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人身保險合同有無標的物?被告提出的管轄異議是否成立?一種意見認為被告提出的管轄異議不成立,理由如下:由于本案是人身保險合同糾紛,該合同的標的是人的生命健康權,而生命健康權的權利主體是人本身,故此類保險合同的標的物應當是被保險人 ,本案被保險人吳某住所地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保險公司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不成立。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系人身保險合同糾紛。在人身保險合同關系中,作為保險對象的人的壽命和身體不是保險標的物。因此,本案應以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被告提出的管轄異議成立。 評析: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在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中,不存在民法學理意義上的標的物,因此也就不存在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由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的問題。實際上《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僅全面適用于財產保險合同糾紛,對于人身保險合同糾紛的管轄只能適用前半段。 (二)最高人民法院對保險標的和標的物的嚴格區分也給予了充分的注意,為避免因將兩者混淆引起的管轄權混亂,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的第五十八條中規定 保險糾紛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按照這條規......
在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中,不存在民法學理意義上的標的物,因此也就不存在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由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的問題。實際上《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僅全面適用于財產保險合同糾紛,對于人身保險合同糾紛的管轄只能適用前半段。 (二)最高人民法院對保險標的和標的物的嚴格區分也給予了充分的注意,為避免因將兩者混淆引起的管轄權混亂,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的第五十八條中規定 保險糾紛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按照這條規......
在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中,不存在民法學理意義上的標的物,因此也就不存在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由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的問題。實際上《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僅全面適用于財產保險合同糾紛,對于人身保險合同糾紛的管轄只能適用前半段。 (二)最高人民法院對保險標的和標的物的嚴格區分也給予了充分的注意,為避免因將兩者混淆引起的管轄權混亂,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的第五十八條中規定 保險糾紛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按照這條規......

在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中,不存在民法學理意義上的標的物,因此也就不存在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由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的問題。實際上《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僅全面適用于財產保險合同糾紛,對于人身保險合同糾紛的管轄只能適用前半段...
在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中,不存在民法學理意義上的標的物,因此也就不存在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由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的問題。實際上《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僅全面適用于財產保險合同糾紛,對于人身保險合同糾紛的管轄只能適用前半段...
國內大型的保險公司都有信用保險這類險種,主要是為借款人(投保人)向銀行、消費金融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金融機構(被保險人)借款時等提供保險服務,如果將來借款人逾期,則保險公司向金融機構進行理賠(代償)。 一...
,民事訴訟法有原則的規定,即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為了進一步明確涉及運輸工具和貨物運輸的保險糾紛的管轄,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
,民事訴訟法有原則的規定,即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為了進一步明確涉及運輸工具和貨物運輸的保險糾紛的管轄,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
在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中,不存在民法學理意義上的標的物,因此也就不存在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由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的問題。實際上《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僅全面適用于財產保險合同糾紛,對于人身保險合同糾紛的管轄只能適用前半段...
,民事訴訟法有原則的規定,即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為了進一步明確涉及運輸工具和貨物運輸的保險糾紛的管轄,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
在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中,不存在民法學理意義上的標的物,因此也就不存在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由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的問題。實際上《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僅全面適用于財產保險合同糾紛,對于人身保險合同糾紛的管轄只能適用前半段...
在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中,不存在民法學理意義上的標的物,因此也就不存在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由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的問題。實際上《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僅全面適用于財產保險合同糾紛,對于人身保險合同糾紛的管轄只能適用前半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