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0年6月,我國出臺了《關于推進再制造產業發展的意見》,明確規定,把汽車零部件再制造試點范圍從發動機、變速箱擴大到傳動軸、機油泵、水泵等部件;同時,推動工程機械、機床等再制造,大型廢舊輪胎的翻新。截至2009年底,我國已形成汽車發動機、變速箱、轉向機、發電機共23萬臺套的再制造能力。可以預計,隨著政策扶持力度的加強、產業技術的成熟、消費者的逐漸認同,我國再制造產業將大有可為。
然而,再制造產業仍然面臨著一些難以解決的問題,需要在以后的探索中,多方提供支持。
再制造涉及的知識產權法問題
再制造處于修理和制造之間,不可避免會產生對產品中含有的知識產權(專利、商標、產品包裝裝潢)產生影響。對專利產品的再制造是否會侵犯專利權?再制造和修理的界限何在?
再制造的產品應當以何種商標銷售,是以原商標,還是再制造廠家的商標?使用原商標銷售毫無疑問會侵犯原始制造商的商標,使用再制造廠家的商標似也不妥,因為有可能涉及到反向假冒的問題。
再制造涉及的產品質量法問題
經常見于媒體的拼裝報廢汽車、摩托車、舊家電并且事故頻發,其屢禁不止的原因之一就是缺乏立法規范。新產品都是有質量標準和檢驗程序的,廠家受到國家質檢部門的監督,必須遵守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但目前國家還沒有對再制造產品進行法律規范,再制造的產品缺乏產品質量法的規制,國家如何對其質量進行監控?
綜上,我國應當及早頒布再制造產業的有關法律法規,以引導產業發展,規范產業市場。
再制造是產品再生的一種方法。不同于將產品完全毀壞形態、只利用其原材料價值的傳統產品再生,如對廢舊汽車中鋼鐵、塑料、玻璃等材料的回收再用,再制造是以產品全壽命周期設計和利用為指導,在廢舊產品的基礎上,不破壞廢舊產品的物理形態,對廢舊產品進行修復或改造的一系列技術措施或工程活動的總稱。其中再制造的對象―――“產品”是廣義的。它既可以是設備、系統、設施,也可以是其零部件;既包括硬件,也包括軟件。
再造(Reconstruction):是一個有著確定含義的法律概念。按照《朗文當代高級英語詞典》的解釋,是:(破壞后)重建、再建。按照《布萊克法律詞典》的解釋,是:事實上或觀念上重建、再建、重新成型,對物的整體丟失或損壞之后的恢復。這兩個解釋內容相同。在美國判例AroManufacturingCo.v.ConvertibleTopReplacementCo.,365U.S.336(1961)中,聯邦最高法院的Whittaker法官對再造的定義具有典型性:“再造只限于在專利產品作為一個整體報廢以后,實質上制造一個新產品的重新制造。”本文采納這一定義,將再造定義為一個嚴格的法律概念。未經權利人許可的再造侵犯了專利權。
再造又分為經過權利人許可和未經權利人許可兩類。經過權利人許可的再造得到了權利人的授權,不會侵犯專利權。未經許可的再造沒有得到權利人的授權,其法律后果等同于未經許可的制造行為,是違反專利法的,屬于專利侵權行為。
再造的構成要件
如何確定再制造的法律性質,涉及到修理和再造的界限,二者中間的邊界比較模糊,到底如何在修理和再造之間劃出一個界限,不單單是一個事實或法律問題,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國家政策取向和再制造產業發展程度,反映了再制造產業和權利人的博弈結果。
按照美國聯邦最高法院Whittaker法官對再造的定義:“再造只限于在專利產品作為一個整體報廢以后,實質上制造一個新產品的重新制造。”參考這一定義及專利法原理,筆者歸納出構成侵權再造的“四要件說”:
1)產品有專利權。再造的對象是有專利的產品,專利可分為產品專利和工藝專利,所以再制造的對象有2種可能:該產品或其零部件具有產品專利,或者產品或零部件由專利工藝制成。
A對具有產品專利的產品或其零部件的再制造,是否構成侵權,要進一步根據以下整體報廢、實質再造、超過修理技術要求三要件進行判斷。
B再制造涉及到專利工藝,無疑會構成侵權,這是專利法規定的方法專利的權利范圍。本文的分析排除了產品含有工藝專利的情況,以下所指“專利產品”,都是含有產品專利的產品。
2)整體報廢。該專利產品已經整體報廢,通常的換件或維修已經無法恢復其使用價值,通常使用者只能購買新產品來獲得同樣的使用價值;
3)實質上再造。再制造者“實質上制造了一個新產品”,再制造行為的目的和后果都如同重新制造新產品。再制造的目的是獲得新產品的全壽命使用價值,而不是延長舊產品的使用壽命。再制造的產品具有和新產品幾乎同樣的使用價值和幾乎同樣的壽命。
4)超過修理的技術要求。再造行為不是一般意義上的修理行為,再造需要超過修理所需的技術能力、特殊設備和特殊工藝,一般的修理已經不能恢復舊產品的使用性能。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鉆頭案”的判決。這也是為什么“卡車離合器案”中對離合器的再制造沒有構成再造的原因:使用生產線大規模再制造廢舊離合器的技術要求并沒有超過一個修理工再制造一個廢舊離合器所需的技術能力,所需的技術能力只是拆開舊離合器,用新零件更換報廢零件并重新組裝成新離合器。
符合以上四要件的再制造行為就構成了侵犯專利權的再造,而不是合法的修理。根據以上四要件分析美國有關判例,可以得出同樣的結論。
修理和再造的比較
1、修理和再造的相同之處:對經過使用、存在損壞的產品恢復其使用性能的行為。
2、修理和再造的不同之處:
1)針對的產品不同。修理針對的是在壽命周期內的、沒有達到報廢的產品;再造針對的是已經超過壽命周期、應當報廢的產品。如超過使用年限的汽車、摩托車、自行車、家用電器。
2)是否需要得到權利人授權不同。修理無須得到權利人授權,是法定權利;再造需要得到權利人授權,是約定權利。
3)法律后果不同。修理是合法行為;未經許可的再造侵害了權利人的知識產權,是違法行為;經過許可的再造是合法行為。
不同回收法律下的再制造供應鏈也會有很大差別,比如,法律研究設計在分銷商責任制法律下基于回收品價格的價格折扣與回收補償相結合的合作機制,促使供應鏈成員合作以使供應鏈總收益達到集中決策時的收益等方法,再制造產業需要法律和政策的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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