款、出口押匯、進口押匯.保理
保理融資,是指賣方申請由保理銀行購買其......
導讀國內信用證業務形態各異,模式多樣,優勢何在?優秀的銀行怎樣為我們展示了不一樣的國內證業務。1、便利的再融資,靈活的付息、計息方式,便于財務成本的控制(議付、代付、賣方押匯、買方付息、福費廷);2、收到信用證,獲得銀行信譽的收款保障。 1國內信用證解析國內信用證:有條件的付款承諾(跟單);銀行承兌匯票:無條件的付款承諾(光票);押匯:發放流動資金(直接支付);議付:貼現;福費廷:票據賣斷;打包放款:發貨前的融資;轉讓:背書(國內信用證禁止轉讓);即期付款:5個工作日付款;延期付款:5個工作日承......
辦理國內信用證流程是什么?國內信用證是一種人民幣貿易結算方式,是銀行根據審評者的要求開出的付款承諾,以多種方式付款,如議付等。附帶保證金、期限和結算上的多種原則。國內信用證的一般流程為供貨與采購方簽訂合同后在銀行申請開證,通知到達后發貨、交單,參與的三方分別付款。以下是流程介紹:一、國內信用證介紹(一)產品介紹國內信用證是指開證行依照申請人的申請開出的不可撤消、不可轉讓的,憑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支付的付款承諾,適用于國內企業之間商品交易,受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國內信用證結算辦法》規范。(二)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