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法律專業術語應該是“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人民代表及在一定條件下的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履行職 責,或者以暴力、威脅以外的方法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 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二、《刑法》原文:
第二百七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三、司法解釋
下列情形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或者以妨害公務罪和相關犯罪實行數罪并罰:
1 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妨害公務罪和相關走私罪實行數罪并罰。(刑法第157條第2款)
2 未聚眾但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以及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活動中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非首要分子,均應以妨害公務罪論處。(刑法第242條)
3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有事業單位人員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行政執法職務的,或者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中受委托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事業編制人員執行行政執法職務的,可以對行為人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事業編制人員依法執行行政執法職務是否可對侵害人以妨害公務罪論處的批復》)
4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依法查處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的,依照妨害公務罪的規定處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依法查處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的規定》第1條)
5 邪教組織人員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其行為同時觸犯其他罪名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7條)
6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采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以妨害公務罪論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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