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的介紹,主要圍繞最高法院今年3月10日公布的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著重談以下幾個問題:第一,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賠償范圍的問題歷來存在著很大的爭論,究竟什么樣的民事權利或者什么樣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無論是在國內,還是在大陸法系國家,在德國法、法國法之間,對此都有不同的認識,存在著爭論。這是理論上存在的問題,同時也是實務上的問題。第二,我想介紹一下賠償權利主體的問題。誰是行使賠償請求權的權利主體,這在審判實務當中也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第三、我想介紹這個司法解釋涉及到的跟一些相關的法規的協調關系,包括刑事附帶民事程序跟獨立的民事程序當中的一些相互協調和銜接的問題。最后,我還想談談對于賠償數額的認識。我主要圍繞這四個方面的問題給大家做一個介紹。
首先第一個問題就是關于賠償范圍的問題。賠償范圍也就是講什么樣的民事權利,或者哪些民事權利受到侵害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這個問題在理論上存在著爭議,需要加以探討;另外從民法方法論來說,賠償范圍問題直接與請求權基礎的思考方法密切相關,對審判實務有較大的影響。臺灣的王澤鑒教授,受德國拉侖茲教授的影響,非常強調請求權基礎的思考方法,認為這對于法官,對于律師,對于從事民法研究的人來說都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法學思考方法。精神損害的賠償范圍問題就涉及到請求權基礎的思考方法。過去作出的一些判決,存在這樣一種情況,就是其判決結果本身被人們接受,但是其判決的請求權基礎并不明確,或者并不正確。這引起了一些批評。究其原因,一是由于我們立法上的缺陷,對賠償范圍本身沒有明確的規定;二是由于過去的法學教育,不太重視方法論的引進和訓練,使我們的法律從業人員,沒有形成正確的請求權基礎的思考方法。其直接的后果,就是導致在有些判決當中,判決的法律基礎不正確或者不明確。精神損害賠償訴訟中也遇到了同樣的問題。要把這個問題解決好,明確界定精神損害的賠償范圍就成為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
關于精神損害賠償,在座各位都知道,大陸法系的民法理論中一般叫做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因為民法理論上講損害有兩種形態:一種是財產上的損害,一種是非財產上的損害。對于這兩種不同的損害形態,相應地就有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和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是不是一切權利受到侵害都可以主張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和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呢?這在各國的立法例上有著不同的做法。
一、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對精神損害賠償問題的規定1804年,《法國民法典》的制定標志著近代民法的誕生。由此近代侵權行為法使人身權在法律上獲得了獨立的地位,但對人身權的保護是欠完整的。1900年《德國民法典》首次以立法上的形式明確規定了對人身權...
1、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2、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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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紀80年代中期頒布的民事基本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并沒有直接對精神損害賠償做出明確規定。但是,其第120條規定,侵害他人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應當承擔包括賠償損失在內的侵權責任,即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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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和法律性質精神損害,是指精神利益損害,又可稱非財產利益損害。通常認為,非財產上的損害或精神損害,以精神痛苦為主,也包括肉體上的痛苦。精神痛苦主要表現為憂慮、絕望、怨憤、失意、悲傷、缺乏生趣等。精神損害賠償是指民事主體因其人身權利受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
“精神損害賠償”采用“法定主義”,僅限于法律明文規定的情形。法律并無明文規定的,不得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隨著社會實踐的發展,人民法院受理精神損害賠償案件日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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