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付卡消費的法律性質辨析
辨明預付卡消費的性質是訴訟中公平裁決預付卡消費合同解除問題的前提。所謂預付卡消費,是指由消費者將用款金額預先存入磁介質、芯片、紙質或其他形式的存儲介質中,在其獲得所需服務后,經營者直接從預存的款項中扣除相應金額的行為或合同。其表征的法律關系是消費者同經營者間締結的,需預先支付金額,以服務為標的的消費服務合同關系。
預付卡消費主要分為辦卡和消費兩個階段。在辦卡階段,經營者通過介紹預付卡的相關特點及優惠,向消費者發出要約邀請,消費者預付行為構成要約,經營者的發卡行為則構成承諾,至此雙方消費服務合同關系成立;而在消費階段,經營者持續提供服務的行為即為對消費服務合同的履行。
透過預付卡消費的定義及分階段解讀,可以歸納出預付卡消費合同的如下法律性質:第一,預付卡消費合同是一種消費服務合同,屬無名合同。預付卡消費主要發生在服務領域,是消費者同經營者間締結的以接受服務為標的的合同,屬服務消費合同。該類合同并不符合《合同法》分則中各類典型合同的規定,因此為無名合同。依據《合同法》關于無名合同的規定,可“適用本法總則的規定,并可以參照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最先類似的規定”,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預付卡消費合同屬繼續性合同,具有較高的風險。繼續性合同是指“合同內容非一次給付可完結,而是繼續地實現的合同”。
在預付卡消費中,合同內容是在預付額度或者一定期限內,經多次消費方得實現,具有繼續性的特點。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受經營者財務、經營狀況的影響,具有較大的風險。第三,預付式消費合同屬格式合同,雙方地位不平等。消費者同經營者簽訂的均是由經營者事先擬定并可重復使用的合同,在未有書面合同的情況下,預付卡載明的簡化條款即顯示了合同的主要內容,但都屬于未經過雙方磋商的格式合同。
針對預付卡消費中日益突出的“退卡難”、“退款難”問題,上述論述僅是筆者在現行法律框架下和民法原則精神指引下對實務中的糾紛做出的嘗試性解讀,實屬淺顯。作為經濟生活中日趨普遍的消費模式,一味采取一種避而不見的“鴕鳥式政策”顯非明智之舉。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了一些類似的法律問題,您可以通過律聊網提供的律師在線咨詢服務,詳細全面分析問題,解決問題。
(一)首部(2)法人或非法人單位:(2)律師代理被告(人) (系原告之? ? ? ? ? ? ),性別,年齡(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民族,籍貫(如某省某市/縣人),工作單位和職業,住? ? ? ? ? ? 。 ...
(一)首部1、標題民事訴狀居中排列,上下各空出一行,突出標題。2、當事人身份情況1)原告(自訴人)(1)自然人依次寫明原告/自訴人姓名,性別,年齡(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民族,籍貫(如某省某市/縣人),工作單位和職業,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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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舊準則中通過待攤和預提科目進行會計處理的業務的經濟性質并不完全相同,據此,根據它們的經濟性質分別對這些不同業務在新準則中的會計處理方法分別進行分析。 一、原準則中具有待攤性質的費用支出在新準則中的會計處理 (一)低值易耗品和出租出借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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