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環境侵權因果關系認定
環境侵權因果關系的推定,即在確定污染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時,如果無直接證據,可以通過間接證據推定其因果關系。原因在于:
第一,污染環境行為的形式復雜多樣,同一危害后果可能由數個不同的行為引起,而且絕大部分環境危害后果的發生,是由污染環境行為和污染物的作用過程共同完成的,后者在法律上應認為是環境違法行為的繼續,環境違法行為不是即時完成的,而是持續漸進的,使得其違法行為的實施與危害后果的發展時間間隔較長,其因果關系具有不緊密性和隱蔽性,證據也易滅失。
第二,由于人力、物力和科學技術的局限,要查明環境違法行為與危害后果之間的關系尚非力所能及。如果處理環境案件仍要求有嚴密科學的因果關系的證明,并按通常的訴訟程序去查證,就會拖延訴訟時間,使受害人無法得到及時的賠償。
第三,在確定因果關系時,多因一果的現象經常出現,如數家工廠向同一河流排污,河水被污染致使飲用該河水的居民感染疾病。在這種情況下,受害人很難或根本無法證明誰是致害人,他只需證明分別存在時間、地域和致害物質的同一性,則可成立共同侵權行為的推定,承擔共同侵權責任的致害人,應按照排污量的比例分別承擔賠償責任。
污染環境的行為具有復雜性、漸進性、多樣性的特點。作為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污染環境行為,一般情況下是違法的,特殊情況下是不違法的。由于環境污染損害賠償采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所以在其民事責任構成要件中只提“污染環境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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