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這里先來說說目前醫療美容實踐中普遍存在四大法律風險:
法律風險一:大型醫療機構的病歷書寫由醫助來完成,通常都是在一天跟臺五六個手術后,忙到晚上七八點拖著疲倦的身子開始寫病歷,第二天早查房時上級醫師在一兩分鐘內完成幾份住院病歷的簽字,偶爾有漏簽的,就代簽了,這里存在著病歷書寫不規范、病歷和實際手術情況兩層皮、漏簽、代簽等現象,這都可能導致醫療官司敗訴。
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這可能會被法官判定醫方存在過錯,也會給“醫鬧”留下借口,最終可能會使醫生受到不同程度的不利影響,所以從小處和細微處控制法律風險很重要。
法律風險二:部分三、四線城市小型整形門診,有些手術醫生有時會一個月甚至半年集中寫一次病歷,這既不符合病歷管理規范,也可能導致手術與病歷無法吻合,加之后補的病歷在時間把握上、細節描述上、關鍵點把握上都能難和個案結合,這樣的病歷一般經不起司法的檢驗,根據筆者的觀察與檢索,發現目前整形美容醫療糾紛醫療機構敗訴的案件中有60%以上和病歷不規范、不合格有關,這值得廣大醫美行業管理者和醫生們高度注意。
法律風險三:求美者用假名字,“李逵”還是“李鬼”傻傻的分不清,讓人蒙圈的這些事還真奇葩。也許是整形美容和求美者隱私權息息相關,且加之社會認知、求美者特殊需求等方面的原因,部分求美者在簽字、登記等相關信息過程中使用假名、虛假信息的各種怪現象在一些整形醫療機構不同程度的存在。
誠然,使用假名對求美者而言也有一些法律風險,但對醫院和醫生而言風險更大,有時候可能會面臨著無法提交與求美者情況一致的病歷及相關記錄,而如果求美者動一些心機,在求醫就診的關鍵節點使用真名來證實其與醫院間的醫療法律關系,而在醫院需要舉證部分的材料中使用假名、虛假信息、他人代簽字,這對醫院和醫生而言是一個巨大法律陷阱。一旦產生醫療糾紛,雖然可進行筆記鑒定,但如無法得出假名或簽字是求美者本人所簽署的肯定性的鑒定意見,醫院將有可能承擔敗訴的風險,這點必然會影響到醫務人員,尤其是對此事負有責任的醫生。我不是想把求美者說的太壞,可真實的案例真讓人后怕。
法律風險四:筆者發現,部分整形醫院一旦發生醫療糾紛,才開始真正關注病歷的質量,醫務科,整形美容科所有醫生一起檢查病歷,看是否需要修改。而如果求美者稍有些法律知識,要求即刻封存病歷,也許連改的機會的沒有了,更不用說如果求美者的律師直接介入會有多麻煩,也許今天的修改就為明天的敗訴埋下了禍根。
結合以上四點法律風險的列舉與簡要分析,我們再來看看因病歷問題而導致官司敗訴的幾種主要情況:
1.丟失、隱匿、銷毀、拒絕提供病歷;
2.偽造、篡改病歷;
3.病歷書寫不規范。
第一種情況法律分析:必然會導致全面敗訴,主要原因是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明確規定,醫療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患者有損害,而醫療機構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則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須知,此處規定的是醫療法定舉證責任,也是醫療糾紛中過錯推定和舉證責任倒置的一種表現形式。
第二種情況法律分析:且不說《侵權責任法》對此情況有與第一種情況同樣的過錯推定規定,單就涉嫌偽造、篡改病歷而言,在法律上就風險極大,這些涉嫌偽造、篡改病歷資料一般會被鑒定機構排除在可接受的材料之外,如果法院認定偽造、篡改的病歷會實質影響醫療損害鑒定、妨礙法院審理案件,則法院會據此判決醫療機構承擔全責;如果不影響鑒定和妨礙法院審理案件,法院會參考鑒定意見加大醫院責任比例。
同時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可對有前款行為的醫療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也就是說如果碰到一個較真的求美者,遇到這種情況,醫療機構可能不只要支出大把的民事賠償款,如果賠償金仍不能令其滿意,可能會導致醫療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如院長)或科室主任、責任醫生等人被處以罰款、拘留,甚至承擔刑事責任,如此一來可能真的會毀了一家醫院、毀了幾個醫生美好的職業前景。
