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8月9日,楊先生與吳先生在房屋中介公司居間下簽訂了《房屋買賣定金協議》,楊先生當場交付了定金20000元,吳先生出具了收條。幾天后,楊先生去房屋所在小區辦事,從周圍鄰居口中得知自己所要購買的房屋存在安全問題。楊先生傻眼了,當即聯系中介公司業務員,業務人員表示不清楚房屋存在安全問題的情況。
無奈之下,楊先生幾經周轉,終于弄清了事情源委:自己所要購買的房屋曾經檢測房屋危險性等級被評定為C級,后來房屋進行了加固修繕施工。2019年4月,經檢測房屋危險性鑒定等級被評定為B級,主體結構基本滿足安全使用要求。
楊先生認為吳先生作為出售人缺少誠信,隱瞞了危房的情況,就找到吳先生討要說法。吳先生則表示確實未告知,但現場楊先生也去了多次,房屋可以正常居住,合同真實有效,既然合同已經簽訂,那楊先生應當按約定繼續履行合同,支付房款、辦理手續過戶。楊先生如果不想買了,定金就不能返還了。雙方多次溝通未果。楊先生遇到這樣的糟心事,自然不想購買該房屋了,就咨詢律師,想要回自己的定金。
案例分析
面對這樣的局面,楊先生真的時已晚矣了嗎?楊先生可以房屋出售人、中介公司存在欺詐為由,向管轄地法院主張撤銷《房屋買賣定金協議》,并且要求退還定金。
01合同在何種情況下會被撤銷?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關于“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的規定,楊先生有權利向法院主張撤銷《房屋買賣定金協議》。
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案件中,交易房屋的危險性鑒定等級為B級,主體結構雖經檢測基本滿足安全使用要求,但對于房屋交易而言,房屋的安全情況是一項重要信息,出售人應當告訴購房者。吳先生在交易過程中故意隱瞞了房屋安全情況,導致楊先生對房屋潛在的安全問題不知情。同時,中介公司作為商事主體,對于房屋情況、價格等具有專業的知識,對本案房屋安全情況更具有披露、提醒的義務。本案正是因為房屋出售人、中介公司的不作為,使楊先生對該房屋的情況陷入了錯誤認識,并基于此做出了錯誤的意思表示。
此外,吳先生的辯解也經不起推敲。吳先生作為房屋所有人對房屋安全情況清楚,應當向楊先生進行告知,不能僅僅因為購房者在簽約前進行了實地查看就免除了出售人的告知義務。
02定金為什么能退回?
合同被撤銷后,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房屋買賣定金協議》被撤銷后,吳先生應當返還楊先生已支付的定金20000元。
最終,雙方通過調解,妥善地解決了糾紛。近年來,二手房存量市場保持著高速增長的態勢,二手房交易也持續增加,關于二手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案件數量也逐年上升,其中因欺詐、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導致撤銷房屋買賣合同的案件也不在少數。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典》對民事法律行為的撤銷情形予以了詳細規定。買房不易,為避免購房者走彎路,建議:
一、前期全面收集信息
購房者可根據熟人推薦,中介公司、房屋銷售或者開發商處咨詢,互聯網檢索收集相關房屋信息,如房屋的性質、產權年限、開發商的具體信息,房屋所處地段、面積、戶型、配套設施、價格等。切記不要偏聽偏信,購買前尤其要注意保留宣傳資料等相關證據。
二、洽談時注意保留記錄
建議購房者選擇中介公司時要查看其資質證書;查看房屋出售人的身份信息(包括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房產證;與房屋出售人、房屋銷售或者中介公司人員進行洽談,要注意保留重要信息的文字溝通記錄。本案中,楊先生完整地保留了與出售人、中介業務員的微信聊天記錄,有力地證明了對方未告知其房屋安全信息的事實。
三、實地查看多聽多問
建議購房者要求房屋出售人到房管局打印房屋信息,查看房屋是否被抵押給他人,確保權屬干凈;查看房屋的現狀是否與中介公司宣傳一致,房屋所處地段、交通、周圍配套設施是否與介紹一致;房屋目前是否存在租賃等;向鄰居、物業或社區了解房屋的過往情況(火災、兇宅、危房、滲漏等)。
四、簽約時仔細查閱合同
購房者千萬不要“指哪簽哪”,要仔細查看購房合同、銀行貸款合同的條款,了解各方權利、義務之后再簽署合同。如果對條款的內容有異議或者不清楚的地方,購房者應當多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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