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阻礙執行職務行為的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二、阻礙執行職務行為行政處罰的責任事項
1、立案責任:發現阻礙執行職務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制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并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律規定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違法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三、阻礙執行職務怎樣才構成犯罪
1.必須是用暴力或威脅的方法阻礙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所謂暴力,主要是指毆打、捆綁、傷害等強力行為。所謂威脅,是指對以上人員公然以殺害、傷害、毀滅財產或損害名譽相威脅。如果用暴力將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打成重傷,或重傷致死,是牽連犯罪,應當按照故意傷害罪從重處罰;如果是故意殺死的,按故意殺人罪論處。如果只是對上述工作人員吵鬧、謾罵、不服從管理,并未實施暴力或威脅方法的,不構成犯罪。當然,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執行職務,必須是依法執行職務。如果不是依法執行職務,而是利用職權違法亂紀或者濫用職權,激起群眾公憤,群眾對他進行阻止,或者將其扭送至有關部門說理,不能認為是構成犯罪。
2.行為人主觀上是出自故意。
也就是說行為人明知對方是正在執行公務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而對其實施暴力或者威脅,目的是阻礙以上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如果不知對方是在依法執行職務的工作人員,而對其實施了上述行為,可能構成其他犯罪,但不構成本條的犯罪。這里應當注意的是,應當把本條的犯罪行為同某些生產者對某些管理措施不理解,發牢騷、講怪話,與國家工作人員吵鬧行為區別開來;同生產者、銷售者有正當申訴理由,要求有關部門解決,但方法不當而發生的頂撞行為區別開來。對后者是說服教育的問題,不能以犯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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