第三種情況法律分析:病歷書寫不規范,一旦被鑒定為代簽,法官可能會據此判決醫療機構承擔過錯責任,理由不是醫務人員是否有過錯,而是無法認定該診療行為是否為有相應資質的醫務人員實施;一旦病歷被認定為一次性補寫完成可能會被認為是違反了《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屬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進而推定醫療機構存在過錯,而導致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病歷文件中求美者使用的是假名簽名,一般而言,在司法實踐中,假名字簽字并不會實質性影響求美者打官司,如果有證據證明該當事人即為受術者,那么醫患關系是可以確立的,而求美者又可能藉此否認對自已不利的證據材料。
因醫療整形行為和產生的法律關系的特殊性,根據法律規定求美者可以選擇侵權之訴或違約之訴來打官司,但無論是按醫療服務合同糾紛來確定民事訴訟案由,還是按醫療損害賠償來確定民事訴訟案由,因法院查明違約或損害均具有較高的專業性和證據鏈要求,訴訟過程中,真的會出現手術本身沒啥大問題,而因為病歷問題導致醫療機構敗訴或過錯程度增加,那豈不是很“冤枉”,但法律就是法律,要知道,法官判案也是一種衡平的藝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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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外科出現并發癥,容易得到患者及家屬的理解,但在醫美領域,因求美者消費心理訴求和醫美所涉醫療行為的特殊性,加之部分醫美機構在醫美手術前溝通、告知不充分等問題,整形外科出現并發癥往往不被求美者接受,甚至會被認為是手術失敗的表現。
那么整形手術出現術后并發癥,醫美機構、醫生就要承擔法律責任呢?出現并發癥就是醫生手術失敗嗎?
筆者認為,目前確有一些不法者利用并發癥進行“醫鬧”,甚至恐嚇、打擊報復整形醫生和醫美機構。當然醫美機構和整形醫生更要充分了解并發癥以及并發癥所導致的責任在法律上是如何界定的、何種原因導致的并發癥責任不在醫方。
作為一名天天拿著手術刀的外科醫生,我們要善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同時也為理性、合法的解決醫療糾紛提供可參考的法律依據。
醫美手術后并發癥的特殊性你注意到了嗎?誠如前面所說因并發癥是一個復雜的臨床醫學概念,目前國內學者對并發癥的定義大致有以下兩種:
一種是指一種疾病在發展過程中引起另一種疾病或癥狀的發生,后者即為前者的并發癥;另一種并發癥是指在診療護理過程中,病人由患一種疾病合并發生了與這種疾病有關的另一種或幾種疾病。
筆者認為上述兩種定義方式僅可從一定層面闡釋整形術后并發癥的含義,但仍無法突出整形術后并發癥的特性,整形術后并發癥多體現為求美者術后出現的不正常癥狀,但該等不正常癥狀不能與手術失敗、整形機構過錯畫等號。
根據原衛生部《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醫療美容是指運用手術、藥物、醫療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創傷性或者侵入性的醫學技術方法對人的容貌和人體各部位形態進行的修復與再塑。
因此,筆者認為無論是醫美過程中的修復還是再塑,因醫療行為本身所具有的創傷性或者侵入性均有可能產生并發癥,只要在當時的醫療技術水平和條件下,醫療機構盡到了合理注意的義務,就不應該認定醫療機構存在過錯。
而認定醫療機構有無違反合理注意義務,應主要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操作規范所規定的義務,并可適當考慮醫療機構的資質、醫務人員的知識、技能等相應的專業、資質及地區差異等因素,需要特別說明的是,醫療機構違反告知義務,給求美者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醫美領域的并發癥分類醫美領域的并發癥分為可以避免的和難以避免的兩類,可以避免的并發癥是指醫療機構在為求美者進行診療行為中,憑借現代醫學科學技術能夠預見,并通過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可以避免的并發癥。難以避免的并發癥是指沒有任何過錯的情況下卻不能避免不能防范的后果,對于后者醫療機構不承擔責任。為了說明這一問題,筆者舉個例子,比如削骨整形后出血誘發癲癇,該求美者已經被上海第九人民醫院診斷為繼發癲癇,為什么會繼發癲癇呢?
