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審判程序監督的內容
我國現行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而刑事審判監督是檢察院法律監督職能中重要的一項職權。根據刑事訴訟法關于刑事審判監督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刑事審判活動是否合法進行專門的法律監督,包括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的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和死刑復核程序的監督,監督的內容包括刑事審判程序是否合法以及判決、裁定是否正確。
1、具體來說,對刑事審判活動是否合法的監督,包括:
(1)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受理是否違反管轄規定;
(2)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是否違反法定的審理和送達期限;
(3)法庭組成人員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4)法庭審理是否違反法定程序;
(5)是否侵犯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和其它合法權利;
(6)法庭審理時對有關回避、強制途徑、延期審理等程序問題所作的決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7)審判人員在審判活動中是否存在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
(8)是否存在其它違反法律規定的審理程序的行為。
2、對判決、裁定是否正確的監督,包括:
(1)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
(2)原判決、裁定定性是否正確;
(3)原判決、裁定使用法律是否錯誤;
(4)原判決、裁定量刑是否適當。
刑事審判監督的方法有哪些
我國人民檢察院通過出席法庭、審查判決和裁定等途徑發現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程序不合法或者判決、裁定錯誤的案件,以提起抗訴、提出量刑建議、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和檢察意見等方式予以糾正,其中提出量刑建議、提起抗訴是比較有效的監督方法。
(一)量刑建議
在刑事審判中采用量刑建議這種監督形式,是對刑事審判實體監督的前移,它在審查起訴階段提出,直接作用于法庭審判。量刑建議屬于預防性監督,是檢察機關綜合犯罪構成各個方面后,結合案件的犯罪情節,提出的對被告人應在什么幅度內判處何種刑罰的公訴意見,作為檢察機關就被告人應當判處的具體刑罰向審判機關提出的正式意見。因此,量刑建議是對刑事審判監督的完善,對維護司法公正,防止審判權的濫用,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提起抗訴
刑事審判監督的中心工作是抗訴,在辦案實踐中,案件承辦人通過對法院判決、裁定審查之后,認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抗訴:
1、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有罪判無罪或者無罪判有罪;
3、重罪輕判、輕罪重判以及適用刑罰明顯不當的;
4、認定罪名不正確,一罪判數罪,數罪判一罪;
5、適用緩刑或者免除刑事處罰錯誤的;
6、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
審判監督的概念
審判監督程序又稱再審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再次審理的程序。
而只是對發生法律效力的違反法律、法規的判決、裁定,確實需要再審時所適用的一種特殊程序。審判監督程序有如下特點:
1.審判監督程序是人民法院進行審判監督的一種方式。
2.審判監督程序提起的理由具有法定性。引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法定原因是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并且應經法定部門審查決定。
3.根據審判實踐,只經過第一審法院審結的案件,無論是自行再審或指令再審,都適用第一審程序,作出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
審判監督程序與第二審程序的關系
1.提起的主體不同。第二審程序提起的主體是第一審程序中的當事人,而再審提起的主體是原審人民法院的院長、上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2.審理的對象不同。第二審程序的審理對象是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而再審程序的審理對象是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既可以是一審法院的判決、裁定,也可以是二審法院的判決、裁定。
3.提起的理由不同。第二審程序的提起,只要上訴人主觀上認為第一審判決、裁定有錯誤,就可以提起上訴;而再審的提起,是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上級人民法院發現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違反法律的規定,確有錯誤,方可決定是否開始再審程序。
4.提起的時間不同。第二審是第一審的繼續,上訴期限有一定的限制。當事人對第一審不服的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的期限為15日;當事人對第一審的裁定不服的,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期限為10日。而再審程序的提起時間,行政訴訟法未作具體規定。
5.審理的法院不同。第二審人民法院必須是第一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再審案件,既可以由原法院審理,也可以由原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審理,還可以由更高的人民法院提審。
審判監督程序的作用
行政訴訟中設立審判監督程序,對于糾正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錯誤,切實保障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有效地監督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維護國家法律尊嚴,監督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具有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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