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7)蘇0509民初481號
原告黃某某,男,1973年3月11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羅山縣。
委托代理人許某某,江蘇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吳江市華達機電設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蘇州市吳江經濟技術開發區大光路169號。
法定代表人吳某某,執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韓某某,江蘇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黃某某與被告吳江市華達機電設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達機電公司)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范君適用簡易程序于2017年3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許某某、被告華達機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韓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黃某某訴稱:原告在被告處從事水電工工作,2015年8月14日原告在工作中意外摔倒,導致右腕部外傷。請求判令:1、解除雙方勞動關系;2、被告支付原告工傷九級的工傷待遇129000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50000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25000萬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54000元);工傷醫療費9576.72元,勞動能力鑒定費200元,工傷住院期間護理費2640元(120元/天*22天),伙食補助費1100元(50元/天*22天);工傷停工留薪期工資60000元(6000元/月*10個月);交通費2000元,以上合計:204516.72元;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華達機電公司辯稱:1、本案原告未經過勞動仲裁前置程序,無權向法院提起訴訟。2、關于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被告不認可按照150元/天,每月21.75天計算的標準。關于工傷醫療費,勞動能力鑒定費,請求依法判決。工傷住院期間護理費認可20天,每天80元的標準,且應當扣除被告已支付的520元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認可20元/天,共計20天,應扣除被告已支付的461.6元伙食費。工傷停工留薪期工資,原告并未提供有關醫囑或鑒定報告等證據予以證實留薪時間,被告不予認可,且原告計算標準不符合事實,被告僅認可150元/天,每月21.75天計算。本案交通費用2000元,原告未提交任何票據材料不予認可。3、被告于2015年10月向原告發放補助5477元,請求予以扣除。
經審理查明:黃某某系華達機電公司員工。華達機電公司與黃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簽訂勞動合同。2015年8月14日,黃某某在工作中所發生的摔倒事故中受傷害,經吳江第一人民醫院診斷為右腕部外傷,并于2015年8月21日至2015年9月2日在蘇州瑞華醫院住院治療,黃某某出院時該院出具休息一個月的診斷證明,黃某某支付醫療費9576.72元。黃某某受傷前,華達機電公司未為黃某某繳納社會保險。2016年7月12日,蘇州市吳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江工傷認字〔2016〕第01816號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黃某某受到的傷害屬于工傷。2016年9月3日,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2016)工(江)第1654號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核準黃某某的傷殘等級符合九級。黃某某支付勞動能力鑒定費200元。2016年10月31日,黃某某向蘇州市吳江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與華達機電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并要求華達機電公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等各項工傷保險待遇。2016年12月23日,勞動仲裁委作出超期審理征詢意見書(確認書)。黃某某收到確認書后,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另查明:經計算黃某某受傷前月平均工資為5667.87元。黃某某受傷后,華達機電公司發放停工留薪期工資共計5477元、支付護理費52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61.6元、醫療費883.32元。
上述事實,由原告提交的超期審理征詢意見書、工傷認定書、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出院記錄、疾病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發票、鑒定費發票、工資明細,被告提交的勞動合同、護理費發票,以及到庭當事人的當庭陳述等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黃某某在工作中發生的摔傷事故中受傷,經蘇州市吳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及蘇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認定為工傷九級傷殘。被告華達機電公司應當為原告黃某某繳納社會保險費而未繳納,致原告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應予賠償。2016年10月31日,黃某某提出仲裁請求,要求與華達機電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并主張被告華達機電公司支付各項工傷保險待遇,故原告黃某某與被告華達機電公司應當于2016年10月31日解除勞動關系。原告黃某某提出與被告華達機電公司解除勞動關系,故被告華達機電公司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向原告黃某某賠償。關于原告黃某某應當享受的工傷待遇,本院認定如下:1、停工留薪期工資。原告黃某某受到工傷接受醫療,被告應當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停工留薪期工資應當憑原告就診的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出具的休假證明確定。本案原告黃某某在蘇州瑞華醫院治療,該院醫囑建議黃某某休息1個月,黃某某受傷需休息客觀存在,本院結合原告傷情,確定原告黃某某的停工留薪期為其受傷后3個月,被告華達機電公司支付原告黃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資17003.61元(5667.87元*3),扣除被告華達機電公司在原告黃某某受傷后已支付的5477元,被告華達機電公司尚需支付原告黃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資11526.61元。2、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原告黃某某被鑒定為九級傷殘,可享受按9個月本人工資計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被告華達機電公司應支付原告黃某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51010.83元(5667.87*9)。3、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原告黃某某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九級傷殘,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被告華達機電公司應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其標準為50000元。4、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原告黃某某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九級傷殘,其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被告華達機電公司應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25000元。5、鑒定費。勞動能力鑒定費200元,應由被告華達機電公司負擔。6、醫療費。原告黃某某花費醫藥費9576.72元應由被告華達機電公司負擔,扣除被告華達機電公司已支付的883.32元,被告華達機電公司尚需支付原告黃某某醫療費8693.4元。7、護理費。被告黃某某因工傷于2015年8月21日至2015年9月2日住院治療13天。本院依據受訴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及護理水平,本院酌情確定需一人護理,護理標準為100元/天,共計1300元。扣除被告華達機電公司已支付的520元,被告華達機電公司尚需支付原告黃某某護理費780元。8、住院伙食補助費。被告黃某某因工傷于2015年8月21日至2015年9月2日住院治療13天。本院依據受訴法院地生活水平,認定住院伙食補助費標準為每天50元,共計650元。扣除被告華達機電公司已支付的461.6元,被告華達機電公司尚需支付原告黃某某住院伙食補助費188.4元。原告主張交通費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黃某某與被告吳江市華達機電設備工程有限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于2016年10月31日解除。
二、被告吳江市華達機電設備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黃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資11526.61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51010.83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50000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25000元、鑒定費200元、醫療費8693.4元、護理費78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88.4元。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黃某某。
如果被告吳江市華達機電設備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元,由被告吳江市華達機電設備工程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黃某某,原告黃某某已預交的訴訟費用本院不再退還。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蘇州蘇福路支行;戶名: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0×××76),并將已交上訴費憑證提交我院。
來源:網絡
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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