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年12月22日,由中國房地產業協會、中國政法大學房地產法研究中心主辦,建緯(深圳)律師事務所、中國房地產業協會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中國房地產業協會調解中心承辦的首屆百強房企法務總論壇在深圳市深圳灣木棉花酒店一樓宴會廳如期舉行。首屆百強房企法務總論壇以“租售并舉時代下房企轉型的法律風險管理”為主題,探討在國家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發展住房租賃市場、倡導租售并舉等住房政策大勢與背景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業務如何從容接受挑戰、應對變革、防范風險,做好業務的轉型升級。
首屆百強法務總論壇 · 嘉賓發言
主題:新時代房地產糾紛仲裁的三個原則
——深圳國際仲裁院院長 劉曉春
尊敬的苗會長,各位新老朋友,大家上午好!
歡迎在改革開放四十周年之際來到深圳。深圳,是中國房地產行業的先鋒城市,也是中國仲裁的先鋒城市。十九大提出,要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售并舉的住房制度,逐步化解住房發展的不平衡和不充分問題,促進房地產高質量發展,實現人民群眾居住美好生活目標。這不僅是房地產企業的愿望、人民群眾的期盼,也是我們裁判機構的希冀。這向房地產企業在新時代如何管理法律風險提出了新的課題。無論是法院還是仲裁機構都是為經濟發展服務、為工商界服務的,工商界面臨的問題也是我們面臨的問題,更是我們需要共同解決的問題。我認為,裁判機構在處理新時代房地產糾紛時應當更加注重裁判獨立性原則、裁判專業化原則、裁判方式多元化原則。
一
房地產市場主體多樣化需要裁判獨立性原則
獨立性是裁判公信力的保障。十八屆四中全會要求提高仲裁公信力。怎么樣才能提高仲裁公信力?獨立性是基礎。假如存在太多的地方保護、裁判機構內部控制或太多的行政部門干預,裁判獨立性便不復存在,公信力也就缺乏基礎。
在此分享一個案例。中國有史以來最大的一個仲裁案件、爭議金額高達到130多億,涉及到招投標、土地使用權出讓等問題,案情十分復雜。涉案合同本來沒有仲裁條款,在糾紛發生后中美三方當事人共同約定由我們深圳國際仲裁院處理,因為我們是全球第一個通過法定機構立法的方式確立法人治理機制的仲裁機構,現有13名理事組成理事會,行使決策權和監督權,其中有7名理事是來自香港和海外,從而減少了當事人對于地方保護、行政干預以及內部人控制的顧慮。在租售并舉開發主體多元化的時代背景下,訴訟抑或是仲裁的獨立性都應該得到強化,這也是新時代下中國房地產糾紛解決的要求。
二
房地產糾紛復雜性要求堅持裁判專業化原則
在房地產行業糾紛中,無論是租賃還是土地出讓、轉讓,抑或是并購等都對審理者的專業化水平要求越來越高。因為純粹法律背景的仲裁員或法官難以對所有的房地產糾紛問題都清晰明了,當事人有權選擇在某個領域由其最信賴的專家以獨立性為基礎來作出裁判。
再與大家分享一個華僑城和康佳集團糾紛的案例。本案雙方均是上市公司,案件相關情況根據《證券法》的要求已經公開,我們可以跟大家分享。該糾紛涉及1979年以來中外合資企業法律和特區土地、房地產政策和國家法律的演變。當事人對高效和專業解決糾紛具有較高要求。雙方在糾紛發生之后約定由深圳國際仲裁院仲裁,并且選擇了在中外合資企業法律、地方和中央的土地、房地產法律法規和政策領域有豐富經驗的仲裁員,而最后取得的爭議解決結果也獲得了較好的市場反響,這就是依靠專業性保障裁判公信力的例子。
三
新時代下交易方式多樣化倡導裁判方式多元化原則
在新時代背景下,新的交易方式不斷產生導致更多形式的糾紛,這也就對裁判者提出了以多元化方式化解矛盾的更高要求。2016年深圳經濟特區建立了一個新的糾紛解決平臺——深圳國際仲裁院談判促進中心。該談判促進中心建立的原意本是重點促進股權投資為主的糾紛進行仲裁程序之前或之外的多方主體談判,但其在城市更新方面的多方談判中卻最先發揮出巨大作用。例如,在深圳最大的“二線插花地”棚戶區改造、羅湖區、福田區、龍崗區等多個城市更新項目中,通過談判促進中心達到了和諧、高效、低成本解決糾紛的目的。
在新時代背景下,如何用多元化措施來化解房地產糾紛,這是需要裁判者共同思索的問題。最近,最高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確定首批納入“一站式”國際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的國際商事仲裁及調解機構的通知》,深圳國際仲裁院作為首批機構進入該機制。我們仲裁機構和法院都是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的平臺,希望能夠通過共同努力為大家提供更優質的服務!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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