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其實,除夫妻一方去世外,想要解除合法的婚姻關系,只有兩種途徑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之外并不存在自動解除婚姻關系的情形。
1、協議離婚 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依據法律規定合意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行為。也就是夫妻雙方都同意離婚,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后,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離婚登記。
因為《民法典》規定了離婚冷靜期,夫妻雙方應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婚姻登記員初審無誤后,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在30日的冷靜期過后,夫妻雙方再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由婚姻登記員查明雙方確屬自愿離婚,且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進行離婚登記并發給離婚證,此時婚姻關系才算正式解除。 2、訴訟離婚 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對離婚、離婚后子女撫養或財產分割等問題不能達成協議,由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審理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制度。在夫妻雙方沒法達成離婚協議的情況下,夫妻一方認為與對方感情確已破裂且態度堅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婚姻關系。
當然,在訴訟的過程中法院也可以調解,如雙方協商一致,共同認可解除婚姻關系,法院可以依法出具調解書。如協商未果,法院經審理確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當準予離婚,這時法院可以依法出具判決書,解除夫妻雙方的婚姻關系。
《民法典》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協議離婚的,婚姻關系在完成離婚登記之日解除。訴訟離婚的,婚姻關系在離婚判決書或調解書生效之日解除。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但若感情不在,放手也是一種成全。
婚姻關系的一方當事人被宣告失蹤后,另一方要求離婚時,人民法院通過發布公告解除他們的婚姻關系,這就是公告離婚的定義,也就是說,公告離婚就是人民法院通過發布公告解除當事人婚姻關系的法律制度,其實質仍是通過訴訟方式解除婚姻關系,是訴訟離婚的形式之...
婚姻關系的一方當事人被宣告失蹤后,另一方要求離婚時,人民法院通過發布公告解除他們的婚姻關系,這就是公告離婚的定義,也就是說,公告離婚就是人民法院通過發布公告解除當事人婚姻關系的法律制度,其實質仍是通過訴訟方式解除婚姻關系,是訴訟離婚的形式之...
婚姻關系的一方當事人被宣告失蹤后,另一方要求離婚時,人民法院通過發布公告解除他們的婚姻關系,這就是公告離婚的定義,也就是說,公告離婚就是人民法院通過發布公告解除當事人婚姻關系的法律制度,其實質仍是通過訴訟方式解除婚姻關系,是訴訟離婚的形式之...
婚姻關系的一方當事人被宣告失蹤后,另一方要求離婚時,人民法院通過發布公告解除他們的婚姻關系,這就是公告離婚的定義,也就是說,公告離婚就是人民法院通過發布公告解除當事人婚姻關系的法律制度,其實質仍是通過訴訟方式解除婚姻關系,是訴訟離婚的形式之...
親愛的樓主您好; -----------------------------------------------------------很高興為您回答 問題:2年不回家能判離婚嗎 回答:不可以的; 分居是指夫妻雙方在繼續維持...
婚姻法規定,復婚后再離婚的手續與離婚手續是一樣的,主要是離婚的方式而定,如果是協議離婚的,簽訂離婚協議書后,辦理離婚登記。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如感情確已...
假離婚是指夫妻為了達到某種目標,比如分割財產、逃避債務等,通過協議離婚的方式分割財產并辦理離婚手續的行為。 實際上,我國法律并沒有規定假離婚這么一種說法,假離婚只不過是老百姓自己的說法。按照法律規定,所有的離婚都必須通過協議離婚或者訴訟離婚...
沒有自動解除婚姻的途徑,離婚只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婚姻法》規定,在訴訟離婚中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可以準予離婚,并不是可以自動解除婚姻。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
自動離婚的說法是錯誤的,依據《婚姻法》第32條的規定,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在法律上即可認定為夫妻分居。在法定分居情況下,雙方當事人可通過自愿協商或法庭判決的方式對財產分割、配偶贍養費、子女撫養費等問題作出安排。 2003年8月8...
1.兩者的行為性質不同 離婚與無效婚姻雖然都是解除男女之間的關系,但兩者有本質區別。從訴的性質來看,離婚之訴是變更之訴,主要在于夫妻一方或雙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是為了從法律上通過夫妻身份關系、財產、子女關系的變更,解除原有的夫妻之間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