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洗錢罪法律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提供資金帳戶的;(二)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的;(四)跨境轉移資產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洗錢罪構成要件
洗錢罪的客體一般認為是復雜客體,包括金融管理秩序以及司法機關正常活動。因洗錢罪在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的章節中,金融管理秩序為洗錢罪的主要客體。
洗錢罪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自洗錢的人也構成洗錢罪的主體。即自己實施了上游犯罪后實施洗錢行為的也構成洗錢罪,與上游犯罪數罪并罰。
洗錢罪的主觀方面要求主觀上系為掩飾、隱瞞上游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上游犯罪包括: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七大類犯罪)
洗錢罪的犯罪對象為七大類上游犯罪所得及所得收益。所得既包括直接所得又包括間接所得,還包括犯罪行為所取得的報酬。所得收益既包括上游犯罪所得產生的收益,又包括沒有上游犯罪所得而直接上游犯罪行為產生的收益。 洗錢罪犯罪行為包括五種方式:
(一)提供資金賬戶的(資金賬戶包括銀行存款賬戶、股票交易賬戶、期貨交易賬戶等,包括將自己的或者他人的賬戶交給上游犯罪人使用,也包括為上游犯罪人開設用于洗錢的新賬戶);
(二)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既包括動產或者不動產等實物轉化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也包括將現金、有價證券轉換為金融票據,或者將金融票據、有價證券轉換成現金,還包括將此種現金轉化成彼種現金,將此種金融票據轉換成彼種金融票據,將此種有價證券轉換成彼種有價證券)
(三)通過轉帳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的(利用匯票、本票、支票等金融票據匯兌、承兌、委托收款等資金支付結算業務,使得上游犯罪所得及所得收益成為合法收入);
(四)跨境轉移資產的(以各種方式將犯罪所得的資產轉移到境外的國家或地區,兌換成外幣、動產、不動產等;或者將犯罪所得的資產從境外轉移到境內,兌換成人民幣、動產、不動產等。包括直接跨境實施,如通過運輸、郵寄、攜帶等方式跨越國(邊)境實現資產轉移,以投資等方式購買境外資產等,還包括間接跨境實施的,如犯罪集團控制境內、境外分別設立的兩個資金池,當境內完成收款后,通知境外資金向外放款,實現跨境轉移資產);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兜底性規定。包括將犯罪所得投資于各種行業進行合法經營,將非法獲得的收入注入合法收入中,或者用犯罪所得購買不動產等各種手段,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行為。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對該款規定進一步細化,包括:(1)通過典當、租賃、買賣、投資等方式,協助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2)通過與商場、飯店、娛樂場所等現金密集型場所的經營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協助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3)通過虛構交易、虛設債權債務、虛假擔保、虛報收入等方式,協助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轉換為合法財物的;(4)通過買賣彩票、獎券等方式,協助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5)通過賭博方式,協助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轉換為賭博收益的;(6)協助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攜帶、運輸或者郵寄出入境的;(7)通過前述規定以外的方式協助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三、洗錢罪刑罰
兩檔刑罰:基本刑罰為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加重刑罰為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相比較于以往的的法律規定,一是罰金刑取消了比例罰金刑,改為不確定罰金刑。即具體罰金金額不按照犯罪所得、所得收益數額計算比例,由法官直接裁量確定罰金數額。二是增加了單位罰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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