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實生活中或司法實踐中,《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責任劃分,并不總是得到事故各方的一致認可。另一方面,因為各種因素的干擾,有些《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責任劃分確實與客觀情況不相符,有違公平正義。那么,如果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劃分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依據相關規定,當事人可以向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交警部門的上級部門,申請復核。然而,如果上級部門作出的復核結果依然不理想,能否提起行政訴訟呢?答案是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相關依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2005年1月作出的《關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是否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可否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意見》中明確指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證據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牽連的民事賠償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所以,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不能提起行政訴訟。如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牽連的民事賠償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從而爭取公正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在訴訟中,認真講事實,積極擺證據,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申請法官重新劃分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從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另一方面,對于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致人重傷、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肇事司機,涉嫌交通肇事罪,而交通肇事罪本質屬于過失致人死亡罪,是一般法條與特別法條的關系。肇事司機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司法機關辦案人員應當根據我國刑法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實事求是的具體研究分析,明確肇事司機的過失行為是否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構成,是否具有緊急避險等客觀阻卻事由。畢竟人命關天,不可不察。
對于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我們黨和政府的指導思想非常明確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的理念,始終把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放在首位,以防事故、保安全、保暢通為核心,以落實企業主體責任為重點,全面加強人、車、路、環境的安全管理和監督執法,推進交通安全社會管理創新,形成政府統一領導、各部門協調聯動、全社會共同參與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格局,有效防范和堅決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促進全國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為經濟社會發展、人民平安出行創造良好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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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院、公安部《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4條規定:當事人僅就公安機關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和傷殘評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對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或就損害賠償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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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怎么辦 一、對于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的,不可以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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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對交通事故認定當事人不能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根據法律的規定,交通事故認定書只是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而不是一種行政行為,因此,對于的,不能申請行政復議,也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2、當事人是可以申請復核。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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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交通事故認定書是證據,它并不是一個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它也不是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民事責任的法定依據,這樣,既然它不屬于一個具體的行政行為,也就排出了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提起行政訴訟的可能。 而且,現今的《道路交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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