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票據偽造審查。票據偽造,是指票據行為人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姓名)而是假冒他人名義為票據行為的行為。票據偽造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票據偽造指包括出票、背書、承兌、保證等偽造;狹義的票據偽造僅指出票偽造,即假冒他人名義出票。法理上,票據偽造如為出票偽造時,其票據為實質無效的票據,持票人不能取得支付請求權。持票人持出票偽造的票據提示付款時,付款人力所能及進行的審查筆者認為是,若出票人在付款人處預留有其簽章的印樣或筆跡(預留印鑒)的,出票人應認真查驗出票簽章與預留印鑒是否相符。對印章查驗的辦法通常是對角折疊比較法,對筆跡查驗也只能是外觀形態的比較。因為付款人不是鑒定專家,也沒有任何機構授權其進行印章、筆跡鑒定。因此,在實踐
(二)票據變造審查。票據變造,是指無更改權人變更票據上除簽章以外的其他記載事項的行為。依照我國票據法規定,票據記載事項除了票據金額、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稱不可更改外,其他記載事項可由更改權人即原記載人依法進行更改。更改權人和無更改權人若對票據上不可更改記載事項進行更改的,票據無效。無更改權人對可更改記載事項進行更改的,視為票據變造。票據變造有顯示痕跡的變造和不顯示痕跡的變造之分。付款人對顯示痕跡變造(字體、書寫工具、墨水等顯著不同)的票據付款的,視為疏于審查和重大過失付款,責任自負;對不顯示痕跡的變造票據,履行審查義務后付款的,視為善意付款,可以免責。然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查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現定》的第69條規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未能識別出偽造、變造的票據或者身份證明而錯誤付款,屬于票據法第57條規定的‘重大過失’,給持票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承擔責任后,有權向偽造、變造者依法追償。”筆者認為,這條司法解釋顯然與我國票據法第57條的規定有悖,事實上加重了付款人的票據審查義務。按此規定,付款人無論是否履行了審查義務,只要付款人對偽造、變造票據及其身份證明未能識別而付款的,一律認定為“重大過失”付款。這就有些“客觀歸罪”了,對付款人是不公平的。筆者建議此條司法解釋應修改,應在“未能識別出”后加上“顯示痕跡的”定語,這樣較能體現客觀和公正。
(三)期前付款審查。期前付款又稱任意付款,是指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在匯票上所記載的到期日之前,向提示付款人支付票據金額的行為。在票據到期日前,持票人通常不得請求付款,而付款人當然有權拒絕到期前的付款請求。但付款人愿意進行期前付款,持票人也同意接受的,票據法并未禁止。我國票據法第58條規定,對于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擔所產生的責任。可見,票據法的這條規定,意味著付款人期前付款應承擔實質審查的責任。這種責任體現在兩個方面:第一、對于持票人是否真實權利人,付款人應進行實質審查。如果持票人形式上具備合法權利人的資格,但實質上并非權利人的,對于真實權利人,付款人不能免除再次付款的責任,即其付款不能視為善意付款。第二、在到期前如發生出票人發出撤銷支付委托、停止支付等情況的,已進行期前付款的付款人,必須承擔因期前付款而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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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偽造票據,造成他人損失的偽造票據是指無權限人假冒或者虛構他人名義為票據簽章的行為,這在我國《票據法》第14條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在這里需要指出的是,第一,票據偽造者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就其性質而言,它應屬于一種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因為,在票據...
一、適用范圍1、本銀行系統(含貼現機構)承兌的銀行承兌匯票;2、本行重點客戶為付款人的商業承兌匯票,且貼現行對該委托人或出票人有能夠滿足貼現的授信額度,即承兌人擁有本行商票保貼額度。原因:由于背書上存在這代理的特殊情況,大多數商業銀行視為背...
(一)物的抗辯物的抗辯,又稱為絕對的抗辯或客觀的抗辯,是指基于票據或者票據上記載的債務人而發生的抗辯,該抗辯不因持票人的變更而受到影響。[4]可以看到,物的抗辯事由產生于物——票據,即票據本身存在著影響票據效力的事由,從而導致票據的絕對無效...
即行使追索權的內在原因或條件,因期前追索、到期追索兩種情況不同而有所不同。就期前追索而言,一般限于遠期匯票即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及其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根據《票據法》第61條2款規定,主要有以下情況:一是匯票被拒絕承兌。匯票到期日前,...
通過近幾年對部門財務檢查發現,當前有的單位會計原始憑證存在明顯失真問題。主要表現在六個方面: 一是記錄發生的經濟業務與實際經濟活動事項不符,比如報銷購置辦公用品開支與實際辦公需求不成比例,以報銷辦公用品等名義套取現金用于其它開支。 二是編...
票據法之所以設置背書制度,是由票據作為流通證券的性質決定的。票據要發揮其功能,就必須流通;票據要流通,就必須保證其能自由轉讓,而票據背書則是一種重要的轉讓方式。[5]根據背書的定義,背書基于出票而來,所以是一種附屬票據行為。背書主要目的在于...
(一)持票人票據權利是完全的金錢性雙重請求權 完全的金錢性是指票據權利只能是金錢權利。它不同于普通債權,是一種特殊的債權。其特殊性表現在:(1)普通債權的標的既可以是財物、也可以是行為,還可以是智力成果,而且還可發生標的轉換現象2;票據權利...
一、票據行為有哪幾種 (一)保付。 保付是指支票的付款人向持票人承諾負絕對付款責任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為。保付是支票付款人的一種票據行為。支票一旦經付款人保付,在支票上注明照付或保付字樣,并經簽名后,付款人便負絕對付款責任,不論發票人在付款...
票據追索權的對象 一開始我們就談到,追索權制度是票據法為了加強票據安全性、促進票據流通性而特設的一項制度。這不僅表現在設立該項制度本身,還表現在行使該項制度中法律對保護持票人權益所創造的盡可能多的便利。其中最為典型的就是在持票人對于追索權對...
完全的金錢性是指票據權利只能是金錢權利。它不同于普通債權,是一種特殊的債權。其特殊性表現在:(1)普通債權的標的既可以是財物、也可以是行為,還可以是智力成果,而且還可發生標的轉換現象2;票據權利的標的只能是金錢,而且只能以票面金額之給付為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