答案是失血性休克導致缺氧,繼而腦細胞死亡形成瘢痕,瘢痕牽拉周圍神經元異常放電即癲癇,這下大家知道了癲癇的發病原因,相信都可以判斷出是屬于哪一類并發癥了。
法律上一般如何判斷并發癥的醫療過錯呢?1醫務人員是否盡到風險預見義務法律認為,醫務人員作為掌握醫療知識與技能的專業人士,對所在領域醫療風險應具有合理的預見能力和預見義務。因此該合理注意義務,在術前一般表現為對將要實施的手術等診療行為應具有合理的風險預見義務,同時并發癥一般情況下是可以預見的。
如外切眼袋過程去皮過多,造成瞼外翻、瞼球分離,發生這種情況,當然屬于醫生應當預見而未能預見的,構成醫療過失,醫療機構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醫務人員是否盡到風險告知義務風險告知根據具體診療行為的不同,一般需伴隨著診療、護理、術后康復的全過程,也體現了醫療行為特殊性,同時也是保護醫務人員與求美者權益的有效措施,當然告知并不等于免責,告知更多的是一種責任。
《執業醫師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醫師應當如實向患者或者其家屬介紹病情。《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
就整形手術而言,因該診療行為的特殊性,因此要求醫療機構需更為全面、準確、真實的告知醫療風險及替代性醫療方案,且不可為某種特定商業目的而脫離診療實際,不顧手術適應癥等,忽略告知義務而盲目實施手術。如膨體隆鼻,會有假體排異的可能,若未能盡到此義務,則可以認定其違反了法定的告知義務而構成醫療過錯。
3醫務人員是否盡到風險回避義務筆者需要說明的是,這里提到的風險回避并非風險規避,風險回避更多的是要求醫務人員采取必要、謹慎、合理的措施來有效防控術后并發癥的出現,在法律上可解釋為一種積極的作為義務。醫務人員應盡到與當時醫療水平及診療手段相適應的風險回避義務,即醫務人員采取了相應的診療措施以盡可能避免并發癥的發生。
并發癥的相對可避免性決定了在一定條件下,只要醫務人員加以充分的注意并采取積極有效的防范措施,并發癥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避免的,反之將可能導致醫療過錯。
4醫務人員是否盡到醫療救治義務在并發癥發生后,醫務人員是否采取積極的治療措施以防止損害后果的擴大,一個真實的案例,在腋下切口假體隆胸術后,第二天換藥時發現腋下張貼敷料處有水泡,因為處理方法的不得當,二十多天后水泡處留下一個紅色的、突出的、質硬的瘢痕,為此醫調委介入,因為醫療機構有一定的責任,最后醫院贈送一些皮膚科的項目雙方達成和解。基于以上分析和總結,筆者認為美容整形外科醫師不僅要有理論知識與豐富的實踐能力,還要對并發癥及并發癥產生的原因、預防措施、法律風險控制手段有所掌握,這樣才不至于讓自己的職業蒙上所謂“手術失敗”的陰影!來源:健康界 作者:蘇月
醫療糾紛案件中如何判斷病歷真偽《侵權責任法》規定醫療糾紛采用一般過錯責任原則,第五十八條(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規定是過錯推定原則。醫療糾紛案件利用醫療過錯鑒定即可解決問題;爭議最大的是如何確認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進而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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